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巫英蛟 刘虎


“2015年12月6日和2016年3月5日,被告作为客户,将该车送原告处修理,共计产生维修费3512元未支付。”

“被告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雇佣原告为其种植、管理油茶,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39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两起案子毫不相干,但被告却是同一家公司,负责人名叫王建。修车不给钱,为几百块工资遭起诉,王建均被法院判决败诉。而今,这位“落魄”老板又被爆盗窃重庆一水上加油站的地磅、锚链、钢丝绳等财物。

监控里出现的可疑车辆。受访者供图

01

谎称公司老板行窃

2022年1月8日,张亚林突然接到电话,被告知其码头的财物被盗。

张亚林是重庆榆璐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璐盛石化”)的股东之一及法人代表。榆璐盛石化自营有长源水上加油站,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乌江大桥西桥头往白涛方向环卫码头左侧。

2021年11月,榆璐盛石化将停靠在长源水上加油站已到报废年限的油驳卖给第三人,买方收货后将油驳拖走。与油驳配套的跳蹬船、锚、锚链用钢丝绳、陆地上电表到船上电缆线、100吨地磅等物放置在长源水上加油站码头,拟待新购买油趸船后继续配套使用。

“但这些配到设施突然不翼而飞。”张亚林说,“码头的门卫告诉我们,当时有人自称为码头老板的人用车拖走了。”

张亚林感到很奇怪,其自己没有、也没有委托任何他人处置这些配套设施,更没有任何人联系榆璐盛石化要来拖走。由于上述配套物价值在25万元左右,张亚林遂于2022年1月9日上午从重庆万州区赶到事发地。

经现场走访、查看邻侧的环卫码头监控视频,张亚林发现被盗物系被人用车辆拖走。“该车拖走涉案物时,我公司现场无人,被盗财物去向不明。”张亚林遂于当天下午向涪陵区荔枝派出所报案。

乌江岸边的平台上,巨大的地磅不翼而飞,只剩一些立柱。巫英蛟摄

荔枝派出所受案后经调查发现,被盗物系王建盗走。那么,光天化日之下,王建为何要谎称公司老板拉走涉案财物呢?

02

涪陵公安局:没有犯罪事实

张亚林向荔枝派出所报案后的十天时间里,多次催问办案进程,得知因领导不批,无人办理此案。张亚林遂向荔枝派出所所长杨涛发送短信反映案情、提供证据、线索。

1月20日下午,杨涛回信“对你司报案开展专门调查工作,目前正在依法办理中”。张亚林说,“杨涛回复短信后,一开始案件似乎正常,办案民警还告诉我王建已经承认是他偷盗,他们很快就立案。”

孰料,等来等去,2月10日,榆璐盛石化却等来了涪陵区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称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张亚林追问不予立案原因,办案民警称榆璐盛石化与王建有经济纠纷。

张亚林打听到,榆璐盛石化最开始系由王建出资经营。2017年,王建将榆璐盛石化全部股份转让给了张建民。后来,张建民又将股份转让给了其他人,最后几经转让,榆璐盛石化目前的股东是张亚林和另外一人。

“所谓经济纠纷,是发生在王建与张建民之间。但张建民已与榆璐盛石化没有任何关系,我也根本不认识王建。”对此,张亚林感到很冤,“你王建跟张建民有矛盾,你自己找张建民解决啊,你来偷早就不属于你的东西干嘛?”

事实上,王建的确就其与张建民的经济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他的主要诉求。张建民称,万州区法院已查封了他名下大量财产,其价值远远超过诉讼标的,随时可以执行。“一个已经在走司法程序且盖棺定论的案子,怎么能还算存在纠纷呢?”

了解到该案背后的情况后,张亚林对涪陵区公安局不予立案的通知提出了《复议申请》,并附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榆璐盛石化与王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王建与案外人张建民之间的纠纷与榆璐盛石化无关。

4月26日,涪陵区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不予立案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巫英蛟摄

5月6日,榆璐盛石化向涪陵区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时,相关人员告诉榆璐盛石化的代理人:“荔枝派出所告诉我们,说你们公司和王建有经济纠纷。”榆璐盛石化代理人当场用证据说明控告人与王建没有经济纠纷。“证据面前,涪陵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也承认王建和控告人没有经济纠纷。”

5月17日,榆璐盛石化的代理人再次向涪陵区检察院补充提交更多证据和《立案监督申请书》。

“该院相关人员不再说我们和王建有经济纠纷,而是说他们联系了涪陵区公安局,涪陵区公安局说王建虽有盗窃事实,但是他没有非法故意。”张亚林感到很荒谬,“这不是现代版的‘窃书不算偷’吗?”

03

法学专家论证:构成盗窃案

就王建是否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是否应对公安机关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进行监督,以及否应对公安机关对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定性错误问题进行监督,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相关学者进行了论证。

与会专家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建议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石化公司财产被盗事实已经客观发生。首先,从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明、榆璐盛石化拥有被盗财物所有权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看,本案被盗财物属于石化公司所有的财物,而非某个人所有的财物;其次,该财物是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拉走的,属典型的盗窃行为。

二、行为人(王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的“占有”,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二是按照财物本来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意思+利用财物的意思。

首先,行为人王建在榆璐盛石化及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全体员工均不知情情况下,将公司财产秘密拉走的行为,显然具有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的意思,所发生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

其次,王建在秘密窃取公司财产后迅速销赃售卖并获得非法收益,属于按照财物本来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行为,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难以否认。

三、从现证据看,榆璐盛石化与张建民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王建与张建民的纠纷与榆璐盛石化无关,系与本案无关的个人间的股权纠纷。上述被盗财物属于榆璐盛石化的财物,并非张建民个人财物。因此,王建将财物盗窃后变卖无疑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在法律上构成了盗窃罪,王建与张建民的股权纠纷不影响盗窃犯罪的性质和构成。

四、法律明文授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五十七、五百五十八、五百五十九、五百六十条之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巫英蛟摄

04

派出所被要求调查副局长

因有权威学者的论证,榆璐盛石化继续要求涪陵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目前该院还在办理过程中。同时,榆璐盛石化已向公安部、重庆市纪委监委、重庆市政法委等机构对荔枝派出所所长杨涛提出了控告,认为杨涛在此案中涉嫌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王建。

6月21日,荔枝派出所出具《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称“……荔枝派出所所长杨涛涉嫌徇私枉法该信访事项本部门已登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转荔枝派出所办理。”

“很可笑,派出所自查所长,而且杨涛实际早就于今年四月调至涪陵区公安局当副局长了。”张亚林说。随着对王建的进一步了解,张亚林对其盗窃行为并不感到惊讶。“一个修车不给钱,连民工三五百的苦命钱都能克扣的人,还有什么是干不出来的?”

笔者查询到,王建确曾遭到多位工人及其他公司起诉,如今王建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理由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当初的公司也已被吊销,列入了失信企业名单。

此外,榆璐盛石化近期发现,被王建盗走的财物,有一些已出现在了废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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