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中国,警惕打着“法治幌子”的功利主义
文|成都夏虎律师
每个人的内心中都有邪恶的成分,因此,一种合理的制度一定要尽力约束人性中的邪恶,而一种糟糕的制度则会不断激发人性深处的幽暗。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醒我们,如果人们被一块“无知之幕”遮盖,这块幕布让人们暂时不知道自己将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那么人们会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呢?
许多年后,假如有人问我,当年你为社会做过的贡献是什么?我会说:我传播了很多充满人性、良知、散发着正义光芒的文字,我拒绝了与邪恶同污合流。(注:本公众号转发的文章和视频仅用作学习和交流,不作他用)
是纯粹的弱肉强食的功利主义吗?当然不是,你不能保证自己一定生长在富贵人家。
是纯粹的自由放任主义吗?当然也不是,虽然你很可能奋斗成为“首富”,但也可能会在竞争中一败涂地。
因此,你要避免一种可能让人一无所有却得不到任何帮助的制度。
所以,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种原则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你一贫如洗,你依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且是任何人无法干涉的。第二种原则是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但它却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
换言之,要用差异原则来纠正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公平,每个人所拥有的才能和天赋是不平等的,如果大家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赛跑,如对“富孩子”和“穷孩子”适用同样的竞争规则,那么最后会出现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公共政策上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而非让强者通吃一切。
这种差异原则把自然才能看成一种公共资产,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和天赋,也无法决定我们一生所能遇到的机遇,这些东西看似属于你,但又不属于你,那些受到上天宠爱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当他们的好运气改变那些不利者的状况时,才能从自己的好运气中获利。在天资上占优势的人们,不能因为自己天分较高而仅仅自己受益,而要通过抵消那些训练和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从而帮助那些比较不幸的人。没有人应当得到更大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在社会上值得拥有更加有利的起点。
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最要警惕的是一种新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维,即用传统法家的思想冠以功利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幌子。
法家崇拜权力,对其而言,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法治” “法家”虽只一字之别,但却差之千里。在法家看来,最重要的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掌权者的心思。
法治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约束,这和法家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法治的精神来源于对人性幽暗面的洞察。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地证明,我们的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说:“不被限制的权力倾向于腐化那些拥有它之人的灵魂。”这也恰好印证了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一些“法家”不仅顶着法治的“大帽子”,还扯来了功利主义和自由竞争两面大旗。一方面,言必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不顾少数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则以自由竞争来规避对弱者本应承担的道义责任。
如果处在这样一种“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维中,人们难免会对权力顶礼膜拜,而失去对一切的敬畏,这种“权力至上”的思维不断释放着人性深处的邪恶。在任何行业,如果人们信奉强者为大,也就不可能真正遵守规则,因为规则只对弱者有效,强者永远跳出规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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