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斯伟江 

一,坐在被告席上的两个律师。

今天的法庭上,被告席上坐了二个人,因为都是取保候审,所以,穿着一如常人。从外表上看,一个年迈多病的上海人,时不时要滴眼药,走路也成问题,手里一堆病历,将要做手术。另一个头发已经斑白的中年女人,就是我的当事人。如果我告诉你,这两位是律师,你肯定不相信,和人们印象中的律师完全不一样。

两个人的案情其实是没有交集的,他们交集的,是他们的当事人,一二手车交易商李学良(化名),在不经意间,李学良发现了一个上海车牌的藏宝洞“密码”,发现致富捷径,最终将数十个律师,带进了几百上千个虚假诉讼案中。

数十个律师,有的被起诉,有的不被追究,案卷里似乎没看出什么逻辑。这两个律师前面,已经有几个律师被判虚假诉讼,这两位律师后面,是否还有律师被判,不得而知。但似乎没看到律协有什么动作?也不知道是不是当事人都不曾想到律协维权,抑或是绝望?我把这些写出来,也是希望,律师们要警醒,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思考一下,律师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二,骗了谁的钱?

当李学良收购了很多的旧车,这些旧车中许多的车主,已经歇业,工商资料上写了吊销未注销,他收来的车辆,未必来自这些公司本身(因为似乎都已经歇业),很多可能来自这些车主的员工,反正车子是到了李学良手里。车子不值钱,但上海的车子牌照值钱。他就动起了这些车子牌照的主意。

他伪造了这些车主的公章,然后通过起诉的方式,用法律文书认定,将这些车子的牌照额度归原告所有,原告就委托上海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后的钱归李学良,或者他指定的原告所有。就这样,他拿到的死灵魂车牌,拍出了几千万元。你说这钱是谁的?可能是这些车牌原来的公司的,但原来的公司显然已经忘记这些车辆了,或者说抛弃了。最终动了谁的奶酪?或许还是大老板,因为,本来,需求方该从政府买车牌的?

三,律师明知是虚假案件吗?

李学良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是需要启动法律程序的。这中间,他自己是原告,或者有指定自己人做原告,然后私刻车主公司的公章,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往往是调解,因为原告是他自己,被告其实也是他自己。他告诉律师,这些车是真实的买卖,只不过,因为公司被吊销了,或者车辆拍卖需要法院调解书,让律师帮忙走一个程序。因为他自己是二手车经销商,所以,这样的说法,也似乎是合理的,律师即使怀疑,他也会出具一个承诺书,承诺自己所说是事实。

他找的律师,都不是大所,而是随便找,许多都是网上找来的。一个案子几百到几千不等。我的当事人,开始就是500元一个。但是因为数量太多,上海法院实际上会警惕,所以,他就换到江苏安徽,反正管辖问题,可以通过原被告双方约定管辖,而这些原被告,都在他手里。因此,这些案件,分布到长三角,许多法院和律师中招。

目前虚假诉讼案中,很少见到法官定罪的,但自从2015年出台这个新的罪名以来,律师中招的,比比皆是。从这个铁皮死灵魂案中,其实,律师最多是疏忽大意,因为没想到,这二手车中介中,民事诉讼所需要的材料,骗子都可以提供给你,需要工商资料,可以去查阅,公章可以刻,行驶证原件也给你(应该是真的,他收购车辆中或许就有),甚至你要看车辆,他有很多二手车在场地上。

如果律师再谨慎一点,或许是要求和当事人见面,但有一个手握公章的骗子,无非是增加点成本,请一个人演戏,而已。律师要不中招,很难。对律师而言,警惕的是,这样的案子实在太多,因此,也有律师做了几十个,不做了。但就算不做了,做几十个案子的,有犯罪嫌疑人,也有全身而退的。由于当事人告诉律师,这就是走一个程序,甚至,还希望你介绍一个被告律师,这样方便调解,因为当事人发现的阿里巴巴金库里车辆太多,因此,案件多了,最终东窗事发。

四,万能的管辖条款

这个案子,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有普遍意义。我的当事人是安徽律师,她所做的案件,全在安徽。根据虚假诉讼司法解释,案件的管辖地是虚假诉讼的法院所在地和执行法院所在地,按照这个规定,都是属于安徽管辖。上海法院管辖,按照检察官的说法是,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这个是很多司法机关的宝贝,有一个深圳的行贿案,所有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居所地管辖都是在深圳,上海法院管辖,最终说,因为和上海的诈骗罪有关联。最终上海管了。我准备给全国人大要求解释一下,这个职权范围内,如果本身没有管辖权的,是否就不在职权范围内,否则,这样的存在关联,所有的案子,都可以随便拿来。

另外一个就是分案和并案。本案中,老律师和中年女律师,除了有同一个当事人之外,其他的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无一交集。两个人作为一个案子,共同出庭,我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释明法律依据,检察官说的法律依据,依旧是上面六部委3:4条,这把万能钥匙。

五,办理了几百上千虚假诉讼案子的法院算什么?

我不知道是否有法官在这个案子中被定虚假诉讼,至少目前没被看到。而案卷中,有法官和李学良一起吃饭的。至于有没有送钱?李学良的说法是,我不能害人,我说了也怕法官报复。按照逻辑,这么多案子,既然律师案子办多了算明知,那么法官办的一样多,还一起吃饭,是否也一样算明知?

我个人认为,都不算明知。这样的骗局,坦白说,谁会怀疑一个这么设计精巧的骗局,毕竟,这些车主企业都已经成死灵魂了,人家假冒一个复活的企业,也无人来主张权利,二手车公司替人办理车牌买卖,也属正常。因此,律师法官中招,也是正常。

在办理律师的案子中,往往会听到讯问中的一些职业偏见。对律师的职业偏见,部分原因来自律师群体中本身的一些问题,部分也因着职业设计对抗的缘故。但对整个群体的偏见是不合适的,如同,律师也不应该对整个警察群体有偏见。其实,这种偏见,法治国家也会有,但最重要的是,偏见不要带入到执法中去,底线还是法律。

六,律师们要警醒。

庭前会议结束,我问那位行动不便,即将要去做脑部手术的被告人,哪个学校毕业,答,我是自学考试考上大学,他的律师回答,华政毕业的。这么说来,我们是校友。我的当事人也是高中毕业之后,自考考出了律师资格。这也是两位被告人的共同点。他们的案件不多,五百,一千,几千的案件都做。说句不中听的话,是律师中最薄弱的一群人,李学良还会委托这些律师,帮忙找原告律师或者被告律师,因为“原被告”都同意调解,所以,律师法官,本身就容易大意,毕竟,这种原被告谈好,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实在太常见了。

李学良说,他们是网上找律师,或者就是看到街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就进去找,当他发现了车牌拍卖系统的漏洞,以及芝麻开门的密码(让死灵魂复活),剩下的,无非就是找几十个律师,去完成一些法律文书,他自己锒铛入狱很正常,但没想到,牵连了一堆律师,非但律师梦破,而且成了罪犯。

我的当事人,大概也是网上找到我的。我见到她时,她非常焦虑,满头大汗,后来才得知,她的女儿也是严重焦虑症,一度在学校要自杀。我问她,是否要妥协一下,看看能否保一个律师证?(我的一厢情愿),她表示,她已经不想做律师了。我把吕先三律师介绍给她,希望吕律师能帮助她坚强一些,过了一阵子,她对我说,还是挺有安慰的。

其实,我也很想拉上周泽一起援助的,但考虑到他因吕先三案已经停业一年,(吕先三案也是我拉他的),就不害他了。这几年入罪的律师,已经不是以数十计了,所以,似乎律师界也麻木了。

浙江公检法有一个虚假诉讼的法律适用解释,个人认为是符合法理的。第四条第3款,即便律师明知是虚假诉讼,但没有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等行为,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属于职业违规,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共犯处理。其实,本案中的律师,绝大多数可以说不明知的,有的律师甚至将这样的案子介绍给儿子代理,要真知道是虚假,也不可能介绍给儿子(也是律师)代理,虎毒不食子啊。

最近这样的案子,常常是力不从心,也只能怀着一点希望:偶尔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希望律师能常常警醒,警惕不正常的现象,宁可谨慎一点,多走一里路;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考虑,律师执业安全的边界在哪里?做到如何谨慎才算不明知?也希望律协等机构能积极出面维权。人生很难说,一直朝南坐,终归也有需要别人来定你安全界限的时候,这时候,大概你会希望对方有一颗同情理解的心。法乃良善之术,执法人员也希望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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