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班主任奸杀女生案判死缓,监狱两次帮他喊冤
作者:张梦云 刘虎
2010年6月,湖南雁北监狱就阳前伟强奸杀人案的疑点给湖南高院去函。刘虎 摄
“从进入看守所的第一夜起,我就开始写我在公安局的审讯室里经历过的一切。他们是怎么逼我的,怎么恐吓我的,怎么折磨我的,尸体所在的地方是如何找到的,我都写了下来。”
2022年1月27日,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民族中学原教师、现雁北监狱犯人阳前伟,在一份题为《在公安局的审讯室里公安审讯我的过程》的自书材料中写道:“虽然事情已过去近17年了,但当年这段刻骨铭心的经历我到死都不会忘记。现在我只要一闭上眼睛,当年我经历的一切就会在我眼前浮现,就如同发生在昨天一样……”
01
高三班主任被认定在教学楼奸杀女学生
2005年9月27日早上8时许,有人到绥宁县长铺乡肖家冲山梁挖茯苓时,发现了一具女尸。经警方查证,死者系10天前失踪的山下绥宁县民族中学高三89班女生伍某翠。
9月17日下午,伍某翠失踪后,37岁的班主任阳前伟带领学生找遍了绥宁县城的大街小巷,并满城张贴寻人启事,但均未发现其踪影。9月21日下午,阳前伟与伍某翠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7日早上,伍某翠全身赤裸的尸体在学校后山梁被发现,已高度腐败,部分呈白骨化。一个花季少女的意外死亡,在这个安定宁静的小县城掀起了轩然大波。
10月22日中午,阳前伟被警方带走,他一直工作在学校、一家人生活在学校的平静生活,也被学生伍某翠离奇死于荒郊野岭打破。次日,阳前伟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入狱前的高中教师阳前伟。受访者供图
2006年5月11日,邵阳市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6)第34号《起诉书》向邵阳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阳前伟犯强奸罪。
检方指控,2005年9月17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伍某翠到阳前伟家里请假。阳前伟见只有伍某翠一个人,加上中午喝了酒,便产生奸淫伍某翠的邪念,将房门关上,随后将伍某翠拉至其卧室,推倒在床上,脱下伍某翠的裤子,实施强奸。伍某翠不从并叫喊,阳前伟怕被人听见,就用枕头将伍某翠的嘴、脸捂住,并继续实施强奸。阳前伟发现伍某翠已死,便停止了强奸行为。尔后,把伍某翠的尸体藏于床底下,并用火箱和毛巾毯挡住。次日凌晨2时许,阳前伟将尸体从床底下移出后扛至学校后面山顶,抛于山上,并将其衣服、裤子、鞋子全部脱下,制造一个强奸杀人的假现场。阳前伟经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多次,于2005年10月23日供认了强奸伍某翠并致其死亡及抛尸的犯罪事实。
2006年11月16日,邵阳中院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阳前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7日中午,阳前伟带着其9岁女儿阳某某,同校长李某来(判决书有误,实为副校长)、老师严某清及女儿严某雯等人到县城绿洲大道某饭店吃中饭,阳前伟与严某清同饮了1瓶52°的邵阳大曲酒。约下午2时30分,阳前伟及李某来、严某清一同租的士回到民族中学。阳前伟及李某来护送已醉酒的严某清到家里,接着阳前伟打电话联系医务室的医生为严某清输液解酒。安排好后,阳前伟与女儿阳某某回到自己家里。下午大约4时30分,阳某某去刘某文老师家玩,阳前伟在自家卧室火箱里休息。不久,阳前伟听到有人在敲门喊“老师”,便打开房门,见该班女学生伍某翠独自一人来请假,阳前伟便产生奸淫伍某翠的邪念。即关上房门,一手拉着伍的左手,一手攀着伍的肩,把伍拉至里屋卧室,将伍推倒在床上横躺着,强行脱下伍的裤子,对伍实施强奸。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伍反抗,并喊“老师,别这样!”因房外前后过往人较多,加之伍声音较大,阳前伟怕事情败露,便用枕头捂住伍某翠的嘴鼻,继续对伍实施强奸。约10分钟后,阳前伟发现伍某翠已死亡,停止了强奸行为。尔后,阳前伟把伍某翠的尸体藏于床下,用烤火箱和毛巾毯遮挡床沿。下午4时50分左右,李某来到阳前伟房外喊阳前伟去绥宁县政协参加篮球赛。篮球赛结束后,阳前伟同陈某玉、刘某勇老师到绥宁县人民医院看望该班因患阑尾炎动手术的学生陈某玲。18日凌晨2时许,阳前伟才同邓某兰、陈某玉回到民族中学。阳前伟回到家后见女儿已熟睡,即将伍的尸体从床下拖出,扛着尸体从民族中学二栋和一栋教学楼经过三层楼教工宿舍的后面,爬上学校后山顶,将尸体抛于周围都是树木的山路中间,摆放成头朝山上、脚朝山下、大腿掰开、膝盖弯曲的姿势,伪造成强奸杀人的现场。同年9月27日,伍某翠的尸体被发现。经法医尸检鉴定:死者系伍某翠,死亡原因为窒息(如扼、捂等机械性外力)死亡的可能性大,系他杀。
阳前伟宿舍门前是过道,所在楼房已成为危房,但笔者近期探访时仍未拆除。张梦云摄
02
无罪上诉和多次申诉均未奏效,家破人散
阳前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提出“伍某翠的死不是我所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其辩护人提出“本案除了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一审错误地将死因不明的案件当成死因明确的案件来处理;阳前伟没有作案时间;侦查机关采用变相肉刑刑讯逼供;请求宣告阳前伟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湖南省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犯罪”,并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2007年10月16日,湖南高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65号裁定,驳回阳前伟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认为,阳前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学生伍某翠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过程中为制止伍某翠喊叫,用枕头捂压伍某翠口鼻,致伍某翠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阳前伟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对阳前伟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认定,阳前伟上诉提出“伍某翠的死不是我所为”的理由和辩护人“本案除了口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伍某翠是在学校内被害,阳前伟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案发后有反常表现,其曾作过多次认罪供述并书写亲笔供词,供述的诸多抛尸细节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情况吻合,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间接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锁链,可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阳前伟提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理由和辩护人“侦查机关采用变相肉刑刑讯逼供”的意见,经查,从审讯记录看,最长一次审讯时间为6小时,每次审讯之间均有数小时不等的间隔,且侦查机关已出具材料证明审讯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诱供情况,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一审错误地将死因不明的案件当成死因明确的案件来处理”的意见,经查,因伍某翠在被害10天后尸体才被发现,已高度腐败,无法从尸体上检出窒息征象,法医在排除枪弹、棍棒等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常见毒物中毒死亡、锐器损伤死亡等可能后,结合现场情况,作出伍某翠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的结论,这一认定是客观的,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阳前伟没有作案时间”的意见,经查,根据阳前伟本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能够认定阳前伟有作案时间,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阳前伟的姐姐阳某秀不服邵阳中院和湖南高院判决,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多次提出申诉,请求宣告阳前伟无罪。2012年1月18日,邵阳中院作出(2011)邵中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以强奸罪对阳前伟定罪科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申诉。
阳前伟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诉:没有证据表明阳前伟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由;认定阳前伟实施强奸并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转移尸体、供述第二现场的情况等主要事实证据不充分且是刑讯逼供的结果;阳前伟不具有强奸的故意,本案是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作出的错误判决,请求进行再审,宣告无罪。
2012年3月23日,湖南高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00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湖南高院认为,阳前伟申诉所称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害人伍某翠是在学校内被害,阳前伟在侦查机关作过多次详细的认罪供述并书写有亲笔供词,且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阳前伟称本案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所致,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案发时社会影响极大,阳前伟所称的本案是在有关部门干预下作出的错误判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阳前伟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18年4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作出湘检刑申复通(2018)3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湖南高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65号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眼看丈夫改判无望,出狱遥遥无期,阳前伟妻子被迫改嫁,从此家破人散。
03
“审讯时被两盏400瓦强光灯烤出油”
2021年5月21日,阳前伟案申诉代理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佼松、刘祚良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场递交了《申诉状》。
《申诉状》称,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书认定申诉人阳前伟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中认定阳前伟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只有阳前伟在侦查阶段的6份认罪供述,但这些认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获取,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依法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除阳前伟6份有罪口供外,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阳前伟实施了强奸杀人、藏尸、抛尸的犯罪事实;最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存疑,原审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与证人证言相矛盾,申诉人无作案时间。综合分析,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不能认定申诉人有罪。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改判,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有证据证明侦查讯问中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一审辩护律师介入后,阳前伟向辩护律师辩称自己无罪,并称有罪供述均系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后作出的虚假供述。2005年11月7日,辩护律师在绥宁县看守所会见阳前伟时,阳前伟称:“我是被冤枉的,没有做过杀人的事情,被连续审讯大概有两三天,我也分不清白天黑夜,不准我睡,也不准我吃饭,只喝了两瓶水。我被迫只有将罪名背到自己身上,后来才吃了方便面。”这份辩护律师的会见笔录由在场民警签字确认。
2005年10月20日,绥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制定的《审讯阳前伟方案》证实阳前伟被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审讯阳前伟方案》与阳前伟供述其被疲劳审讯、用白炽灯烤、不让吃饭、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拔阴毛等手段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实阳前伟从2005年10月22日13时起至24日13时,在绥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遭受了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手段。本案中,阳前伟的全部有罪供述均是在上述时间段取得,与其遭受高强度审讯的时间完全重合。
绥宁县公安局。张梦云摄
申诉律师称,阳前伟在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均向提讯的检察官、法官作无罪辩解,并称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后无法忍受的情形下作出的。
2022年1月27日,阳前伟在自书材料中讲述了自己“被侦查人员恐吓、利诱、诱供后被迫作出有罪供述”的全过程:
一位审讯人员说:“你不配合我们,我们肯定不可能给你饭吃,看你能坚持多久。”我疲惫不堪的时候,眼睛刚闭上,巴掌就扇到头上来了,还有人把桌子拍得嘭嘭作响,呵斥我不认罪就别想睡觉,特别是在两盏近在咫尺的400瓦强光灯的照射和烘烤下,我先是被烤得浑身是汗,汗烤干了,身上和头上又被烤出了一层油。为了远离强光的照射和高温的烘烤,我试图向后移动身体,但很快就遭到他们呵斥,他们要我前胸挨着桌子坐直,不准乱动,否则就对我不客气。
在强光的照射和烘烤下,我口干舌燥,浑身燥热,头痛欲裂,连眼睛都睁不开了。找公安要水喝,却遭到他们无情的斥责,说我不认罪就别想喝水。在公安局的审讯室里,我分不清白天和黑夜,度日如年,只看到审讯人员换了一批又一批。每一班的审讯人员都不停地威逼和恐吓我,要我承认我就是强奸杀害伍某翠的凶手。在公安没日没夜不间断的审讯下,我的身心已疲惫到了极致。在公安人员的威逼、恐吓和欺骗下,极度的恐惧让我的精神彻底崩溃。我甚至出现了各种幻觉,我不知道这样的折磨何日才是尽头。
他们为了让我认罪,为了让我当替罪羊,可谓是费尽了心机。他们不但设计好了作案过程,甚至连栽赃陷害制造假证据的卑鄙手段都用上了,如果我死在这里就什么都说不清了,我得活下去,让家人知道我的冤屈,为我去伸冤,于是孤独无助的我再也坚持不下去了,把所有的罪名都背到了自己身上,只求活着走出审讯室,让恶梦早点结束……
04
女学生死因是否明确和对作案工具的悬疑
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尸体报告证明显示,伍某翠死亡原因为“窒息(如扼、捂等机械性外力)死亡的可能性大”。
尸检报告只是说伍某翠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并未作出唯一性和排他性结论,但法院判决认定伍某翠系被阳前伟用枕头捂住嘴鼻窒息而死,并据以定罪量刑。申诉律师认为,认定伍某翠死因“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的依据不足。
申诉律师称,公安部发布的《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标准规定了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一般征象和内部征象,只有具备这些一般征象和内部征象,才能得出死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但仅有这些征象还不能够得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确切结论,而必须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和各类窒息死亡特有的暴力损伤痕迹,经过全身系统剖检排除其他死亡原因后,方能明确确诊是否属于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在本案中,绥宁县公安局2005年10月20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和2005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均显示未对支持“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的一些征象作检验。
“死因鉴定报告书得出的结论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害人的死因并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申诉律师称,绥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补充说明》通过排除法,最终推导出“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的结论,但这种推理方法并没有考虑各种例外情况,例如被害人是否因注射、服用药物致死等,结论显然不够准确。
“本案除阳前伟的口供外,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犯罪。”申诉律师认为,首先,认定“枕头”为阳前伟捂死被害人伍某翠的作案工具,依据不足。
如果枕头真是作案工具,捂了被害人10多分钟,枕头表面以及里面难免会渗入被害人的唾液、口鼻腔分泌物等。根据法医学原理,窒息性死亡的外部征象就是呼吸道分泌物增多,而这些呼吸道的分泌物必然会粘附在枕头的表面或者内部。同时,被害人的口鼻腔、呼吸道以及肺部也必然会吸入枕头上的物质。但实际上,枕头上并未检出被害人任何生物信息或其他微量物质。
枕头是公安机关于2005年10月22日在阳前伟家中床上提取的。在9月17日“作案”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该枕头不但没有被阳前伟丢弃,而且还一直被阳前伟夫妇正常使用。申诉律师认为,如果真是作案工具,为何不换洗或者直接丢弃,还继续使用这个捂死过人的枕头?更何况,在公安机关提取该枕头之前,阳前伟一直是被怀疑的对象,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去做笔录,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丢弃、毁灭或换洗该枕头,却一直将其留在床上正常使用,这显然不符合犯罪心理和生活常理。
其次,如果伍某翠系被捂死,其必然会挣扎、抓挠、踢打。根据阳前伟的有罪供述,其用枕头捂住伍某翠嘴鼻10多分钟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尸检并未检验是否有抵抗伤,亦未在被害人的指甲缝里提取到阳前伟的表皮成分、组织碎屑等物质。而且“作案”之后,阳前伟还立即穿着短衣短裤参加了篮球比赛,没有任何在案证据表明阳前伟当天身上是否有抓挠伤痕、淤青等。
“当天晚上,阳前伟、李某来副校长等人因为下午篮球比赛赢了而聚餐吃夜宵,阳前伟还把球衣脱了,光着膀子吃夜宵,同时吃夜宵时其女儿在他腿上睡着了,阳前伟就把球衣搭在他睡觉女儿的身上,所以只要阳前伟身上有一点抓伤等伤痕,或者有异样,不光下午叫阳前伟去打球的李某来副校长会看到,晚上吃夜宵的那么多人也会看到。但是这些人在公安作证时都说没发现阳前伟有异样,身上有伤。”申诉律师称。
再次,根据阳前伟的有罪供述,其用枕头捂死伍某翠后,将其藏在床底下长达10小时,但在床底下却没有提取到伍某翠的指纹、排泄物、口鼻分泌物、毛发等任何生物信息,认定阳前伟在床底下藏尸明显证据不足。申诉律师称,阳前伟被审讯时,办案人员多次称已经在他的床底下发现了伍某翠的阴毛和排泄物,这纯属骗供。
“他们把伍某翠被害的所有罪责都强加到我的头上,说我是一个禽兽老师,连自己的学生都不放过,不但把学生强奸了,还残忍地将她杀害,说我的罪行够枪毙十次了。”阳前伟的自书材料中称,在审讯阶段,办案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他:“老师强奸杀害学生,还抛尸,手段残忍,民愤极大,这是杀头的死罪。我们这是在给你一个保命的机会,只要你承认案子是你做的,我们就可以给你搞一个投案自首。只有我们帮你做好这方面的材料交给法院才可免你一死,否则天王老子也救不了你。”办案人员还叫来阳前伟的3个当警察的高中同学给他做工作,“他们的话让我惊呆了,就像一把刀捅进我的心脏,让我彻底绝望。”
05
在案证据显示其或需在不足10分钟里完成强奸杀人藏尸
阳前伟在自书材料中称,伍某翠失踪当天根本没到他的房间请过假,他连伍某翠的面都没见过。
申诉律师认为,伍某翠于2005年9月17日失踪,这是客观事实。但伍某翠当天下午是否去了阳前伟的宿舍请假,是否在阳前伟家中被强奸、杀害、藏尸,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
阳前伟女儿阳某某的证言和中央电视台播放电视剧《黄手帕》的时间显示,2005年9月17日《黄手帕》两集结束时间是下午16:32。阳某某的证言称是看完两集电视剧,还确定《黄手帕》当天再不播放后,才告诉在睡觉的父亲,其要去刘某文老师家,然后再关掉电视,从里屋走到外屋,关上外屋的门,去到刘某文老师家。
确定2005年9月17日中央电视台播放电视剧《黄手帕》时间的电视报。
副校长李某来的证言显示,他下午16:15下课后从教室回到办公室,放下教材后回到家里(他住在学校保管室后面的教师宿舍四楼),换好了打球的短衣裤出来。在经过中午一起吃饭的严某清老师的房间时,他看见严某清还在呕吐,就过去用脸盆帮严某清接呕吐物,又给他倒了一杯茶。几分钟后,李某来喊住旁边的杨某云老师照顾一下严,并给113班班主任李某贵老师打电话,让其帮忙招呼一下107班的学生,随后去阳前伟房外喊其去打球。李某来的通话记录显示,他是下午16:44呼叫的李某贵电话。李某来的证言称,严某清的住房到阳前伟的住房最多八十米,他正常走路只需要一分多钟,不超过两分钟。
根据证人阳某某、李某来的证言和电视剧《黄手帕》的结束时间、李某来的通话记录,从电视剧结束(16:32),到李某来给李某贵打电话(16:44)后去叫阳前伟打球,仅有14分钟左右。
“而阳前伟真正可以利用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申诉律师说,“一是阳某某在确定再没有电视剧《黄手帕》播放后才关掉电视机离开,二是不可能阳某某一关门,学生伍某翠就来了。阳某某去刘某文老师家是往下走,伍某翠来阳前伟宿舍请假的话,是往上走。刘某文老师家与女生宿舍连在一起的,所以只要伍某翠往上走,阳某某往下走,阳某某就会碰到伍某翠。而阳某某并未看到伍某翠,所以伍某翠要来阳前伟宿舍请假肯定是晚于阳某某经过伍某翠学生宿舍的时间。”
根据阳前伟的有罪供述,在这有限的时间里,他完成了以下一系列动作:伍某翠敲门,阳前伟起来开门;与伍某翠一起进入里面的房间;脱伍某翠的裤子、内裤、鞋子等;伍某翠不断叫喊;用枕头捂住伍某翠的嘴鼻10多分钟;给伍某翠穿上内裤;把伍某翠的尸体藏到床下面;坐在火箱上发呆等。
申诉律师称,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要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必须马不停蹄。“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06
实地走访:作案现场和藏尸现场至今留存
阳前伟卧室,即判决认定的伍某翠遇害案作案现场和藏尸现场。张梦云摄
尽管伍某翠遇害案已过去了17年,但被警方认定为其第一作案现场的阳前伟老师宿舍依然保留着。
近日,笔者来到这里。阳前伟老师的住房位于三层教学楼的一楼,楼上全部是学生教室,门前是过道,不到50米的过道尽头就是男生厕所。内外两个房间,都仅有10来平米大小,里面房间的窗外是去男生宿舍的梯道,住房东面与孙某阳老师办公室相邻,西面与学校图书室相邻;而孙某阳老师办公室、图书室旁边也均是学生教室。
在这幢三层教学楼的东面是科技楼和女生宿舍,西面是六层教学楼,北面是实验楼,背后是男生宿舍。
案发现场即阳前伟老师卧室非常狭窄,床、火箱和电视机都还在,基本保留了原有布局和陈设。
申诉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阳前伟在此强奸杀害伍某翠的证据不足。
本案证人证言显示,严某清老师的住房距阳前伟的住房不到80米。2005年9月17日下午,严某清喝醉后,严某宁医生一直陪着严某清打完3瓶吊针。而杨某云老师住在严某清隔壁,李某来副校长还让杨某云帮忙照顾一下严某清。
根据阳前伟的有罪供述,当时伍某翠不断叫喊,声音还比较大,所以他才用枕头捂住伍某翠的嘴鼻。但其宿舍前是过道,屋后是去男生宿舍的梯道,门前屋后过往人员较多,楼上就是正在上课的学生教室,两边也是正在上课的学生教室,距离不到80米的地方还有严某宁医生、杨某云老师等,竟然没有一个人听到伍某翠的叫喊声。申诉律师认为,这显然不符合常识。阳前伟深更半夜将年幼的女儿独自留在下面藏有尸体的床上睡觉,也不符合常理。
阳前伟卧室窗口正对着男生宿舍梯道。张梦云摄
申诉律师认为,认定阳前伟家的卧室床下是藏尸现场,证据也不足。除了在床下提取到了12组毛发(毛发长度均与尸检所见被害人长30cm的头发不一致)外,并未提取到任何被害人的指纹信息、排泄物、口鼻分泌物等物证。藏尸现场痕迹、床与地面空间高度、现场勘查笔录等信息与阳前伟的有罪供述多处明显不符,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伍某翠系在阳前伟家中被强奸、藏尸。
阳前伟的有罪供述称,2005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他扛着伍某翠的尸体从学校后面上山,走了三四十分钟,把尸体放在路上,并伪造了一个强奸现场。
200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阳前伟带公安干警指认了抛尸现场。
申诉律师认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阳前伟关于抛尸的有罪供述也是虚假和不符合常识的。在指认现场视频中,阳前伟明确称其在指认之前未去过所谓抛尸现场。其自书材料《寻找尸体所在现场的过程》亦称,学校后面的那座山他之前从未上去过,能找到伍某翠尸体所在的地方,全靠公安人员的暗示和指引。
阳前伟的自书材料《寻找尸体所在现场的过程》。
“为什么阳前伟的有罪供述能够供述抛尸现场,以及路线?一是2005年10月24日公安带着阳前伟去指认抛尸现场时,当时公安已侦查将近一个月,上上下下走出来了一条很明显的路。还有2005年9月28日,阳前伟在学校里看到公安人员、家长、政教处的部分领导和老师一行去看尸体所在现场,阳前伟看到他们上的山,所以知道上山的大概路线。同时,去过尸体现场的几位老师,回来后把看到尸体的具体位置、尸体的状态、摆放姿势和衣物的位置等信息给学校老师讲过,阳前伟也在场。”申诉律师说,另外,2005年9月29日上午,绥宁县公安局在民族中学的行政会议室召开了当届高三和上一届高三班主任会议,县公安局几位领导以及民族中学的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等领导均参加了会议。阳前伟当时就是高三的班主任,也参加了会议。会议上,绥宁县公安局领导介绍了案件的一些情况,这些有《绥宁县民族中学会议记录》相印证。
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显示,2006年11月2日上午,晴天,光线良好,邵阳中院和邵阳市检察院、绥宁县政法委、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和人员一行对第一案发现场(阳前伟住房)、第二现场(抛尸现场)进行了勘查。抛尸现场“从民族中学出发,沿该校二栋和一栋教学楼,经三层教工宿舍后侧,从石仁寺分岔口上山,山道周围为杉松树林,山道杂草、柴木丛生一人以上,道路基本无路面,行人稀少,小道经两段陡坡约300米,呈60-70度的斜坡,行走、攀爬艰难,到达肖家冲山梁山道(抛尸现场),爬行约40分钟,全程距离约1100米。”
申诉律师认为,这一行人在白天光线良好、身上无任何负重且知道目的地的情况下,从藏尸现场到抛尸现场尚且需要爬行约40分钟。而根据阳前伟的有罪供述,他是凌晨2时许去抛尸,只有微弱的月光,树林里光线更暗,并且是扛着80多斤的尸体,也不知道具体的目的地,阳前伟还是400度的近视,怎么可能只用三四十分钟就到了抛尸现场?申诉律师认为,有罪供述的虚假性非常明显。
阳前伟的自书材料《寻找尸体所在现场的过程》称,他在被押解指认抛尸现场的途中,来到石仁寺后面的斜坡时,发现这段坡又陡又长,陡得让人不敢仰视,两名身材高大、年轻力壮的押解人员一个从后面将他往上推,一个拽着他腰间的绳子往上拖,他才得以艰难地迈开脚步,一步一步往上挪。“越走我越感慨万千,一个正常的没有任何负重的人爬这段坡都很艰难。如果我是杀人凶手,凭我的身体条件,我没有信心能扛着一具尸体爬上这段坡。”
从本案藏尸现场到抛尸现场途中的陡坡,位于石仁寺后面。张梦云摄
近日,笔者从藏尸现场即阳前伟的宿舍出发前往抛尸现场,试图重走这条抛尸路。山上草木丛生,极为难走。来到石仁寺后面的这段斜坡时,发现正如现场勘查笔录和阳前伟自述材料陈述的那样,非常陡峭,加上杂草和树木丛生,根本无法通行,只好就此折返。
申诉律师称,据以认定阳前伟抛尸的证据主要是其有罪供述,但这些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情况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单凭口供根本不能认定阳前伟去过抛尸现场。而且被害人伍某翠的尸体上、衣物上和扛尸途中、抛尸现场均未发现能够指向阳前伟的痕迹和物证,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07
监狱两次为服刑犯人“喊冤”
阳前伟进入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后,一直申诉,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其案情引起了监狱方面的注意,认为阳前伟犯罪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阳前伟可能存在冤屈。
2010年6月7日,雁北监狱刑罚执行科向湖南高院致函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地进行申诉,根据我们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以及调阅阳前伟的判决书等案卷,认为阳前伟犯罪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作案时间和犯罪的心理素质不具备,因此,我们希望贵院受理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利该犯的改造。”
湖南省雁北监狱。张梦云摄
2013年4月16日,雁北监狱刑罚执行科又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书面报告称,“阳前伟自投入我狱服刑以来,一直在不停地做无罪申诉……根据我们找阳前伟了解情况以及听取辩护律师介绍案情后,认为阳前伟可能存在冤屈。因此,我们将这一重要情况向上级汇报,希望上级领导能过问此案,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将基层单位的意见反映上去,以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进而启动本案的再审。”
据胡佼松律师介绍,2021年5月21日,他们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递交了阳前伟案的申诉状后,6月底接到“一巡”法官的电话通知称,“一巡”已经调取了阳前伟案原一审、二审的所有案卷材料。此后,2021年10月中旬,参与本案复查的三位法官带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又专程去往湖南绥宁县,走访了原审法院认定的作案现场、抛尸现场,并与原一审、二审合议庭分别在湖南邵阳市、长沙市进行了座谈。但此后,本案再无进展。
“我们也不相信伍某翠被害是阳前伟干的。”当地一位熟悉此案的知情者称,案发后,绥宁县民族中学的书记和校长都受到了行政处分。从案发到现在这么多年,学校校舍已经几经改造,但阳前伟宿舍所在的教学楼一直没有拆除,宿舍内部也基本未动,不排除其中有阳前伟案的因素。
“我的弟弟2005年被抓,到现在已经失去自由17年了。”近日,绥宁县退休干部、阳前伟的姐姐阳某秀说:“女学生校外遇害,警察不去抓真凶,却抓我弟弟‘背锅’。他是被冤枉的,希望法律早日还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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