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

合理讨要债款本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讨债过程中

债务人意外身亡

债权人需承担责任吗?

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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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27日晚,重庆市渝北区,敬女士在KTV消费时,看到了欠她47万元债务的曾康(化名)。最近几年,敬女士一直在找他。敬女士拨打电话,要求丈夫伍先生带着之前法院判决的相关文件来与曾康对质,同时敬女士同行的朋友也报了警。

2012年10月,曾康的妻子刘某向敬女士借了47万元。借款之后,曾康和刘某离婚,见两人到了还款日期却一直迟迟不还钱,敬女士便起诉了曾康和其前妻刘某。最终法院判决要求曾康与刘某两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但执行阶段法院和敬女士一直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当敬女士再次遇到曾康,一行人决定先将曾康带去附近的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同意双方在派出所等待天亮,再议解决事项。早上5:30左右,曾康来到附近医院上厕所,伍先生和朋友在外等候。两人一直没见曾康出来,进入卫生间发现空无一人......伍先生二人几经波折,最后在马路上发现了曾康。

原来曾康为逃避债务选择跳窗逃跑,不幸跳楼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任妻子陈某觉得敬女士一行人的要债方式给了曾康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意外发生,要求敬女士一行人给个说法。

接到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曾康现任妻子陈某、曾康的父亲和女儿三人将敬女士、伍先生等四人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0余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陈某等人主张被告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并造成其精神压力和痛苦,以致死者在摆脱被告的过程中从楼上坠落,敬女士等人则否认限制死者的人身自由,以及造成其精神压力。

02

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主观目的是要保证天亮后双方均能够到达法院,以便解决债务问题,并非以此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原告诉称被告行为给死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2018年2月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原告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法官表示,债务人一个是死者曾康,另一个是他的前妻刘某。曾康可能留有遗产,应当从他的遗产里优先扣除偿还债务,剩余的遗产分配给他的继承人。如果没有遗产,刘某仍然应当继续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曾康的死亡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

03

法律分析

追债过程中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是否承担责任?

从一般经验判断,如果没有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也不会跑,不跑就摔不死,在事实上是有因果联系的。但是从法律责任角度,重要的是看这个行为是否违法,看债权人有没有恶意,有没有犯意,根据这些主观的心理状态才能够判断。

这个案件中讨债的过程,债权人采取的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没有因为欠钱就殴打、非法拘禁债务人,所以判例中债权人的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自力救济,合理限度自力救济不算侵权。(“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还能讨债吗?

债务人死亡时,并不必然会人死债消。

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继承人继承了遗产: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②  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这种情况下,家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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