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军

近年来,供电公司因受政府指令而对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导致纠纷不断,此举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突破了供电企业与用户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界定,对此,电力与司法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举措。但是,国网河北河间市供电公司(下称河间供电公司)雷同的做法不仅给当时一家曾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的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还可能因程序上的瑕疵让供电企业陷入诉讼。

停电理由依据什么?

“事情发生在2021年3月16日早晨,河间市卧佛堂镇镇长何建刚亲自率领供电公司、安检部门和派出所几十名人员,对正在进行生产的河间市海祺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海祺轮胎公司)停止了供电。停电的依据是“国网河北河间市供电公司北石槽供电营业所”的一纸通知《河间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停电告知书》。基于相关法律,在海祺轮胎公司看来,这份编号为“河电202103150001”的告知书不仅流程严重违规且漏洞百出,没有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和供用电合同规定,就擅自停止了供电。”海祺轮胎公司创始人李同乐说。

拥有20多年发展历程的海祺轮胎公司其前身是河间市海祺免充气内胎厂。据河间市人民政府网上一篇题为《海祺免充气内胎:没有我们不敢走的路》的文章如此介绍:18年前,卧佛堂镇李同乐放弃了正在经营的企业,投入全部资金研发免充气轮胎,18年后又陆续研发出第二代、第三代免充气内胎。现在,拥有8项专利的海祺免充气内胎在国内市场名列前茅,在城市公共自行车市场占有率达80%。

“就是这样一个在当地影响很大、苦心经营20年的民营企业,被河间市电力公司以非常牵强的理由给停止供电了。停电时公司还正在进行着生产,镇长何建刚当场签名并指挥进行断电操作,连生活用电都被强行断掉。”一位熟知内幕的知情者指出:“电力具有公共服务产品的属性,人民群众用电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对停限电有着严格的规定,供电企业实施停限电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从民事行为角度,供电企业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用户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针对强行停电事件,海祺轮胎公司创始人李同乐向媒体提出四点异议:首先,海祺轮胎公司是一家有20多年历史的合法经营的企业;其次,海祺轮胎公司及相关人员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收到过河政复【2020】94号文,也就无从得知该文的内容;第三,告知单位与用印单位并不相符,且告知单位的名称早已变更;第四,供电公司停电必须要有政府正式发送的涉案函和通知,但海祺轮胎公司及相关人员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收到或看到。

李同乐气愤地说,“供电公司没有对我方出示任何县市级政府部门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供电所所长程宇带领该所人员对原告进行了全面断电,就连生活用电都被强行断掉。次日供电所人员还将电表拆卸取走。刚刚经历了疫情影响,正值企业复苏,进入供货旺季,供电公司对企业违规停电行为,又让我公司雪上加霜,造成职工放假、订单中断、后期订单无法完成、新的订单无法接收等严重后果,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巨大,”

国网河北河间市供电公司于2015年更名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但下属各供电营业所的名称及印章并没有变更,负责卧佛堂镇供电的北石槽营业所有权协助政府实施停电行为,卧佛堂镇政府也出具了停电通知书。对于李同乐的说法,河间供电公司并没有正面应对。据前去调查过此事的媒体记者反馈,河间供电公司承认停电是自己所为,但也表示此举是配合卧佛镇镇政府的停电要求导致,属于执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为。

停电行政主体是谁?

通过梳理前后过程与依据,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律师认为镇政府作为停电主体值得商榷。针对海祺轮胎公司的遭遇,贾律师指出:“在违规停电事件中,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个概念是“停电决定主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妥善处理配合政府停电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停电决定主体是指对相关对象做出停电决定,并要求供电公司协助停电的行政主体。目前各地均已明确,做出停电决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有:县一级政府、县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

贾律师认为,从上述情况来看,海祺轮胎公司被停电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法》第9条所界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之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卧佛堂镇政府自己不是决定停电的主体,出具的文件就属于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没有理由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近年来,供电企业受政府指令对有关企业停电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企业造成损失,也与《电力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为此,电力、司法等部门对此类行为予以了进一步规范。贾霆律师建议,因停电遭受停产损失的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所在的镇政府追责,绝不能纵容这种影响当地营商环境的恶劣事件发生。但李同乐对此还是希望能够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尽量不给政府施加压力,不会因为这起事件闹得双方对立。

根据2019年1月19日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84号建议的答复》可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供电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实施停限电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6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做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对于海祺轮胎公司的断电,河间市卧佛堂镇给出的说法是:该企业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及附着物,但该企业拒不履行政府决定。

而按照停电流程,供电公司停电必须要有政府正式发送的涉案函和通知,载明因涉及何种违法或违章而导致政府要求配合停电。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仅对建设中的违章建筑可以强制停电,并未规定可以对已经建成并居住的违章建筑进行停电。

停电企业占地权属?

针对卧佛堂镇发出的文件,海祺轮胎公司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据悉,卧佛堂镇里于2021年1月23日下发了《河间市卧佛堂镇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卧佛堂镇人民政府(原河间第二水泥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通知书》。对此,李同乐认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理由是这份《通知书》至少三处存疑:一是发给我的公文中,名称主体不对,不存在第二水泥厂这个单位;二是该地块根本不属于国有土地,是镇政府征用五村的土地;三是既然镇政府的文件引述河间市政府的文件,那就应该出示文件具体内容和出处,应该出示正式批文,否则没有说服力,自己也向镇里索要多次却都未提供。”

据了解,该镇政府还对海祺轮胎提起诉讼,但后来撤诉,撤诉原因不得而知。李同乐也曾想过对镇政府提起诉讼,但因“某些领导劝说这样做会对政府影响不好而未付诸行动”。

据李同乐介绍,早在30年前的1992年,原政府划拨位置为“水泥制品厂”东侧废弃坑地一块给“河间市福利长城胶管厂”,作为法人的李同乐建厂经营所用,该地块原为卧佛堂镇取土的废弃坑地与坟地,由李同乐自行与坟主协商、出资搬迁。当时坑深达5-6米,地上无任何附着物,均由李同乐自行出资一层层填土平整,自费盖起了厂房,最终由一片废墟变成了一座工厂,经过企业多年经营发展,又自费建造了一座办公楼,而李同乐也因为对当地贡献巨大,他的厂区迎来河间市多个领导进行视察和指导工作,李同乐本人也先后获得过河间市工商联执委、河间市政协委员等多个荣誉。

“当时我根本就不知道这里有这个废弃坑地,政府若不主动让我填坑建厂,我都不可能选择这块没人看得上的地,花在填坑、迁坟、平整的费用比当时地价要高得多。再说,即是废弃坑地,如若无政府划拨,我也没权利自主填坑建厂。”李同乐说道,“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意见中提到的‘原河间县第二水泥厂’,根本不存在,现我公司办公楼北侧为原卧佛堂镇“水泥制品厂”, 原“水泥制品厂”现由他人居住使用。本土地是政府征用的五村大队的非国有土地。我公司使用地块中只是在西南角处为“原水泥制品厂”的操作平台空地一小部分,并未有水泥制品厂的任何建筑物。其他均为废弃坑地,由李同乐自行出资填土平整。”

1993年2月20日,由“河间市卧佛堂镇经济联合社“认定批准了该地块面积10.08亩及地上附着物房屋所有权归属为李同乐的请示报告。据李同乐回忆:1996年,长城胶管厂通过申请办理了土地证与房产证,由于年已久远、证件丢失,当时没有电脑,都是手写入档,档案可查。他经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提取到房产历史信息,证件档案编号为:河权字第020420030号。

随着企业经营发展,“福利长城胶管厂”变更为“科慧免充气内胎厂”“河间市海祺免充气内胎厂”,法人均为李同乐。2015年,成立了“河间市海祺轮胎有限公司”,法人为李同乐之子,但土地位置与基数并未更改,均为原批复地块。该地块由镇政府批复建厂经营,至今合法使用中。2020年9月,原“河间市福利长城胶管厂”办公楼抵债拍卖,由李同乐之子以758310元拍下,取得办公楼所有权。

企业发展红火时,河间市领导到厂区视察

停电错误能否纠正?

电力公司可以停电的具体情形有哪些?业内人士列出了计划停电、非计划停电、故障应急抢修停电、事故原因停电、现场查处窃电停电、突发性工作停电、欠费停电等七种情况。可以证实的是,河间供电公司对海祺轮胎公司的停电属于非计划停电。对于非计划停电的前提条件与流程,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非计划的停电工作,除非是必需的情况,原则上是不允许非计划停电的,对于非计划停电的管理比较严格,首先是非计划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部门审核通过,营销部门审核通过,调控中心审查通过,营销副总审批,最后由生产副总审批同意。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妥善处理配合政府停电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明确:原则上只接受书面形式的停电通知。停电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停电对象的名称(姓名)、用电地址;停电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停电的时间或期限;停电决定主体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停电决定主体的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停电决定主体作出配合停电通知的相关依据等。

如果按照上述要求,编号为“河电202103150001”的《河间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停电告知书》并不合规。《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妥善处理配合政府停电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特别提出,“认为执行风险较大或者难以判断是否应当执行的,应及时向停电决定主体提出合理建议。”

对于处于争议甚至出于其他目的而对海祺轮胎公司的停电行为,河间供电公司并没有采取审慎的态度。针对生活用电被强行断掉的情况,贾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程序错误或违反行政法,应及时纠正并根据给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合理补偿。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执法实施停限电,对违法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是及时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还需要区分情况做更细致深入的研究。停电给企业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谁来承担?对此,作者朱以山在网上发布文章《河北河间:镇领导包庇犯罪,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侵占集体土地120亩的村霸为何久告不倒?》,朱以山在文中透露,海祺轮胎公司停电事件的起因并非土地,而是李同乐的妹妹持续五年举报当地有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继而造成了有关部门的不满,导致报复。为了慎重起见,朱以山在发表文章前曾分别专程送达河间市人民政府、中共河间市纪检委、中共河间市委政法委、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间市公安局、河间市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间市卧佛堂镇人民政府、河间市海祺轮胎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间市供电分公司、孙继文、何建刚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情况反映和调查,征求意见。经中国邮政网站查询,他们分别于2022年1月31日和2月3日签收文件。但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回应。

责任编辑: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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