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27年“强奸杀人犯”一审获无罪,连个责任人都没有
文|沧浪大侠
1995年7月5日深夜,辽宁省铁岭县双井子乡某村发生了一起火灾,村民将火扑灭后,发现这户人家的女主人陈某和4岁的幼子于某某已经死亡,警方调查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
第二天,陈某的邻居、参与救火的张文利被铁岭县公安局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制度始于1980年,理论上是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特别是弄不清真实身份的人员采取的一种羁押方式,1997年1月1日正式取消。实际上,它成了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收容审查近1年后,1996年5月23日,张文利被正式逮捕。
10月21日,铁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书称,张文利当晚8点多从后窗入室,用被子将陈某母子蒙住扼昏后纵火焚尸。
铁岭中院受理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
1998年9月2日,检察院撤回起诉;10月8日,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公诉书虽然没有增加新的证据,但将张文利的作案细节描述得更具体了,称他先掐死陈某,小孩哭叫后又用被子蒙,等到小孩不动了放火焚尸。
法院受理后开了两次庭。1999年4月20日,法庭给出的结论是:“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文利无罪。”但该院审委会最终没有同意。
审案的不断案,断案的不审案;决定有罪与无罪不是根据案情,而是协调各方需求作决定。这种运行机制是很多冤案产生的根源。
2002年12月18日,案件再次退回检察院。
2003年,司法部整顿超期羁押问题,6月23日,张文利得以在羁押2910天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了取保候审。
从此,此案就这样悬挂着,直到2021年8月6日,铁岭市检察院才再次将该案移送法院。
这个“候审”,一候就是18年!
2022年6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认为,整个案件除了张文利的有罪供述外,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唯一可能能够证明其有罪或无罪的脱鞋也被公安机关弄丢了。
并且,张文利每次的有罪供述中,作案动机、时间、过程以及作案工具前后矛盾。
不难想像,这些有罪供述是怎么得来的。
后来张文利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介绍了他遭受的刑讯逼供细节。
他经常被抻开四肢固定在监房的铺板上,一次长达半个月时间,最长曾经被固定过一个月,吃饭靠人喂,大小便直接拉;他在被关押的8年中,有7年多时间戴着24斤的脚镣,有6年被困在铺板上不能走动。
虽然他早在2003年就恢复了自由,但“强奸杀人嫌疑犯”的帽子戴在头上,对象找不着,打工受歧视,父母在人前也抬不起头来,两位老人长期抑郁,先后生病去世。
现在的张文利身患多种疾病,听力下降,语言表达能力受损。
2022年6月9日,铁岭中院终于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张文利无罪!
但是,张文利的人生再也无法回到正常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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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需要的时候都可以被突破,各个冤案中普遍存在无视诉讼期限的问题。
从某个角度来看,很多时候给诉讼期限规定的特例助长了冤错案的发生。
我们都知道,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之一,如果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程序正义,那实体正义一定会受到侵害。因为打算侵害实体正义的人一定会创造“特殊”的条件,让程序正义不复存在。
我本人就是冤案的受害者,被江苏省盐城市中院一审冤判8年,江苏高院二审改为6年6个月,实际服刑5年10个月。
我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前,从侦查到检察,从检察再起诉,从起诉到审理,所有程序规定的期限都用到最后一天,所有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全部被用足。
从第一次移交起诉因证据不足被退回,到二审判决期间,没有增加任何一个新证据,但刚开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变成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此刻,我反复看张文利的案子,思考他为何能得到无罪判决。
原因很简单,因为此案从第一次开庭审理,铁岭中院就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致于拖了26年后的判决只是一审判决。
如果此前已经作出过有罪判决,那么改判将会让很多负有责任——虽然并不会真正追责——那些参加过一审、二审判决的法官们一定会使出浑身解数阻止再审,阻止改判无罪。
所以严格来说,张文利根本就没有蒙冤,因为没有谁给他定过罪,他连个责任人都找不着。
张文利很不幸,但和其他的蒙冤者相比,他又是幸运的。
6月23日,张文利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总计索赔519万余元。我估计,最终赔偿数额不会超过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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