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或面临十宗罪!定罪标准明确(附案例)
来源|第一法商
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为上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真的别再非法上访了,尤其不要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一不小心就会被判刑住进监狱。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寿宁县鳌阳镇居民张培兰(女、64岁)为达个人目的,以联生公司环境污染为由,长期以来,不按《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多次赴省进京及到非信访场所寻衅滋事,故意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近日,被告人张培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人员刘进强、林培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
除上述案例外,当地警方近期还处理多名非法进京访人员:
案例一
2019年8月8日,违法嫌疑人张某辉以其儿子张某生申请“五保户”未得到办理及2014年征地修路生产小组田地被侵占等事情为由越级进京上访,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派出所查获;2019年8月28日,张某辉以同样理由越级到北京府右街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经查,张某辉的信访事由已分别由寿宁县民政局及南阳镇政府多次给予答复。违法嫌疑人张某辉的行为已扰乱信访单位工作秩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情节较重,被寿宁公安依法拘留。
案例二
2019年08月01日,下党派出所接到寿宁县信访局移交的材料,材料显示杨某彪于2019年7月30日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训诫,要求依法处理。经依法调查,杨某彪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警告。
案例三
2019年08月01日,芹洋派出所接到寿宁县信访局移交的材料,材料显示叶某福于2019年7月30日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训诫,要求依法处理。经依法调查,叶某福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警告。
案例四
2019年8月30日,寿宁县公安局接寿宁县信访局移送线索称:有一名上访人员范某富于2019年8月27日到北京非访,当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要求依法处理。经依法调查,范某富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警告。
案例五
2019年08月13日,芹洋派出所接到寿宁县信访局移交的材料,材料显示陈某富于2019年7月30日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训诫,要求依法处理。经依法调查,陈某富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警告。
2018年2月26日,山东沂蒙市兰山区警方,将非法缠访、闹访,涉嫌寻衅滋事的曹某、吴某、柏某3人刑事拘留。
2018年2月9日,河南农民李志洲因长期到周口、北京等地多次上访,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8年2月5日,烟台女子丛某某因多次违规上访被烟台芝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多次非正常上访的蒋某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非正常上访会触及哪些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
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提醒:上访人员上访时一定要避免上述行为,且对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此罪轻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
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
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提醒:很多上访群众内心可能并没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这个概念,也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是属于集会、游行和示威了,虽然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进行并服从安排,否则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三、妨害公务罪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提醒:此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主要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就包含了两个要素:一是身份的合法性,二是行为的合法性。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与暴力、威胁相适应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所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应当达到了足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程度。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例如,醉酒驾驶的行为人,面对设卡检查的交警时采取冲撞路卡、破坏警用设备、砸警车等行为逃避检查,导致警察无法正常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其行为系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标准。相反,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仅是合理抗拒,例如轻推警察、口头拒绝等,其行为没有达到阻碍公务执行的程度,此时,若以妨害公务罪定性行为人实施的抗拒行为,极易产生滥用妨害公务罪认定标准的后果,不仅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也极易使执法部门陷入不必要的诉累。
3.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对行为结果所持的应当是积极、放任的故意心态。即,行为人明知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若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在未穿着足以表明其身份的服装及出示相关证件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威胁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应视为合理的自卫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提醒: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物质损失或是造成恶劣的政治、社会影响的行为。
提醒:此罪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并限定为国家机关。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醒:上访要尽量避免在车站、码头等场所,因为只要是聚众就难免会影响交通秩序,更易获罪。此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七、敲诈勒索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以及威胁的方式在所不问,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即可;要挟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提醒:根据数额不同轻则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必要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为什么信访会与敲诈勒索罪扯上关系。
情节与量刑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八、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
提醒:上访中切不可由于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了引起进一步重视或处于报复心理,凭空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构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
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的都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提醒:对于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没有损失数额的要求。此罪,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又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
2、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的加重情节。
若行为人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司财务,而且足以造成危机公共安全的,则应依照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军事交通设施或其他生产经营设备等特定公私财物,则应按照刑法其他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的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
“以上”,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几种形式有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传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不需要任何后果,只要司法人员认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访切勿采取极端手段,可能你无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以下22种行为,全部属于非法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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