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周泽

最近,周立新律师又遇到了麻烦。

因为贵阳市律协的一个警告处分,周立新律师所在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将其给开了。周立新不得不重新找一家能够接收他执业的律所。如果在一定期限找不到接收他的律所,他的律师证将被注销,律师执业生涯将被终止。

周立新律师当然不会找不到接收他的律所,但能不能转到愿意接收他的律所,却并不取决于周立新及愿意接收他的律所。

几年前,周立新就曾面临同样的问题。当时,周立新所在律所主任及多名律师被刑事追诉,律所被注销,未涉案的他不得不转所,但其联系多家律所都被告知有关部门已打了招呼“不能接收周立新”。最后,我们泽博所顶着压力接收了他,但他最终未能成功转到泽博所执业,而被“安排”到了其老家的某科(贵阳)所执业。

转到某科(贵阳)所时,周立新与律所签了协议。根据律所提供的协议文本,周立新如果被投诉,应无条件配合律所的处理,服从律所的处理决定;如周立新被处分,律所有权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

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然会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人,不能正确实施法律(甚至是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人,以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人,发生矛盾,甚至产生对立、冲突。

真正的刑辩律师,总是力图推翻办案机关对当事人错误的、不公的指控和裁判,并穷尽一切努力去救自己的当事人,而不会配合公权力顺利把自己的当事人办成罪犯,从而注定不会受到公权力及其他想把当事人送进班房的人欢迎!

一个真正的刑辩律师,被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投诉,遭受对方当事人(通常是以“被害人”面目出现)攻击、“告黑状”,甚至被暴力伤害,都在所难免。刑辩律师被办案机关报复性追诉的,也不乏其例。

因此,在与律师的关系上,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始终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周立新律师很不幸。他在辩护赵某案件的过程中,代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因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回复是否受理,经亲往和电话联系均未果的情况下,他发微博批评了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他数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因为检察机关未依法开展审查工作,或者作出的审查决定(告知)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在无法与办案机关当面及电话沟通的情况下,他又发微博批评了检察机关。结果,被批评的办案机关从善如流,而被检举人亲属却投诉周立新“违规炒作案件”?,“侵犯他人隐私”(其公开的材料提到了被检举人姓名)。接受投诉的贵阳市律协惩戒委员会未认定周立新侵害他人隐私,却认定周立新构成了“违规炒作案件”,并对其作了警告处分。

有点讽刺的是,周立新律师在之前受托担任被追诉的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刑庭庭长贾某辩护人时,因为会见权被侵害请求维权,结果贵阳律协派人去了检察院三次为其维权,最后一次检察机关拿出贾某解除周立新辩护权的书信。律协不仅没能维护周立新的会见权,甚至连其辩护权也给维丢了!

周立新对贵阳市律协的警告处分不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贵阳律协的处分决定。案件还在审理之中,而周立新所在的某科(贵阳)所,已通知其解除合作协议。

从周立新的行政诉讼状及贵阳律协对周立新给予警告处分的《处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引用的规范依据来看,贵阳律协对周立新的处分完全是错误的。

贵阳律协对周立新律师作出警告处分决定的规范依据,主要是《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情形,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的违规炒作案件情形,基本一致。而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规定,违反该规则规定的,需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进行处分。

周立新在办理赵某案件中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批评,显存不属于“(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更不属于应受否定性评价的“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情形。因为,对不依法办案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进行批评,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应然要求,并非不正当行为。从实际效果上看,周立新发批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效果,是推动

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办案,而不是妨害了依法办案。如果说周立新的行为对“依法办理案件”有所影响,这也是正面的影响,而不是负面影响,不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实际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针对的是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需要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及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情形。贵阳律协对周立新作警告处分,显然不适用该规定。

同时,据周立新律师及旁听贵阳律协拟处分周立新听证过程的律师同行反映,贵阳律协对周立新的处分听证,也违背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

正像任何公权力机关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和裁判,都可能发生错误,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处分,也可能发生错误,损害律师的权利。而对律师权利的损害,无疑也是对律师所在律所利益的损害。因此,一个正常的律所,应该有维护本所律师权利的意识!

周立新律师仅仅是被律协警告处分,而且其对律协的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还在进行中,某科(贵阳)所就急吼吼地将其开掉,而不考虑律师协会对周立新的处分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公正,并努力去帮助曾为律所贡献过提成收益的周立新争取获得律协公正处理的权利,实在让人心寒!

再说,即使贵阳律师协会对周立新的处分决定没法改变,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等六个处分种类中,警告,无疑也是非常轻微的。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国家机关都不会开除公职,而周立新仅仅是受到警告处分,而且还在诉讼,律所就将其开掉,从中我看到的是一家律所对公权的迎合,对律师的冷酷!

周立新案应该引起律师界反思: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律师需要什么样的律所和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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