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访”“控访”是信访工作中的梗阻,法治不容“捂盖子”乱作为
来源|国普网法治
就在上个月“上访者陈裕咸被殴打致死案”的一审判决,引发舆论关注。也再一次把“截访”、“控访”这一话题拉回了人们眼前。
2005年,公安机关以陈裕咸卖假种子将其拘留,后支付取保候审保证金及赔付受损农户费用共八万元。此后,陈裕咸一直向多个部门反映自己是无辜的,直至在2017年到北京上访被非法截访人员殴打致死。
陈裕咸被截访人员殴打致死3年后,终于于今年6月等来了一审判决,12个截访人员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3至14年,其中主犯牛力、苏日力格获刑14年,陈云、郭林鋆获刑11年。
这一案件又一次将截访、控访这一话题带回了人们面前,近年来,地方官员截访、控访的报道屡见不鲜,访民的无奈与悲哀,媒体上的报道更是举不胜举。
地方官员为何频频“截访”?这里面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当地政府及官员自知存在有违法乱纪、贪贿腐败的问题,怕被群众举报,怕被巡视组查实。二是地方信访工作存在问题,群众上访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存在信访渠道不畅通、信访机制不健全、控访截访等现象,怕上级责骂,“截访”截住的不仅仅是群众的人、更是堵住了群众的路、封住了群众的嘴,截访,控访力度越大,说明地方上越可能存在欺上瞒下胡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笔者认为,“截访”、“控访”,等于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截访不能真正堵住问题,反而会造成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地方政府和基层官员阻截群众信访,其本身就是违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地方上实行“截访”、“控访”,无异于变相的限制当地百姓的人身自由,剥夺了其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老百姓连信访机关的大门都进不去,还谈什么“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还谈什么“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谈什么“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活中,如果不是遭遇了不公,或者在当地投诉无果,被迫寻求自上往下地解决问题。相信人们不会平白无故地不顾路途遥远去上访。
信访工作的本意在于“疏”不在于“堵”,依法依规开展信访工作完全可以从上访者那里倒查主事者的问题和责任,妥善地协调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和矛盾,因此对上访者拦卡堵截的地方官员或公权力部门,就是知道上访者将暴露自己的问题,他们拦截上访者,很多时候是为了企图劫持真相,毕竟在有的地方,官员的政绩与群众信访数量、群体维权事件等内容是牢牢挂钩的。
经笔者查阅,《人民论坛》杂志曾经发表专题报道,批评一些地方把维护稳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将群众信访数量、群体维权事件等内容与官员政绩挂钩,这些约束不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反而使很多基层官员将大力应付与维稳相关的事项,“捂盖子”掩盖事实真相。该报道指出,在地方信访工作中,一些地方官员不是想办法解决群众的问题,而是采取截访、控访等控制手段压制群众的诉求,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
地方官员如此无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岂不可怕?试问,远赴他地,进行截访、控访,其相关地方工作人员的住宿、交通等各项开支究竟是什么钱?这种公款开支又是经过什么人批准?
为了维护稳定政绩和信访数量而上演的“控访”闹剧,有损地方政府的形象,是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都是一个巨大的伤害。
大力限制乃至剥夺民众上访的权利,限制乃至剥夺其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为自己的政绩挣门面,更是有违设立信访的初衷!
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信访应该是群众和政府沟通的一座桥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件利器,而截访”、“控访”是信访工作中的重大梗阻。
笔者希望尽快对“截访”者给予限制,司法层面追究截访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对地方干部“捂盖子”造成的后果进行追责,建立更加全面科学、更有公信力的信访考核机制,让他们不敢“捂盖子”,不敢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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