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梦云  刘虎

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原副书记、秘书长刘诚的落马,在海南政商两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刘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海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省扫黑办主任刘诚落马后,被指炮制潘海文等涉黑案件。网络图片

刘诚的另外一个身份是海南省扫黑办主任,其任内主持的扫黑除恶亦备受争议。刘诚任海南省扫黑办主任期间,海口王绍章涉黑案、万宁潘海文涉黑案等被质疑“黑打”。潘海文涉黑案辩护律师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诚亲自出面干预法院公正审理。

2022年3月29日,海口中院对潘海文等4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了重审一审公开宣判。潘海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潘海文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01

涉黑大案一审违反程序,重审维持原刑罚

潘海文出生于1970年10月,为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万宁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曾先后获得全国优秀调解员,海南省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万宁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基层党支部书记等荣誉。2019年5月3日,潘海文因涉黑被抓。

2020年12月23日,海口中院对潘海文等42人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潘海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包括潘海文等8名村委会成员在内的33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该刑事判决,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2022年3月29日的潘海文等4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重审一审宣判,潘海文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海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日发布消息称:经法院审理查明,以潘海文为首的犯罪组织盘踞在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及周边地区二十余年,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树立组织权威,维护组织利益,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欺压群众,称霸一方,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潘海文通过非法手段上任永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国家公款及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据了解,这不仅是海南省唯一被律师作无罪辩护并被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涉黑案,在全国也十分罕见。但重审一审十分“难产”,海口中院曾三次取消开庭,最终决定2021年12月6日至24日开庭审理。

潘海文的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认为,海口中院之所以一再取消开庭,主要原因是非法证据太多,如果都排除了,潘海文涉黑案也就不存在了。他认为本案“全案造假”,并全程作了无罪辩护。

02

重审一审惊现“阴阳起诉书”

海口市检察院。潘海文等42人黑社会案由其提起公诉,“阴阳起诉书”也出自该院。张梦云 摄

重审一审判决后,潘海文不服,再次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潘海文及其辩护人认为,由于前海南省扫黑办主任刘诚的非法干预,本案一审纯属走过场,导致海南高院发回重审后,错误判决仍未得到纠正。

《上诉状》称,重审一审法律适用错误,该案根本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

《上诉状》提出,海口市检察院用“阴阳起诉书”进行起诉。2021年12月6日,重审一审开庭期间,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海检一刑诉〔2020〕Z24号”《起诉书》,指控潘海文及其他41名被告人犯“涉黑”等罪。但是被告人对比发现,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被告人收到的起诉书内容存在差异。被告人收到的《起诉书》指控“潘海文为巩固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地位,有目的地将其亲信莫仕炳、潘三平、陈进荣、潘学艳等人发展为党员”,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则指控“潘海文为巩固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地位,有目的地将其亲信潘学艳等人发展为党员”,把莫仕炳、潘三平、陈进荣三人变更不见了。

据了解,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内容变更后的“海检一刑诉〔2020〕Z24号”《起诉书》,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在法律规定的开庭十日以前,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变更后的《起诉书》副本,出现了《起诉书》“同一个文号,不同的内容”的离奇现象。

上为潘海文收到的《起诉书》,下为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

为什么重审一审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莫仕炳、潘三平、陈进荣三人变更不见了?潘海文的辩护人称,“潘三平入党的时候,潘海文才1岁;陈进荣入党时间比潘海文早。起诉潘海文发展他们为党员,不是很荒唐吗?”

在案证据显示,潘三平于1971年9月入党,出生于1970年10月的潘海文,在潘三平入党时还是一个不满周岁的婴儿。陈进荣的入党时间是1995年,且早于潘海文在村党支部任职。潘海文是1996年入的党,1995年还不是党员。

辩护人认为,“阴阳起诉书”文号相同、落款日期相同,内容却有所不同,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制作的《起诉书》属于国家公文,在没有履行一定程序的情况下,修改同一文号《起诉书》的行为不仅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03

援助律师强行出庭辩护

潘海文的《上诉状》称,重审一审合议庭未依法保障潘海文另行委托律师后的辩护权利,严重压缩新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不向新律师提供完整的证据卷宗。

2021年12月9日上午,潘海文解除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解除,但庭审继续,潘海文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继续参加庭审。12月14日,潘海文另行委托新律师进行辩护。按照规定,合议庭应该休庭,给予新律师充分准备辩护时间,但合议庭不但不休庭,反而强行要求新律师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7日参与开庭。在12月15日至25日期间,海口中院分几次给新律师提供卷宗,直至新律师参加开庭当天(即12月25日),海口中院仍有50本侦查卷宗未向新律师提供。“法庭是严肃的,庭审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然而海口中院的种种行为表明,他们只想强行把庭审进行下去,判决书早就写好了,开庭只是走过场而已,律师辩不辩护一点都不重要,保障潘海文合法权益更是不可能的。”

因未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潘海文不得已两次解除辩护律师。2021年12月25日,重审一审合议庭强行为潘海文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潘海文及家属均不同意。迫于海口中院的压力,法援律师在未取得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情况下强行出庭。

海口中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至28日另案审理潘海文,但仅用一天即2月22日当天就审理结束了。潘海文的法援律师在庭审期间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提供辩护意见,海口中院也没有通知法援律师阅卷,事实上法援律师根本无法履行辩护职责。潘海文的《上诉状》称,“重审一审庭审期间,没有任何辩护律师为潘海文进行过法庭调查、发表过质证意见、提交过辩护意见,实际上潘海文没有获得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

上诉状称,在本案的原一审中,律师们就已经向原合议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证人的取证根本不合法,几乎所有证人都反映受到侦查机关的威胁、恐吓,其真实的证言与笔录记载的存在实质性差异。同时,几乎所有被告人都坚称自己被冤枉,要求法庭调取被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均被驳回。

“重审一审合议庭既不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也不排除非法证据,实质上系书面审理,走过场开庭,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催生冤假错案。”

“海口中院不调取潘海文无罪证据的做法和采信虚假证据的做法延伸至本案中的每个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全部错误。”辩护人认为,重审一审合议庭充当“提线木偶”,丧失司法中立性,在重审一审审判程序中没有履行审判职权,对在案的假证据不予调查核实,照搬照抄,即使客观上存在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也坚决不予调取,对各被告人的当庭无罪供述一概不予认可,即使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依然作为定罪依据。

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一审庭审现场。网络图片

04

潘海文妻子被株连申请国家赔偿

潘海文的《上诉状》称,重审一审被告人温淑花仅因是潘海文的配偶,就被牵连为涉黑成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涉黑犯罪事实中,没有一起与温淑花有关,这就是典型的“连坐”。

海口中院重审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温淑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除原一审判决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因刑法罪名修改被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外,刑期和罚金不变。

但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温淑花并没有一起涉黑犯罪行为。对温淑花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指控和认定也很简单:2016年,温淑花购买了1只玳瑁标本,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温淑花辩称,她作为一名家庭主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她曾经花了15块钱给孩子买玩具,是一个像乌龟一样的东西,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2年5月2日,温淑花三年刑满释放后,以海南高院不作为导致其2022年4月15日至5月2日被超期羁押为由,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温淑花称,2022年4月9日,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第六条调整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起刑点为价值2万元以上,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衡量。“我被指控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涉及的玳瑁一只经鉴定价值为6000元,远低于解释中的起刑点2万元。我是绝对无罪,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无罪或罪轻无罪,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宣告我无罪。”

温淑花认为,按重审一审判决,她最多只能羁押两年半,海南高院在二审立案后没有立即将其释放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直到羁押满3年才释放。对自己被超期羁押,她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05

省扫黑办原主任被举报炮制假案

公开的信息显示,刘诚从1988年11月踏上海南到2021年10月退休,从法院助理审判员到官至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和省扫黑办主任,在海南政法系统深耕33年,历任三亚市中院院长、三亚市委秘书长、三亚市委副书记、海南高院副院长,与因贪腐落马的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共事多年,是海南政法系统举足轻重的人物。

据报道,刘诚属于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典型“两面人”。知情人士透露,刘诚与妻子长期分居,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与其他女人生育二子,在圈内属于公开的秘密。一位资深律师称,刘诚喜欢出入夜总会,以前海口很多夜总会的小姐都认识刘诚,看到刘诚出现都会喊“刘哥来了”。很多认识刘诚的人透露,刘诚很仗义,讲哥们意气,经常为人站台。

2022年5月27日,潘海文的辩护律师王发旭向海南省委政法委实名举报刘诚等人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举报信》称,刘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人为策划炮制所谓的涉黑案件。

永范村位于“海南第一山”东山岭和万宁城区之间,是受到开发商追捧的地方。张梦云 摄

王发旭的《举报信》称,2011年,万宁市某主要领导伙同房地产开发商,将永范村委会辖区内某工业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未按当初征地条件对村民进行相应补偿,致使项目受到村民阻拦。至2019年5月潘海文等村干部被抓之前,因遭到万宁市一些领导和群众的反对,开发商迟迟不能进驻永范村进行房地产开发,某些领导和开发商因此对潘海文怀恨在心。

2019年初,恰逢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相关开发商故意编造虚假材料,将时任永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潘海文与时任万宁市委书记张某进行捆绑举报,并向刘诚行贿且许下重金作为事成后的酬谢。刘诚接受请托后,利用其省扫黑办主任的身份,将潘海文定性为“黑社会”,同时授意媒体高调宣传,人为制造潘海文涉黑案。

潘海文涉黑案一审被海南高院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面对全面造假的潘海文涉黑材料,无法支持公诉。刘诚听取汇报后,为保住自己的政治地位并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贪欲,亲自部署并安排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潘海文涉黑案庭审相关事项协调会,对潘海文涉黑案未审先判,直接定罪量刑。

据王发旭介绍,2021年7月21日,海南省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召开潘海文涉黑案庭审相关事项协调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于7月22日上午9:00在省委政法委召开潘海文涉黑案庭审相关事项协调会。

刘诚安排召开潘海文涉黑案庭审相关事项协调会,直接干预法院审理。受访者供图

根据《通知》内容,会议由省高院提请,并负责汇报潘海文涉黑案审理情况。“潘海文涉黑案的重审一审由海口中院审理,按照法定程序,要等潘海文涉黑案重审一审审理结束宣布判决上诉后才到省高院审理,当时潘海文涉黑案重审一审都没有开庭审理,案件都没有到省高院审理,省高院依据什么来汇报潘海文涉黑案审理情况?”王发旭认为,省高院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工作有关法律规定,还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无形中剥夺了该案当事人的上诉权,本质上是一审终审。

王发旭称,2021年12月6日至26日,潘海文涉黑案重审一审开庭期间,刘诚还亲自坐镇海口中院指挥开庭。“在刘诚的非法干预下,该案一审变成了走过场。”

“刘诚以省扫黑办主任的身份操控法检两家,利用手中的权力践踏、亵渎了法律和人间的公平正义。”王发旭请求海南省委政法委全面调查刘诚等人干预司法、办理假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潘海文涉黑案,并调取侦查期间的录音录像,不能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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