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站接到司法腐败受害人的求助爆料,吴学芸安徽省芜湖市人,电话18715295312,是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冤案、错案的受害人之一。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没有新证据提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二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又判原告胜诉的奇葩案例?而且,就这一败一胜却给被告保全的房产被解封,随之被转移。二审和再审都是同一个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地裁判,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多年上访无果。这是一起被告和法官勾结巧取豪夺受害人149万的司法腐败案件。

2009年7至2010年5月,恶人李燕为了转嫁投资风险,她虚构事实,骗取原告向她账户汇款200多万。(我曾经向公安报案,公安以李燕实名诈骗而拒绝立案)除去李燕给我部分还款和利息,还有149万拒绝还款。2010年7月3日,万般无奈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保全被告李燕及其丈夫名下数套房产。在镜湖法院两轮的判决中,虽然双方对一审判决金额有争议,但还是原告方我胜诉的。法庭上被告李燕提供的证据,后经本案的第三人章芝华的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李燕为了应对打官司而伪造的。但是被告在一审法庭上还是承认欠钱的。
2012年9月双方再次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二审拖案15个月。在这期间,我向当职院长王为明写过“情况说明”要求监督下判。2013年12月27日,眼看又是一年,我又向安徽省高院进行了举报。最终案件在2014年元月底我才拿到了二审判决书。此份判决;驳回我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被告多给了原告的钱。随之被告李燕申请法院对我强制执行,冻结我的账号转走我卡里的9000元。他们游戏法律。法院如果判被告欠我原告一分钱,被告之前被保全的房产都不能解封,关键他们是精通法律的流氓。原告和本案第三人章芝华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全部不予采纳。只是采纳被告李燕不真实的伪造证据。这样的判决还有什么样的冤假错案“造”不出来?
2014年春节,为了给家人过一个温馨的春节,我隐瞒了这一切。过完年之后,我疯狂上诉上访。我很清楚,继续保全被告的房产是当务之急。我向中院申请续保,他们拒绝。此时他们已经知道我的案件是冤案,因为中院有判后答疑,在多位法官参与情况下,主审法官江隆宝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已经是理屈词穷,他也承认是错案。即使是这样,中院也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依然不受理我的保全申请。他们说即使是错案也不能继续保全,因为二审是终审判决。也就是说枉法的裁判要用维法保护。我只能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我跑了三趟,在我强有力的证据目前,一位姓崔的法官也很震惊,他让我带给了中院的批示,要求再审。2015年5月芜湖市中院给了我下发了错案裁定书。此时我再次要求他们保全被告李燕的房产,他们依然拒绝。

2016年7月我终于拿到了拖了14个月再审判决。针对二审的错误判决再审是给予认证的,并给予改判了,只是标的149万只判决李燕承担79万,依然是多处不依法。针对二审拖时15个月,再审判决书上竟然出现了我们双方当事人的12个月的”和解申请“,(12个月加3个月的申判期限正好是15个月)。公然伪造!针对他们拖时我的多次举报,熟视无睹。庭审卷宗里也有不同意和解的记录。我要主审法官李家坤把那份”和解审请”给我证实一下。他同样严辞拒绝。这样的再审判决我肯定不服。我向芜湖检察院提起抗诉,诚实的检察官夏光明多次到法院调取卷宗受阻,最后到中院李家坤只让他在中院看了两个小时的卷宗,关于那份“和解申请”以装在付卷为由拒绝检察官与予认证。我有检察官的通话录音。抗诉以失败告终。 之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这份伪造的”和解申请”中院的接访领导沈武用手机拍照传给了我。这份“和解申请”没有出具日期,只有双方律师不确定的签名,本案的当事人一共有4名都没有签字。更让人愤怒的是;我在申请再审时把二审违法拖时作为再审的主要理由之一。即使有这份“和解申请,”再审法庭应该给予上诉人认证。就是这份伪造的”和解申请”就被他们胆大妄为地写进国家的法律法规文书上了。他们这样有预谋地制造冤假错案是法律不允许的!事实证明他们主观知法犯法。二审和再审判决都注明“此案经过审判委员会。”这足以证明芜湖市中院的司法腐败程度。

2016年8月,案件回到镜湖法院执行。在所有人的意料之中,被执行人李燕转移了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开始,镜湖区法院以《拒执罪》把这起案件移送公安,一年后,公安明确告诉我,他们不会给中院“擦屁股”抓人的。之后数年,镜湖法院下发了3次案件终本裁定。他们要我去找被执行人李燕的财产线索,他们可以随时恢复执行。10年间,李燕还有可执行财产等我去发现?
 2017年我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我保全的被执行人房产且不说芜湖市中院二审是否违法裁判,就他们二审的错判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是铁的事实。于情,于理,于法芜湖市中院都应该给个说法。无数次信访,院领导打“哈哈”!我向安徽省高院申请,高院也支持中院的不赔偿决定。高院把这起伪造证据,抛弃证据,拖时的违法裁判说成是错误的”民事裁判行为”。如果说芜湖市中院不赔偿,还可以理解为他们不会自己打脸。安徽省高院这样决定就就令人费解了!好一个“民事裁判行为”!?这个社会我们老百姓还敢打官司吗?还有讲理的地方吗?“涉法涉诉”,“民事裁判行为”,是何等的邪恶?!它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坏了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包庇纵容了司法犯罪。我们受害者只能冤沉千古?如果法院判错案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只是民事裁判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伪造证据,抛弃证据,拖时是什么行为?法律也能容忍?如果这样,法律也太邪恶了!请求国家有关部门重视我们底层老百姓反应的问题。铲除司法腐败,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