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变“毒资”?广东死缓毒犯的无罪抗争路
作者|刘虎
广东省肇庆监狱。“毒贩”汤铿强收押在此。刘虎 摄
“李子明的贩毒案判决约三年后,汤铿强被公安刑事拘留,公安审讯中问汤铿强是否知道李子明贩毒吗,汤铿强说知道。那是事隔几年后,我们新会人都会有很多人知道李子明贩毒的,在这里公安及法院就不管你在借贷前知道还是在借贷后知道,这么重要的节点也不去核实,硬把他当成借贷前就知道处理。这样的办案理念,真是草菅人命啊!”——汤铿强的父亲汤启安
因家境优越,“二少”没有上班,跟朋友办有企业,平日里做点民间借贷收点利息,给人的印象是有钱。他为人洒脱,借钱出去很少要求对方写借条,他认可“信用”。
然而,一向不羁的他遭遇了人生最大的危机。在李子明等人贩毒案中,他是放贷还是“出资”?借款还是毒资?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他是债权人还是毒贩子?
01
中移动员工贩毒被抓4年后,同案犯“二少”落网
李子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移动公司电工,嗜赌,与杨铭球先后租赁了新会区东庆北路11号3座的几处房屋作为存放、贩卖毒品的地点,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13年7月2日晚,当地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将李子明、杨铭球、林荣钦抓获,当场缴获净重分别为861.0克、996.2克、1001.6克、998.6克、997.5克、31.2克、1.2克、2.0克、5.2克的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白色晶体共10包。
2014年12月5日,李子明、杨铭球、林荣钦三人贩毒案在江门中院审结,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16日,广东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铿强,出生于1983年,与朋友合作开设有五金厂,与同村兄弟开设有胶袋厂,平时还做一些民间借贷收取利息。他借钱给别人后经常不要对方求出具借条等凭证,在当地被人称作“坚少”、“二少”。在李子明等贩毒案案发前,汤铿强曾借钱给李子明。得知李子明贩毒被抓,又被重判死缓,钱是要不回来了,他只能自认倒霉。
但在2017年8月,汤铿强又突然以李子明贩毒同案犯的名义被抓。在公安拘他的时候,汤铿强正与他合作的兄弟一起在做搬迁胶袋厂厂房工作。
2018年3月29日,江门市检察院对汤铿强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汤铿强在2013年3月,伙同李子明、杨铭球密谋贩卖毒品牟利,汤铿强负责提供资金和毒品甲基苯丙胺,李子明、杨铭球负责贩卖毒品。
法庭上,汤铿强坚决否认是李子明等人的同伙。2019年4月26日,江门中院仍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汤铿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汤铿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子明、杨铭球等人用来贩毒的的房屋。刘虎摄
汤铿强被抓时,李子明、杨铭球、林荣钦已经服刑几年了。同一起贩毒案,为何汤铿强时隔几年后才被抓?是因为警方几年后对案件有了“新发现”吗?
02
毒贩的指认:先供认自己是主犯,再把主犯拱手让人
汤铿强照片。受访者供图
李子明被抓当天,做了多次口供,供述了自己是贩毒主犯。但此后,他又推翻了自己之前的口供,说汤铿强也参与了贩毒。
2013年7月2日深夜,李子明等人落网。7月3日凌晨4点,审讯开始(没有同步录音录相)。
第一次审讯中,李子明供述:民警现场查获的5大包冰毒是他购买的。李子明称,5月尾的一天,他通过中间人“豪仔”联系上了惠东人“龙哥”,“龙哥”手里有冰毒出售,价格是28000元一公斤。因为李子明身上只有135000元的资金,就让对方准备这么多钱的冰毒。双方约好交易地点在惠东高速路百花出口出行前10米的一个农庄处。
李子明租了一辆车前往惠东,当天12时左右到达约定的高速路口农庄处。将车停在路边不久,就有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桑塔纳开过来。双方确认身份后,李子明交给对方134500元,少给了500元钱是扣掉作为路费。对方清点后,打电话喊来一个人带着编织袋装好的冰毒。随后,李子明将毒品带回了江门的出租屋。
李子明供述称,他之所以要贩卖冰毒,是因为欠了53万元的赌债。一同贩毒的同伙,还有杨铭球和林荣钦。
汤铿强的律师认为,李子明第一次的供述非常全面且与查证的客观事实相符,有购买冰毒的价格(经查汤铿强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同时期同地域的毒品价格是27000元一公斤)、数量(李子明供述的重量与查获的重量只差几十克)、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农庄(汤铿强父亲去现看过确实有一个废弃的农庄)和整个过程。
对于这笔资金的来源,在7月3日上午10点的第二次审讯中,李子明明确说是“坚少”借给他的。
在打算购买冰毒之前,李子明在豪会夜总会已经认识了“坚少”汤铿强(又称二少)。“坚少”自称是做生意的,李子明也知道他是做生意的,比较有钱。2013年5月初,李子明在豪会见到“坚少”,称打算承包山头种药材,问他能否借150000元,“坚少”知道他是在中国移动做事,对他比较放心,开出的月息是5厘。第二天,“坚少”开车到中国移动公司门口将钱交给了李子明。
在购买冰毒之前,李子明花了一部分钱,所以只剩下了135000元作为毒资。
那么,“坚少”是否知道李子民借钱购买冰毒呢?李子明的回答是“坚少”完全不知道,他告诉“坚少”借钱是为了承包山头种植药材,“坚少”也不知道他是卖K粉的。
然而,李子明在7月3日21时第三次审讯中,完全推翻了自己之前的口供,向警方提供了另一个版本。在新的版本中,所有毒品都是“坚少”汤铿强提供的,而被查获这批冰毒也是“坚少”带来的,汤铿强从李子明的债权人变成了贩毒的同伙。
李子明此次供述称,案发前一同贩毒的共有4人,除了他,还有林荣钦、杨铭球和“二少”汤铿强,他们一开始卖的是K粉、摇头丸、开心水、“奶茶”等。在贩毒活动中,李子明称汤铿强的角色定位是负责出资,李子明负责购买毒品K粉、摇头丸和保管这些毒品,林荣钦、杨铭球负责销售。
李子明称,后来汤铿强还从外面拿回来约5公斤的冰毒回来,找到买家看过样品,但是还没有卖出去就被抓了。李子明称汤铿强总共两次拿了冰毒到贩毒的窝点,第一次拿了约10斤左右的冰毒,是用纸箱装的,第二次拿了3小包上来。并称杨铭球也在现场,汤铿强叫他们两人帮手找买家。
李子明坚称,在贩卖毒品中,除了出资关系外,他和汤铿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民警询问汤铿强的出资金额,李子明说是15万元。
汤铿强在2017年被新会公安抓获后,否认参与贩毒。他供述说在案发前的2012年,他认识了李子明。2013年3月,他第一次借给了李子明6万块钱,此时,他已经在做民间借贷。之后,李子明称移动公司要拍卖汽车,他想买几辆汽车赚钱,但是资金不够,于是汤铿强说他第二次借给了李子明20万元,月息5分。2013年5月,汤铿强第三次借给了李子明30万元。
汤铿强认为,这些只是再普通不过的借贷关系。但办案机关却采信了李子明第三次审讯的口供,认定汤铿强伙同李子明等人密谋贩毒牟利,为李子明等人贩毒提供资金。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区分局,汤铿强贩毒案侦查机关。刘虎摄
03
司法机关:毒贩李子明前期口供不足为信
对于这起没有同案审判的贩毒案,一审判决后,汤铿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广东省检察院提交的书面意见认为:
1.该案侦破过程客观自然,符合毒品案件的侦破规律,通过抓获同案人后的研判掌握了汤铿强涉案的情况,后上网追逃和动员自首;
2.同案人李子明被抓后的前两次供述中,称被缴获的五包冰毒是其去惠州向龙哥购买,第三次开始稳定供述是同汤铿强合作共同贩卖毒品,其中被抓当日公安人员从出租房缴获的涉案冰毒是汤铿强分两次提供,并存放于出租屋备用于贩卖;
经审查,李子明的前两次关于冰毒来源的供述与在案证据不符,应不予采信。李子明在前两次供述中称5月到惠州购得冰毒与通话记录所反映的其行动轨迹存在明显矛盾,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3.同案李子明指认汤铿强的前后两次携带冰毒到涉案出租屋交给其要求找买家的事实,有同案人杨铭球的供述及扣押的冰毒佐证;
4.汤铿强在侦查阶段关于其明知李子明借款购买毒品贩卖的情况下,仍向李子明出借相应款项的供述,有李子明的供述佐证。
5.通话记录显示汤铿强和李子明联系紧密,双方自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通话频繁。期间多次到出租屋聊天和吸毒,可见双方并非仅有民间借贷那么简单。
广东省高院认为,汤铿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其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汤铿强贩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受访者供图
04
无罪申诉:传来证据不可信,坚决否认贩毒指控
汤铿强的律师认为,广东省检察院的审查与事实不符。实际是为了保证贩毒的安全,李子明购买毒品的全程都没有用电话,以下是李子明的供述内容:
审讯笔录截图
从一审开始,汤铿强的辩护律师就在做无罪辩护。案件终审后,其家人又申请了检察院刑事抗诉,请求监督改判无罪。
汤铿强的父亲汤启安认为,一方面,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二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对毒贩李子明的审讯缺乏同步录音录像,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5大包冰毒”来源的事实没有查清
5公斤冰毒是李子明用借来的钱买的,还是由汤铿强自行购买再转交给李子明的?这一重要事实,原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而购买毒品的“毒资”来源,对汤铿强具有重大影响。
1、李子明供述称“5大包毒品”是汤铿强交给他的,原一二审法院采信了李子明的供述,可证实李子明没有用“借来的钱”购买“5大包毒品”的行为。
2、汤铿强否认购买过毒品,否认给李子明5包毒品
汤铿强一直坚持自己没有购买过毒品,也没有交给李子明任何毒品。二审法院认定汤铿强把交给李子明毒品的证据只有李子明的供述,仅凭一个被告人的供述就认定汤铿强交付毒品,这是严重的证据不足。
3、杨铭球“听”李子明讲“汤铿强拿过来5包毒品”,杨铭球的供述是“传来证据”,且属于同案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完全依赖李子明供述的真实性。
以上三点可以看出,证明汤铿强拿来“5大包毒品”的证据有两个,一个是同案“李子明供述”,另一个是同案“杨铭球供述”,而杨铭球的供述,是从李子明那里传来的,杨铭球供述的真实性,完全取决于李子明供述的真实性,但汤铿强对此二人的指控完全否认,除此再无其它证据。
此外,“5大包毒品”包装上没有汤铿强的指纹,汤铿强的电话详单里没有给毒贩的通话记录、也没查到汤铿强从任何贩毒上线购买毒品的线索、也没有查到汤铿强取款、汇款的任何转账、支付记录。
(二)、关于汤铿强是否知道李子明借钱贩毒的事实,与李子明的贩毒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原两审法院产生严重的错误认识
1、李子明后期供述称2013年3月向汤铿强借钱15万元用于贩毒,但其之前的供述称借钱时是以其它用途使用。根据证据显示,这15万元与“5大包毒品”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在侦查范围之内。
汤铿强对李子明的这一供述完全否认。且再无其它证据印证李子明关于“借钱贩毒”的供述。
2、汤铿强证实,一共借过三笔钱给李子明,前两笔,分别用于炒手机和买汽车,第三次是借钱给李子明后,听别人说李子明用于贩毒,于是他向李子明追债。而李子明完全否认向汤铿强借30万元的事实。
不管这30万元借款是否存在,根据证据显示,30万元与“5大包冰毒”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李子明没有承认借30万,也没承认自己花钱去买的五大包毒品。
3、李子明借高利贷贩毒的供述不符合常理
李子明供述称向汤铿强借款15万元,除了需要支付每月5分(5%)的利息,还要将贩毒的违法所得分给汤铿强一半。根据李子明供述的内容推算过,贩毒的利润远远小于“高利贷”每月5分利息所得,汤铿强能收到每月5%的利息,决不会冒死去挣那1分的“毒品利润”,李子明的供述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
江门市中级法院,汤铿强贩毒案一审审判机关。刘虎摄
(三)、二审判决认定“汤铿强是幕后老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杨铭球证实从未听过汤铿强谈贩毒进货的事情
二审法院在评判内容中提到“同案人杨铭球对于汤铿强是幕后老板作过供述”,杨铭的这一供述只是其个人的猜测。
2、李子明的供述称从未与别人说过与汤铿强的关系
李子明的供述称:“我没有对猪肉绍、阿鬼、以及杨铭球、林荣钦说过和‘二少’在贩毒中的关系,但他们从我和二少在一起,应该猜到二少是我老板”。李子明的这一供述,可证实他从未与任何人提过与“二少”的关系,别人认为二少是李子明的老板,均系“猜测”。
(四)、二审法院以“汤铿强明知李子明贩毒还向其提供资金”,认定汤铿强与李子明有共同贩毒关系的事实错误
1、汤铿强供述称出借30万给李子明贩毒,李子明否认借款30万,无法认定借款30万元的事实是否存在。
汤铿强供述共借给李子明三次钱,第一次6万元,李子明说用于炒手机;第二次20万元,李子明说用于拍卖车赚钱;第三次借30万,称李子明被抢了毒品后,再借30万用来翻身。
第三次借钱时,汤铿强虽然提到了知道李子明用于贩毒,但其后续的供述里又作了解释,称是借钱后才知道用于贩毒,而李子明完全否认向汤铿强借过后面的两次钱。
如果说汤铿强知道李子明借钱30万用于贩毒,那也要查明30万元购买了什么“毒”,买还是没买?因李子明完全否认借款30万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汤铿强出钱与李子明共同贩毒。
(五)、二审法院认定号码为131XXXX9129的手机系汤铿强使用,这一事实认定错误,没有证据支持
二审法院的这一评价内容,确定该手机号使用人的证据有两个,一个是李子明的指认供述,一个是汤铿强的否认供述,而二审法院直接认定李子明的指认供述是真实的。
汤家人不理解的是,所有李子明与汤铿强供述不一致的,法院都采信李子明的供述。相同的被告人,为什么李子明的“被告人供述”就超级优越于汤铿强的“被告人供述”呢?
(六)、二审法院认定“汤铿强协助罪犯逃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李子明不记得给汤铿强打电话的内容
李子明在案发当天警察敲门时,给汤铿强打过电话,但李子明的供述称不记得当时讲过什么话了。
2、汤铿强的供述称让拿毒品的人避一下
汤铿强供述称李子明打电话给他,让汤铿强阻止取毒品的人返回,然后汤铿强就给梁柏绍打电话,跟梁柏绍要了那个人的电话,给那个人打电话,让那个人躲避一下。
汤铿强对这一供述,一直是否定的态度,称他没有如此供述过,后经查审讯当天的同步录音录相,发现“同步视频”只有图像,没有声音。
3、本案侦查机关向梁柏绍核实汤铿强的相关情况时,梁柏绍称不认识汤铿强
公安机关调查了梁柏绍的笔录,但梁柏绍称根本不知道“坚少”这个人,也不知道李子明“贩毒”的情况,也未供述案发当天汤铿强是否有给他打过电话的情况。
4、通话记录没有显示汤铿强给梁伯绍打过电话
本案认定汤铿强打电话通知贩毒人员逃跑的事实,证据不足。
二、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汤铿强有罪
指控汤铿强贩卖“5大包冰毒”的证据只有李子明供述;指控汤铿强案发当天给毒贩通风报信的事实,只有汤铿强供述,且无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支持;指控汤铿强借款30万元给李子明贩毒的事实,只有汤铿强供述。
法院认定汤铿强涉嫌犯罪的核心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以及同案“被告人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这是刑事审判中最重要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原二审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汤铿强上诉内容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三项事实提出异议。包括:借钱30万元给李子明贩毒的事实;将5公斤毒品交给李子明的事实;案发后给毒贩通风报信的事实。
这三起有异议的事实,对本案的构成与否具有重大影响。汤铿强的二审辩护人也给办案法官黄子奇打过很多次电话,要求开庭,但二审合议庭均未理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原二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四、对于李子明详尽的贩毒供述过程不调查,不做同步录音录像
李子明被抓后的首次供述中,详细描述了购买毒品的过程。为了证明其供述的真实性,汤铿强的家人专程前往惠东,找到了李子明供述中提到的农庄(目前已经拆迁)。从细节可以看出,李子明的首次供述是真实的。遗憾的是,办案机关并没有对此进行调查。
汤铿强的父亲在惠东高速出口拍到的农庄。受访人提供
此外,汤铿强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杨大飞律师发现,汤铿强的供述过程,居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只有监管用的“无声监控”,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杨大飞认为,由此可证实办案机关江门市公安局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一个死缓罪犯,对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目前,汤铿强已经在广东省肇庆监狱服刑,但是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还在多方奔走、申诉,希望能给汤铿强一个公道。申诉代理人杨大飞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汤铿强无罪。
汤铿强接到终审判决后给父亲写的家信,称自己没参与贩毒,一定要申诉。
“第一次申诉已被广东高院驳回,然后我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又被驳回。现在还没到最高院,我怕浪费了这珍贵的机会。”杨大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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