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呼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多给企业生存空间 


在中国大陆网络上、媒体间以及投资圈里,在东北经济相关问题上,有一句流行的说法:投资不过山海关!这一说法指的是不少企业在听到涉及中国东北地区的项目时有意规避的现象。几个月前,一位在黑龙江煤炭行业浸淫了十几年的民营企业家却因为申请产能置换,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而身陷囹圄,令他对这个说法可谓是感同身受。近日,这位投资了两家煤矿、最多时安置过近两千人就业的王家毅的家属徐某华投书媒体,向记者反映了他们经营的煤矿企业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申请产能置换后被定罪

王家毅是黑龙江省鸡西市哈达岗煤矿天辰井和鸡东县永辉煤矿的实际投资人。因为近期鸡西市公检法机关执法的一些问题,将导致王家毅的两家企业被迫停产和面临倒闭,也让苦心经营了十几年的企业家王家毅面临破产境地。

记者从徐某华处了解到,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天辰井、鸡东县永辉煤矿因企业拖欠鸡西市最大规模高利贷公司的高利贷,两家企业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列为同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永辉煤矿的9万吨产能。王家毅是这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这两家企业在同一个案件中被强制执行,两家企业早已处于停产状态。

王家毅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9 月11日被逮捕。该案目前在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原由是,王家毅曾于2018年、2020年先后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鸡东县人民政府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将鸡东县永辉煤矿的9万吨产能置换给天辰井煤矿(只有申请,从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王家毅在法院已经查封该产能的情况下,仍然申请产能置换,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但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被查封的鸡东县永辉煤矿9万端产能,已经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查封。对此,家属徐某华认为,指控王家毅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具备,不知为何至今仍然羁押王家毅,而且要刑事审判。

徐某华告诉记者:“若司法机关继续羁押王家毅,必将导致天辰井煤矿、永辉煤矿立即倒闭。因为,按国家规定产能低于30万吨的煤矿必须关闭,但国家允许各煤矿之间产能置换。为了矿井不关闭,企业不倒闭,王家毅将自己永辉煤矿的9万吨产能,与自己的天辰井煤矿15万吨产能合并,再外购了6万吨产能,恰好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30万吨的起点。基于此,王家毅向县政府以及鸡冠区法院书面申请产能‘合并’。因为永辉煤矿和天辰井都是王家毅自己的,所以这不是‘交易’,仅仅是‘合并’。如果产能合并成功,煤矿就有可能死里逃生,借国家政策恢复生产,偿还债权人的钱也指日可待。”

多位法学专家质疑罪名


王家毅的遭遇引起了不少法学泰斗和专家的高度关注。记者获悉,2021年1月3日下午2点,北京花园酒店召开了一场鸡西市煤矿法治论证会,十多位法律专家和媒体记者就王家毅案件在会上进行了法学研讨,现场发言的有:著名法律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王文华教授;著名法律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洪道德教授;著名法律学者,京津冀法律研究会会长,法学博士、法经济学博士后周厚兴教授;著名学者,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原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陈剑教授;著名法律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刘计划教授;著名法律学者,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与法》周刊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央视《谈事说理》《事实评论》栏目评论员温毅斌教授;法律实务专家,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远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高级顾问、前资深检察官、北京市优秀公诉人艾阳。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认为:“王家毅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从实体法、从刑法角度来说,认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主要的原因有几个方面,第一,看行为,处置是什么含义呢?刑法的规定是隐藏财产——本案肯定不符合;转移财产——现在王家毅转让产能或者产能合并,这与刑法314条的转移不是一个含义;变卖财产——本案更不存在,故意毁损也不存在。因此,从行为方面来说,王家毅跟这四项是对不上的。如果非要把他向发改委提出申请这件事解释为非法处置的话,那么不仅仅是扩大解释了,更是属于有罪类推,刑法上是不允许做类推的,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第二,王家毅向发改委提出申请的这个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侵害性,有没有社会危害性,他到底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威胁?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查封了之后当事人就不能提申请是不对的,向职能部门提申请是公民的权利,可以不批啊!因此就认定他是犯罪,要说明他侵害了谁的权益和造成了什么样的法律损失或者给谁造成了威胁。如果找不到实际损失的话,怎么是犯罪呢?从结果来看,2020年执行裁定实际上已经解除了,更证明王家毅没有任何的法律侵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刑法314条说的非法处置还有一个附加的要件就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可是现在找不出王家毅情节严重的事实。第三,从实体法上来说,即使王家毅的行为不合适、不合理、有失当的地方,也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情节轻微的,不认定为是犯罪。从刑事诉讼法程序方面来说,被查封的鸡东县永辉煤矿9万吨的产能已经于2020年10月26号解除查封了,指控王家毅犯罪的事实或者给法律造成侵害的事实都已经不存在了,继续羁押王家毅确实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何况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第一项、第二项王家毅都符合,可以取保候审。刑诉法第96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从某种程度上讲,一开始对王家毅采取拘留特别是批捕措施都是不必要的,不合适的。”


洪道德教授接着指出:“王家毅既没有犯罪结果,也没有犯罪行为,王家毅向当地发改委申请转移或者转让产能,相当于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性质是一样的,这是权利。任何一个法律,任何一个司法解释,任何一个政策,都不会剥夺当事人这项申诉申请的权利。所以不存在不准申请、申请了就构成犯罪的问题,王家毅连违法都不是,他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

周厚兴教授发言表示:“王家毅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关键的问题是,产能置换方案是否就属于刑法第314条里面的转移和变卖财产问题。从刑法来考虑,刑法第314条转移和变卖财产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只有实现了转移的结果和变卖的结果,才能触犯这条法律规定。王家毅和天辰井、永辉煤矿均是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永辉煤矿把9万吨的产能导入天辰井,没有造成财产流失,财产还在他手里面,没有倒到第三人那儿去,所以也不存在触犯刑法第314条的问题。”

陈剑教授谈到:“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条例,从2005年到现在一共有138条,但是在地方上绝大多数都没落实。黑龙江省这几年经济大幅滑落因素很多,人口结构失衡等等都是因素,营商环境糟糕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地办这个案子本身是有缺陷的。刑法第314条关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构成要件,讲了八个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所有的细节都不构成。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证明王家毅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形成,所以我特别认同洪道德教授的观点。”

刘计划教授针对王家毅案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从实体上,王家毅基于产能合并、还款的初衷,采取了申请的行为,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查封财产的后果,所以在实体法上,王家毅的行为未构成刑法第314条关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构成要件。第二,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强调王家毅的行为是非法处置,情节严重,这样一个指控显然与事实不符。从结果上并未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的后果,也谈不上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情节严重。第三,建议律师能否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就案件的事实进行协商,能不能申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对被告人、检察机关是双赢的结果。

法律人士建议应多给民营企业生存空间

温毅斌教授就王家毅案件谈了四点看法: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去年明确指示,考虑到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能不判实刑的可以适用缓刑,以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这是张军检察长的一个重要讲话,当地的检察机关没有贯彻落实好。第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的四种情形:隐藏、转移、变卖和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最后一个罪是结果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从民事的词意上去看,本案当事人王家毅申请产能合并和产能置换,都是按照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公开进行,似乎是与转移、隐藏、变卖、故意毁损相去甚远。况且将同一案件中的两个被执行人合并到一起,并没有对执行造成影响,也没有对申请执行人权益造成损害。实际控制人王家毅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达到煤矿不被关停的目的,因为产能必须达到30万吨,并不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和逃避执行,更不能等同于是非法处置了查扣冻财产犯罪。第三,查扣冻物被执行法院解除查扣冻以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嫌疑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应当马上对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并撤案。第四,最高法院去年有一个《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执行人因为疫情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查封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规定,要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是不采取查扣冻等措施。

律师王远方则强调了当事人应该争取取保候审的权利:“这个案件王家毅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很大。建议辩护律师现在应该采取积极的第一步,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律师艾阳认为:第一,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冻扣财产的罪名,很明显是要有结果的,是结果犯,必须要有行为和结果,主观上是故意,明知道财产处于查扣冻状态,仍然要对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查扣冻财产的行为,而且法条上约束很明确,要求有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这个案子民事诉讼是在2018年下达的裁定,但实际上立案却发生于2020年,很诡异,为什么过了两年才翻出来,一直不执行?一直搞被执行人,不动财产而动人。这个逻辑动机很奇怪。第二,吊诡的是时间,8月28号立案,刑事拘留,9月11号批捕,推进节奏非常快。常规的刑事拘留最长可以到30日,他也没有用满,9月11日批捕,9月25号就移送检察起诉,因为逮捕的期限是2个月,最长可以做3次延长,最长时间可以达7个月,他只用了15日。审查起诉,9月25号移送审查起诉,10月23号直接移送法院了。背后可能会有一些案外的因素。

法院近期将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就专家提出的针对企业家王家毅案件的有关质疑,电话采访了鸡冠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刑庭领导和鸡冠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副检察长。法院的领导回答说:“我不知道有什么企业家,我们只知道有个被告人,因事先拒执犯罪,还有公安局通知我们涉嫌煤矿安全事故犯罪,多起犯罪。有这么一个当事人,我知道这个事儿,其他案情我不太清楚。”记者又说:“前几天在北京召开了鸡西市煤矿法治论证会,会上王文华教授指出,王家毅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从刑法和实体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该领导回答:“你们走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的程序涉嫌有罪、无罪的法律程序。我这还有事儿呢!”

记者又联系了鸡冠区法院刑庭的领导,电话接通后,记者刚表明身份就被挂断了。随后记者发去短信,就“多位专家认为王家毅申请产能置换不构成刑事犯罪”等问题发短信给刑庭领导。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对方回应。

鸡冠区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在记者的电话采访中回答说道:“案件当事人是黑龙江省鸡西市哈达岗煤矿投资人王家毅,经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于9月11日被逮捕。电话聊这个案件不太保密,如果你想书面了解案件,请找我们相关部门。因为这个案件现在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没有开庭,跟你说多了也不太方便,直接公开审理,对于够罪或不够罪,我也不能跟你说。”记者接着又问道:“被查封的鸡东县永辉煤矿9万吨产能,已经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查封。指控王家毅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具备,但是王家毅至今仍然被羁押,而且马上要进行刑事审判。”他解释:“具体案件我不能跟你探讨,我们已经起诉到法院了,法院在还没有开庭审理前,我不跟你答复任何东西。你可以直接来我们宣传部门,或者上法院了解,等到开完庭之后再说,我马上要开会了。”

记者随后从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王家毅一案的开庭时间本来定于2020年12月16日,但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延期,可能会在2021年1月底开庭。该案件的进一步发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记者 陈晖/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