何贵生揭示安徽省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

“皖检刑申通(2024)158号”通知书及相关案件真相

安徽省检察院158号通知书,几乎没有依规审查本人申诉材料,还是完全按照原几次审理“事实”认定,几乎一字不提及我所提供“铁证如山事实”类证据申诉请求!现就相关事实及依据驳斥如下:

一、本申诉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

就是本申诉人所有公开发布的举报内容是否是虚假信息?我所有举报材料内容关键核心都是围绕两点:

1.摆事实、摆证据,而纪委监委始终没有依法、依规处理被举报对象。

2.反复实名举报,却遭受权利干预司法,直接导致(含公益诉讼案内)三十多份生效判决至今没有依法执行问题。怎么不依规彻查我举报的问题?却反过来认定是我发布虚假信息?

二、“皖检刑申通158号通知书”上所有认定事实方面证据

完全是套用原判决书内容:一律由被举报对象直接参与或者受被举报权利干预才形成的调查结论。本人提供大量事实方面关键证据,足以证明由于相关纪委、监委未能及时复核纠错、未能切实履行法定监察职责追究被举报人违纪责任,才导致我所实名举报的相关问题无法得到澄清。

三、由于我举报才形成三十三份生效裁决

以及我申请的公益诉讼判决,直接遭受权利干扰司法,导致东至县法院至今未能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执行,始终没有为国家挽回近千万被执行款,这才直接导致无法澄清案件最基本事实等铁的证据,省检察院158号通知书竟半字不予提及!

四、省检察院皖检刑申通158号“通知书”第五页最下面

2019年12月25日东至县委书记、副县长,我当时就正坐在朱书记、陆县长对面,我同县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坐在一起的。我从开始直到最后结束,我都是手拿着几十份(含公益诉讼判决书内)已生效判决书,一直反复拿给原县政法委朱文明书记和陆骏副县长看,并至始至终就是坚持要求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几十份生效判决!怎么“通知书”上答复我“没有提出实质性问题”?

五、归根结底一句话

如果我有意或者无意公开发布过“虚假举报信息”?那么“158通知书”所套用回复内容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恰恰,如果我并没有公开发布过任何“编造的虚假举报信息”,我所有发布的举报材料都是已经本人亲自送交到中央、省委巡视组与国家相关各职能部门原始件,我从没有更改过一个字!凭什么法定依据认定本申诉人发布虚假信息?

六、本申诉人于2021年3月12日被关押至看守所

一直到2022年12月7日才被宣判,整整在宣判前就已经被关押近两年,这直接倒逼池州市中院第二次审判长只能走流程“维持原判”。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申诉人符合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第一款明确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第二款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法律规定。皖检刑申通(2024)158号通知书怎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敬此,完全可以论证:“皖检刑申通(2024)158号通知书”根本没有经过最基本的审查流程,纯粹就是先期拖过三个月期限,后再套用几份判决书内容,具备典型颠倒黑白、践踏司法流程、欺压底层民众的惯用伎俩。为此,申诉人何贵生期盼着能引起领导您的高度重视,能实事求是地重新审查本申诉人于2024年4月26日提交到安徽省检察院的申诉材料。谢谢领导您! 何贵生及家人期盼着领导您的怜惜和帮助…

详情网络点击:《安徽东至县再现河北马树山案完全相似案例》《2024年3月27日何贵生与池州市检察院黄祖旺检察长面对面谈话驳述》

举报申诉人:何贵生

联系电话:13705663489

日期:2024年7月27日

附件:证据材料二

2024年3月27日 何贵生与池州市检察院黄祖旺检察长面对面谈话驳述

一、我所经历“发布虚假信息”案件

完全是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案件事实部分无法澄清!

二、张百胜直接涉案

收取村支书徐某十万元,两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等直接证据,完全可以论证两级法院判决书所采纳“镇纪委调查结论”事实方面关键证据出现瑕疵。

三、我的代理律师在市中院第二次开庭前

已经提交(其中被判执行两次一百余万对象)陈家乐呈供的李发根、徐慧明亲笔书写的领款条据和威胁陈家乐到北京上访等视频光盘证据,除未在终审判决文书中显示,并被隐藏不予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

四、举报张立红与徐慧明生活作风问题

我实名举报本应受法律保护!怎么此举报信被村支书徐某直接交给张立红?再说,我并没有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过此事!我公开发布举报徐慧明与徐学娟作风问题,除因徐慧明以徐学娟名字在网上污蔑我四十条恶势力外,其俩人长期在我家宾馆包房睡觉事实,已经昭潭派出所实时调查过,不应作为虚假信息论处!

五、经省长批示后才查处形成三十三份裁决文书

另经本人申请才被形成公益诉讼判决,至今除未依法执行外,纪检监察机关并未追究时任分管李发根镇长等人失职、渎职责任,不应认定本人发布虚假信息!

六、司法干预导致执行款清退

将毛某某等多人已被执行到位执行款私下又退回给当事人外,其中已经划扣应被执行三十多万刘某某执行款,仅被刘某发个私信、电话给原任县委书记李明月后,就再次被私下解冻账号清退!足以直接证明政府掩盖法院生效裁决!怎能判定我发布虚假信息?

七、房租问题判决与事实不符

两级法院判决支持“政府每年七万租我家酒店,我家要九万元”表述,实际情况是我从未提过涨房租,仅是镇书记汪杨勇私下酒后言论,判决却凭此伪证作依据。

八、2021年12月27日池州中院审判长巩志俊手写笔录

要求我承认发布虚假信息自证有罪,并承诺签名即减刑一年半,遭我拒绝。这完全可以论证存在严重瑕疵!

何贵生及家人期盼着领导您的怜惜和帮助!

受害申诉人:何贵生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昭潭镇新望大酒店

联系电话:13705663489

日期:2024年4月8日

附件:证据材料四——何贵生与东至县刑庭庭长原一审王正梅审判长揭示案件真相

作者|何贵生
编辑|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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