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十六个人都看不出这个裁定违法吗?
文|吴老丝
昨天收到一位网民发来的一份奇葩裁定,为避嫌,隐去案件当事人及案件名称,发这份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看三分钟或者三遍,你们说说,划线的地方意思一样吗?前者处置方式是“等值追缴违法所得或罚金”,后者变成了“没收,上缴国库”。在财产刑的案件,无非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四类。追缴违法所得或罚金,与没收上缴国库是不一样的,这不是错别字的问题,而是财产刑的种类不同,补正裁定可以这么改吗?
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补正裁定是供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记述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更正裁定或补正裁定仅限于文字错误或遗落的情况,不能涉及实体和程序的处理。而这份裁定改的并非只是文字上的错误,而是直接更改了财产处置方式,是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变更,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无疑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有意思的是,这份简单的裁定署名了三位审判员,四位陪审员,四位法官助理,五位书记员,共计十六个人。这十六个人,都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不清楚裁定只能更正笔误,而不能更改实体或程序上的结果吗?还是,他们其实根本没有参加合议,只是因为执行过程中遇到障碍后法院的“变通”做法呢?这种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做法有法律上的效力吗?
2020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曾经发出这样一份补正裁定书:“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当年是引发巨大舆情的。
当时这份裁定之所以引发争议,源于这份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的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笔误”的说明是,“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这份裁定所补正的显然不是程序内容,而是对判决实体内容的变更,这种裁定是不合法的。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补正裁定仅限于裁判文书中文字技术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不能改变判决书中对案件基本事实、情节的确认,也不得改变判决结果。
当时青岛这份裁定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呢?该院通报表示,办案人做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
我之所以没有隐匿文章开头裁定书落款上的署名,是希望这十六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真正重视起来,一旦签了名,你就要对裁判结果终身承担责任,而不只是司法流水线上的一道工序。
司法掌控生杀予夺大权,决定他人的命运,你办的是案件,却是他人的人生。你不可能永远都是审判别人,你和你的子孙后代可能受人审判,当权柄在握时,多一点悲悯,多一点体恤,三思而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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