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老丝   

今天网上看到一个令人震惊实际上却并不意外的数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一审民事案件发改率为1.25%。有人撰文说,如果这个数据是真实的,全国的中级法院就应该果断撤销,免得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在司法实践中又没有发挥多大作用。

我查了一下这个数据的出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原文是:“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的0.15%,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改发率分别为8.73%、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0.04个百分点”。

最高人民法院报告针对的是试点法院,针对的是管辖标准调整后“下沉”的案件,所以不具体普遍代表性。我检索到的北方某法院2022年一审案件改发率为2.51%,南方某法院过去五年的发改率是0.28‰。也就是说,后者如果一年审结10000个案件,发回或改判的只有两个。法院认为是好现象,当事人可能觉得很悲哀。

我在大数据上也查询了刑事案件的发改率,看到的江苏某中院的发改率是8.45%,高于民事案件,但扣除掉抗诉案件改判的,实际为被告人利益改判案件比预想的要少得多。也就是说,一审如果已经判定,大概九成多的几率是要维持原判的。而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的也占到八成以上,所以二审的辩护空间已经很小。


有一个北方省会级城市的数据显示,全市刑事案件上诉改判率为1.64%,同比下降6.47个百分点!看似轻轻巧巧的几个百分点,可是在我看来却是惊心动魄的,这意味着该市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降了好几倍啊!法院、检察院都把上诉改判率的降低作为其业绩,可在刑辩律师看来,则是进一步封堵了二审辩护的空间。

这也是我这么多年来不大愿意接二审案件和申诉的理由。我曾打过一个不恰当的比喻:若某案一审的赢面占50%的话,二审只有5%,申诉就只有0.5%了。当然这个没法量化,只是用来说明一审的空间比较大,而二审和申诉的难度呈几何级上升,维持是大概率,改判是意外了。我辩护的大部分无罪案件都是一审,二审很少,申诉的更少。

用一个更不恰当的比喻来说,冤案的一审是癌症早期,早发现早治疗,找到良医,治愈的希望非常大。二审就是中晚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才能创造奇迹。申诉就是病入膏肓了,很多时候华佗在世也没办法。有的案件明明很冤,但错过了最佳时机,只能以漫漫申诉来碰运气。有的中院几年都没有一起再审案件,申诉救济途径已形同虚设。

于是,刑事司法中就实际上就出现了一个潜规则,就是“一审终审”。或者说,名义上是二审终审,实际上一审判完以后,没有再纠错和改判的可能性了。因为事实简单的案件,一审法官有足够的裁量权,二审不愿去改,复杂疑难的案件,早已请示过上级法院,没有必要去改。久而久之,上下级法院都默契地以降低发改率为目标。

这种现象尤以涉黑案件最为突出。所有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涉黑案,实际上都不是本院决定的,必然都经过了请示汇报,于是二审几乎无一例外不开庭直接维持原判。全国范围内二审开庭的屈指可数。而申诉呢,目前除了黑龙江那个申诉成功的,我还没有见过第二个。与其这样让人绝望,不如涉黑案件一律规定没有二审,不得申诉。

二审原本是纠错的常规程序,申诉是纠错的特别程序,但都是为了纠错,否则就不会设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度,不会设刑事申诉制度。但请示汇报制度、审委会制度、绩效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一些原本出发点有可能是好的制度,却把这种纠错机制给架空了。而一审终审实际上又承担不了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名义上公开审理的案件,实际上你却不知道判决结果是如何产生的,因为它似乎并不产生于公开的庭审,而往往是背后的承办人汇报、审委会决定、主管副院长签批、公检法三长会商、政法委干预以及很多看不见的案外因素的影响。这也决定了在法庭之外,蒙冤当事人无穷无尽的申诉信访,只为公平公正,而不是为包庇袒护。

我其实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而是法治理想主义者,总希望我们法律人的努力,可以去改变那些沉疴积弊。但现实却总是给我们灰暗的压力,当我们为罪案的合理疑点据理力争,当我们为每一个人获得公平审判去奋战时,那些狂热而无知的伸长了脖子的看客,在我们背后投以石块。他们不知道,我们为之奋斗的,其实也是他们的权利。

我甚至都懒得问他们,当你们的家人遭遇刑事指控,当案件证据和程序存在问题,你们是愿意请全程都乖乖地配合办案机关的律师,还是为了你亲人冒着风险置名利不顾也要抗争的律师?所谓法治之路道长且阻,刑辩律师犹如那只勇敢的知更鸟,因为洞悉一切而成为被攻击的对象,但谁又能真正阻止未来法治之光的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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