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老丝

用证据说话,为百姓反腐。天下,必有一个说法。与一位法治理想主义者共同见证法治的进展。

2016年4月,湖南益阳的实名举报人吴正戈,还沉浸在媒体报道那些被他揪出来的腐败法官的成就感中,我就听当地消息灵通人士说,公安要抓他。于是我就提醒他注意风险。他满不在乎地说,“我这么多年遵纪守法,连偷税漏税都没有,哪有罪名让他们抓,没事的!”两个月后,我的担心不幸应验了。当地公安抓他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说他不仅找人偷拍了违法违纪法官的证据,而且把他们聚赌、包二奶、公款吃喝和旅游的事情公开披露到媒体上去,侵犯了这些法官的隐私。为此,他付出了几年的牢狱代价。

我记得当时全国有七家媒体报道了这件事,包括《新京报》和《京华时报》都发了评论文章,均认为公民举报违法违纪官员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的隐私权应让渡于监督权。但是,湖南的法院还是判了他的罪,并且还给他增加了个更匪夷所思的骗贷罪。贷款是有,抵押也都是真实的,只是因为与银行的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没有及时归还,大不了拿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执行嘛,银行有什么风险呢?连他们自己都没有报案,非得给人按个罪名?所以吴正戈怎么都想不到,自以为干干净净没事的,也有罪等着他。

河南郸城的申宗奎同样没有想到,自己举报当地县委书记腐败,会牵涉到自己牢狱之灾。网上帖子不是他发的,是一个记者采访后发的,非得给他弄个寻衅滋事罪。怕寻衅滋事罪定不上,给他加了个骗贷罪,可是贷款多年前就已经全部还清了,怕这个定不上,又给加个重婚罪。可是他也没有结婚啊,只是有过两段相隔多年的感情。怕重婚罪定不上,又罗织了一个传播淫秽物品罪,只是因为公安机关从他手机和微信里发现了那种小电影。四个罪名毫无逻辑关联,可最后竟然都判了。

如果他要知道有这么多罪名等着他,可能打死也不会举报当地一把手。这个案件的报案人,竟然就是当地县委书记,这种县委书记充当刑事案件报案人的,我也是头一回见。吴正戈举报和得罪的那个市委书记,不久后就升迁了,而且步步高升。当年被举报的中院院长,也升了,现在已经是高院副院长,尽管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被证明是抄的。申宗奎举报的那个县委书记,当然也升了,成了地级市的副市长,所以他的案件二审也翻不了,就算庭审时检察员都承认证据不足,照样维持原判。悲哀不?

最近宁夏有一个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大案,也出现了这种完全预料不到的罪名,就因为跟朋友打了头野猪,给定了个非法狩猎罪。是的,多年前打过一头野猪这是事实,但当时他腿脚不便,只是坐在车上看,并不是亲手去打了那头野猪。而且民间打野猪司空见惯,说野猪不能随便打,最多也是个行政处罚,谁会想到过去这么多年了给翻出来加个非法狩猎罪呢?实在是找不到罪名了,什么偷税啊,隐匿会计账簿啊,给按上罪名都不意外,符合办案逻辑,这个非法狩猎挺意外的。如果不是专案组办理,会给某个企业家按这个罪吗?

山西那位县委书记,被查了近两年都没有查到他收过谁一分钱,终于找到他媳妇曾经买过一辆二手车,新车原价二十多万,几个月后以二十万买到,差价几万元被认定为受贿款。但凡能有他受贿的更好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用得着找这么牵强的事儿吗?谁原价买二手车呢?如果不是图便宜的话。他自信为官清廉,从未收过任何人一分钱,逢年过节一向拒客,这么多年连独生女买房的首付都凑不到,怎么就突然变成了受贿犯呢?就像我曾辩护过的一位县委书记,也是查无贪腐证据,给弄了个滥用职权罪刑期“实报实销”。

所以我有时在想,我们普通人一生谨言慎行,可能也有天难免会遭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罪。下河抓个鱼虾,上山逮个麻雀,被侵害了要防卫,遭遇不公去举报,为了家人去信访,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各种罪名。民营企业家风险更多,不是在看守所就是在去往看守所的路上,因为最少有十几个罪名是为他们量身定做的。律师知法懂法,就能完全避开吗?山东东明的许庆丰律师,就是怎么也想不到,拿自己本该拿的律师费,最终会构成莫名其妙的贪污罪。悲观地想,人生处处都有坑。

在刑事法网如此严密的时代,重刑主义依然是刑事司法的主流,而谦抑性却被执法者淡忘。刑法确实在规训社会行为上是最有效最严厉的手段,所以才会有官员非常嚣张地说“我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因为在权力话语系统中,要给一个公民罗织罪名根本不是难事。我曾在涉黑案件的阅卷中,偶然看到本应入副卷的公检法会议纪要,竟然在案件侦查之初就已经三长定调,连罪名和没收财产都已细化了,后面岂不是流水作业?诉判一致,哪有什么辩护的空间?而且有请示汇报,上诉和申诉的救济渠道其实是非常渺茫的。

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除了衣食住行这种生活需求,安全需要是紧接其后的。在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中,免于恐惧的自由也是压轴的。争取应有的权利,获得安全的庇护,是根植于我们内心的。但在某种程度上,两种又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争取权利,就得牺牲自己的安全。我们要的岁月静好,其实都是靠一些人的负重前行,甚至是“寻衅滋事”。在一个愈加公平、开放和文明的社会中,我们希望权利获得应有的尊重,权力得到普遍的监督,而且是在更加安全的前提下,而不用担心因为争取权利或监督权力而怀璧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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