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博罗县纪委监委7月5日消息,博罗县公安局原副政委赵亚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博罗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赵亚芹,女,汉族,1959年12月出生,吉林辽源人,在职本科学历,1972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保留副科级)、教导员;博罗县公安局副政委;博罗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3年12月退休。

1959年12月出生,1972年10月参加工作,13岁就开始为人民服务?

是否存在档案年龄造假?如果存在,其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比这离谱的大有人在。

四川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黄桢富“欺瞒组织,篡改个人档案资料”,将年龄改小8岁。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长期对组织隐瞒真实年龄”。湖南省长沙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陈泽珲“通过年龄造假为本人谋取任职方面的利益”。

一段时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典型案例,点明年龄造假违规违纪具体情形,释放严明组织纪律、纠治年龄造假的鲜明信号。

个别年龄造假事件背后,浮现出“权力干预”“监管乏力”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扎紧“篱笆”、筑牢“堤坝”,纪检监察机关坚决纠治年龄造假,还社会以公平正义,保政治生态以风清气正。

两次提供虚假信息修改年龄,他使自己整整小了8岁

2020年12月,万本太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其“长期对组织隐瞒真实年龄”。

记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了解到,万本太实际出生时间是1954年2月,为在职务晋升中获得年龄优势,长期将出生日期填报为1955年2月。在历次干部提任及退休等重要节点,万本太一直隐瞒真实年龄,未如实向组织报告。

据万本太本人供述及相关材料证实,其出生时间为1954年2月。万本太大学毕业前,为了参加工作后在个人晋升、提拔和发展中更具年龄优势,在大专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形成时间1978年8月)等材料中,将出生日期填写为1955年2月,并在此后一直照此填报,直至被查处。

在年龄大小方面动歪脑筋的,还有黄桢富。

2022年4月,四川省纪委监委公布黄桢富违纪违法案剖析,其年龄造假问题浮出水面。

此前,青川县审计局在对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其合同造假、广告费用虚高等问题,遂将线索移交至县纪委监委。

县纪委监委在调阅黄桢富身份材料时,发现其个人档案有多处涂改。随着调查深入,黄桢富擅自篡改个人档案,变更个人姓名和出生日期的问题逐步显现。

经查,上世纪80年代,在首次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时,黄桢富提供虚假信息,将出生日期由1965年6月登记为1969年6月,将姓名由黄开福改为黄祯富。

2007年,为谋求职务升迁的“年龄优势”,黄桢富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通过提供虚假出生日期证明,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经县公安局、竹园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出生日期变更为1973年6月,将姓名更改为现用名黄桢富。

同年,黄桢富又请托熟人,将其人事档案资料中的出生日期由1969年6月篡改为1973年6月。

经两次修改,黄桢富整整小了8岁。2014年,全县选聘国有企业董事长,黄桢富如愿满足选聘资格(年龄45岁以下,即1969年3月1日以后出生),当选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桢富为了个人利益不惜欺骗组织,这样的“造假者”走上领导岗位后,又岂能挡得住各种“糖衣炮弹”和“围猎”?

自2009年起,黄桢富就开始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私利,先后收受现金20余万元。就任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后,他收受贿赂更加肆无忌惮。

2021年3月,黄桢富接受审查调查,此后被“双开”,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为黄桢富提供帮助的公安干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

年龄造假通常发生在违纪违法干部从政早期,基层往往是高发地带

档案记载了个人的基本信息、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是干部成长轨迹的“历史凭证”。

2018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近年发生的领导干部档案涂改、年龄造假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除了希望改小年龄延长政治生命外,还有少数党员干部改大年龄获取有利条件。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1996年11月报名镇政府公务员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孟德勇,为满足报考条件将年龄改大3岁,并伪造大专班学历。

海南省白沙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邢诒仪,于2004年当上文昌市东阁镇美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考虑到今后想要有更大发展,须对自己进行全面“改造”,邢诒仪开始了一系列疯狂“包装”。

为在选拔乡镇干部时获得优势,他指使下属出具假证明,把出生日期从1966年1月篡改为1970年11月,一下子“年轻了”近5岁。

个别地方对干部档案监管重视不够,干部档案管理和审核手段落后,为年龄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沙田镇教委办原教学辅导员、镇团委原副书记孙文宾,利用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趁午休时间无人在场的空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涂改多达25处,修改年龄时间10处,涂改学历及社会经历时间14处。

个别领导干部不只篡改年龄,还存在“身份克隆”“学历整容”等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原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早年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为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日期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儿子姓名、年龄、工作和单位等也进行了篡改。

个别年龄造假事件背后,浮现出“权力干预”“监管乏力”等问题。江西省鹰潭团市委原书记徐楷,不仅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还伪造了8年8岗位历练的工作履历,在对其查处时就发现其岳父、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违规插手干预的问题。

明确制度红线,严格档案审核,加强监督检查,斩断年龄造假链条

对于热衷“造假骗官”者来说,岗位并非为人民服务的平台,而是进一步升迁的“跳板”,其提拔速度越快,越是党和人民之祸。必须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下大气力加以纠治。

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严明“建”的职责,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严肃“管”的纪律,对档案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严格“用”的程序,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

严抓监督惩处,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还明确提出“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等“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坚持任前审核制度,严防不实档案蒙混过关。2016年,中组部修订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凡提四必”的要求:

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针对干部人事档案作出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包括“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严格监督,让造假档案无处藏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列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前者强调“不如实填报”的是原始的、首次登记填报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强调“篡改、伪造”的是现有的、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还明令禁止“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年龄等档案资料,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必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让档案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责任,尤其是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追责问责机制,追究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斩断年龄造假链条。”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综合来自:罗浮清风、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