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案”被律师掀开,针对律师的暗箭正在逼近? 炮制第二个“李庄案”?
作者:李贵生律师
给宣威市公安局长情况反映公开信
周东暄局长:
您好!我是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李贵生律师,2022年3月17日接受委托担任宣威市法院审理的付承显非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人。
该案由宣威市监察委立案2021年9月23日调查,宣威市检察院2022年2月26日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出庭公诉人吕英,宣威市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开始开庭,进行了三天,审判长晏祥斌。除了付承显的亲属20多人旁听,案件庭审。法庭上付承显撤回认罪,表态不认罪,李贵生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提交了调查笔录等证据,旁听的家属认为辩方非常精彩,压倒性胜利,庭后我们提交了万言辩护词,至今没有宣判。
庭后,宣威监察委的人对改变证言的几位证人重新调查做笔录,问为何对李贵生律师说的与在监察委对调查人员说的不一样。
最近一个半月里,宣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员,对李贵生律师调查过的证人展开调查,内容是为何改变证词,还三次到看守所询问付承显,为何撤回认罪认罚意见,李贵生律师怎么做的。还通知付承显的亲属到公安机关询问。李贵生律师从业22年,根据以上信息和多年经验,清楚的意识到宣威市监察委、宣威市公安局、宣威市检察院等机关里的某些人,面对一个较真的律师认真的辩护,意识到付承显案子办砸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李贵生律师以刑法306条“辩护人伪证罪”办了,送进监狱。付承显的案件才能坐实,否则,有人会睡不着觉。
宣威市公安局是否对李贵生律师或者李贵生、李彦二位律师刑事立案。我们还不晓得。如果刑事立案,辩护律师就不再坐在辩护席上,而是同被告人一样,羁押在看守所。李贵生律师认为有必要把接受委托后做的工作向您报告,让您全面掌握情况,并将此报告公开,让社会监督,以便您作出正确的决定。
一、向证人调查取证问题
律师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律师的法定执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1、作为辩护人,李贵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征得陈卫京、胡永昌、夏开彦等证人的同意,向他们进行调查取证,取证过程,有的有同步录音录像,有的有录音。有的证人的证言与在监察委的证言相似,有的相反。李贵生律师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调查取证,力争让他们说出真实情况,没有诱导、逼迫他们说假话,尤其鼓励他们到法庭上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人员对调查对象进行讯问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开庭前,李贵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宣威市监察委员会调取付承显二十六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保障申请人能够复制。但开庭时晏祥斌说,宣威市监察委答复不提交!李贵生律师要求查看复制宣威监察委的答复,晏祥斌不允许,不说理由!如果宣威市监察委的调查人员对自己的调查取证有信心,为何不敢把录音录像提交法院?如果宣威市监察委真的答复法院不提供,晏祥斌法官为何不敢让李贵生律师查看复制?
3、开庭前李贵生律师提交了二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见书》,涉及12位证人。被告人付承显对他们的书面证言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依法应该出庭。可证人有到了法庭外欲出庭作证,审判长不允许!李贵生律师播放取证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调查取证真实性,审判长不允许!我接通有事不能到庭的证人电话,希望审判长能够亲自听他说李贵生律师所作的调查是否属实,审判长也不允许!以至于被告人的亲属跪在法庭恳求审判长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仍然不允许!审判法官难道不需要真相吗?这一节,被《巴蜀独立评论》记者刘虎、张梦云以《母女云南法庭三次跪求让证人出庭,无奈法官铁石心肠》一文发布到公众号巴蜀独立评论上,对人民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极坏的影响。
图片来源:公众号巴蜀独立评论
二、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问题
李贵生律师首次会见时,被告人主动谈起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表达是违心不情愿情况下签的。后几次会见他咨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的含义以及依据的事实后,李贵生律师有责任向他解释起诉书所涉罪名法条的含义和认罪认罚的规定,还有责任与被告人沟通表明对案件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和观点。更具体说出违心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个原因,公诉人说不签重判,担心家属被整,内心恐惧。决定撤回认罪认罚是被告人完全明白,经过思考,慎重作出的决定。
三、实名举报、网上质疑宣威市监察委,点名主任吴正红等问题
1、几位证人均向李贵生律师陈述他们被宣威市监察委案件调查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李贵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名向宣威市人大、上级监察委举报。2022年4月19日,李贵生律师根据调查证人、会见被告人得到的材料,以《用违法的方式打击违法,是更大的违法!对云南省宣威市监察委员会吴正红主任和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的举报信》为名,向宣威人大、国家监察委、云南省监察委实名举报违法办案的宣威市监察委有关人员。希望人大、二级监察委员会查清事实,予以处理,告知举报人结果。
2、4月20日在新浪微博“李贵生律师以案说法”发微博《宣威市监察委办案依法了吗?从宣威付承显案谈起(之一,管辖)》,点击量2.5万。《宣威市监察委办案依法了吗?从宣威付承显案谈起(之二,为何不追究单位犯罪?)》,点击量2.4万。质疑宣威监察委宣威市没有依法办案。
四、审判过程的违法情形问题
1、第一次见到晏祥斌法官,出于捍卫法律的尊严,对法官的尊重。李贵生律师表态作晏祥斌法官助手,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助手。
2、庭前会议后开庭,我感到他不想查明真相,违反法律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不准辩护律师举证。公开表示案件向曲靖中级法院汇报。违反刑诉法二审制度!
3、人民法院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组织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核实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让证人在庭审时当着控辩审三方当庭作证,根据规则采信或不采信证据,从而确定案件事实,行使定罪处罚权。本案的审判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但这不是宣威市监察委、宣威市公安局在案件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去找证人调查取证的理由,宣威市监察委、宣威市公安局的做法既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威的藐视也是对辩护律师法定执业权利的侵害。
五、判决生效前,结果未定,且法院通知本案还需开庭。公安警察,找证人、被告人调查涉及案件事实,是否干扰刑事诉讼?
六、我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你局有权力调查吗?
法槌敲下,庭审结束,辩护律师写了万余字的无罪辩护词,但没有等来判决书,却得到与案件无关的宣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证人和亲属调查的消息,李贵生律师的感觉是,宣威市监察委、检察院付承显案有关人员办的“铁案”被一个外地律师掀开了,宣威市监察委、检察院有关人员不愿面对、解决问题,只想着如何解决提出问题的李贵生律师,而宣威市公安局的一些警察就成了宣威市监察委、检察院的帮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李贵生律师将把宣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员对李贵生律师的执业活动展开调查一事,向贵州省律师协会、贵阳市律师协会紧急报告。二会将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说得非常好:“要强化权力运行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我认为宣威市公安局警察对我的调查,越是公开越是公正,反之越是藏着掖着猫腻越多。
特别告诉周局长,面对险恶的刑事辩护执业环境,出生于警察世家的李贵生律师,具备充分的保护自己的能力,借助于现代技术,保存了所有的原始证据,并进行了备份,完全能够证明自己的执业行为合法正当,已有四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表达,一旦李贵生律师失去自由,立即站出来声援,绝不允许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制造的“李庄案”重演!全国许多律师也会关注。
希望周东暄局长看到我的信后能了解情况,给予我答复。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 李贵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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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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