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服完刑的罪犯
作者:刘虎张梦云
“去年7月,我们就向洛阳市汝阳县法院递交了《关于罪犯刘进修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要求确认刘进修已服刑完毕,开具《释放证明书》。但我们迄今没有收到回复。”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牛玉亮说,“刘进修案刑罚执行中法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在太荒唐了!”
罪犯刘进修2011年2月被“双规”,同年6月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2011年11月因心肌梗死送往医院抢救被取保候审。在司法部门实际羁押五个月零9天。
▲刘进修近日在家中接待笔者等,交谈了约一个小时以后,无法正常起身,由老伴搀扶起来后,又出现了呕吐等症状。刘虎摄
此后,汝阳县法院于2014年1月认定刘进修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同年12月,洛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
“我因为遭到已落马的大贪官陈雪枫栽赃陷害,蒙冤被判刑。而且现在七年刑期早就过去了,服刑仍没有结束,也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刘进修在其郑州寓所对笔者说,他已经快72岁了,身体也非常不好,不知道自己有生之年是否能撑到刑期结束。
01
关押9个多月健康严重损害,一直未能收监
刘进修出生于1951年3月,1997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12月任河南中原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煤化集团)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任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化集团)副总经理级调研员。2011年2月,刘进修被“双规”。
2011年6月14日,刘进修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1月22日,刘进修被送往医院抢救,汝阳县检察院将其取保候审。
2014年1月22日,汝阳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刘进修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37.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判决书特别载明:刑期从实际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刘进修不服,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日,洛阳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洛阳市中级法院,刘进修案二审审判机关。张梦云摄
因刘进修数次病危,其在法院审理阶段亦未被羁押,仍然由法院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6日,汝阳县法院作出(2014)汝刑执字第200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刘进修收监执行。收监过程中,刘进修又因病昏迷,实际上当日并没有收监,被送往汝阳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因病情严重,16日晚又转至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其病情包括:高血压Ⅲ级极高危(血压229/140mmHg);心脏病Ⅲ级(左前降支中段严重狭窄,梗塞75%);糖尿病II型,并发多种严重疾病(心脑血管病、肾病、眼病、周围神经病变、四肢麻木等)。
“我原本就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但病情没这么严重。”刘进修说,自己是在纪委“双规”和看守所关押9个多月期间,医疗条件极差,令身体健康状况迅速恶化。
刘进修的申诉律师张锦宏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刘进修因严重疾病不能收监执行的情况下,汝阳县法院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但经刘进修多次申请,该院相关人员仍坚决不予办理。
“我的女儿刘丹去汝阳法院,告知法官:新刑法规定,执刑前由法院办理监外执行。法官说没接到院里通知,必须按程序走:先交到拘留所、监狱,办理监外执行,法院不能办。”刘进修说。
2015年1月23日,汝阳县法院没有为刘进修办理监外执行,而是做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并在后来的2016年1月23日、2017年1月23日、2018年1月23日、2021年5月11日多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取保候审”,顾名思义是保释等候审理的意思,是在审判结束前不适合羁押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诉律师张锦宏、牛玉亮认为,“对于判决生效的已决罪犯而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是错误的、荒谬的,也是违法的。”
洛阳中院在2014年12月3日二审终审裁定就已作出并生效。同月16日,汝阳县法院又对刘进修作出了收监执行决定。这都表明审判阶段已经结束,进入了执行阶段。张锦宏、牛玉亮认为,汝阳法院相关人员不顾《刑法》265条规定及刘进修病危的实际情况,拒绝让刘进修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而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11日,汝阳县法院再次决定对刘进修执行收监。但在此之前,刘进修就因脑梗死昏迷,已在医院抢救4天,后又昏迷,医院下了三次病危通知。收监再次作罢。
02
遥遥无期的有期徒刑
直到2018年4月,汝阳县法院才首次决定对已经在监狱外三年多的刘进修采取监外执行措施——2017年9月9日,刘进修再次提出申请;2018年4月23日,汝阳县法院同意从该日起对刘进修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19年4月22日止。
此后,汝阳县法院又三次决定对刘进修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4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20年4月22日止;2020年4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21年4月22日止;最近的一次是2022年6月28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显示:“准予刘进修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
该《决定书》称,汝阳县法院受理刘进修的监外执行申请后,报请洛阳中院委托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刘进修的病情进行司法鉴定,该院于2021年7月8日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刘进修患有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糖尿病;脑梗死。洛阳中院于2021年8月2日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听证会并出具了《专家审查意见书》,认为刘进修目前身体状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不排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风险存在。刘进修仅在此次向汝阳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就分别于2021年6月、2021年10月、2022年1月和2022年4月住院治疗四次。
律师张锦宏称,在汝阳县法院2018年第一次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写道:“经查明,从2011年至2018年,刘进修住院23次,医院下病危通知6次,糖尿病并发症严重,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心脑梗死多次。”到2022年,刘进修已住院39次,10次下病危通知,靶器官损害严重,有生命危险。“这证明刘进修确实病重病危。”
“刘进修在汝阳县法院作出第一次《收监执行决定》之前已被羁押5个月零9天,按照判决书上七年有期徒刑来计算,到2021年7月6日其刑期应该已经结束。”张锦宏称,根据汝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2015年1月14日向审判监督庭出具的《材料移送函》可知,刘进修当时也符合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条件。因为未及时办理监外执行,而监外执行才计入刑期,取保候审不计入刑期,致使刘进修的刑期变得不确定。
从2011年2月刘进修被“双规”至今已经超过十一年半,按照法院已经作出的四次监外执行决定计算,刘进修的有效已服刑期却还不到其七年刑期的一半。即使按照2014年12月16日做出收监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到现在也早已超过七年了。“无论是执行法院、社区矫正机关还是刘进修本人,都不知道其七年的刑期何时结束,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不定期刑’的原则。”
从二审终审裁定生效,到2018年法院第一次决定对刘进修暂予监外执行,近三年半的时间未计入刑期,那么这三年半的时间性质是什么?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状态?张锦宏说,“既不是脱逃(因为有当地派出所监管),又不是服刑,更不是自由身,显得不伦不类。”
▲汝阳县法院为刘进修开具的一份取保候审决定。律师张锦宏等认为,对已决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荒唐透顶。刘虎摄
“请汝阳县法院依法将我刑满释放。”刘进修申诉称,从2014年12月作出收监执行决定至2018年4月办理监外执行期间,其被非法办理四次取保候审,共计3年4个月零6天;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6月18日由矫正中心监管的1年零2个月的取保候审;2011年2月22日至2011年11月22日在纪委“双规”和拘留所羁押期间,均应计入已执行刑期。
03
获刑被指不附和省部级领导遭报复陷害
“我的案件是前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陈雪枫因为工作中的矛盾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编造假案,检察院受指使非法伪造假证,法院不敢担当,在严重的指使和干预下造成的冤假错案。”刘进修称,他因受到陈雪枫栽赃陷害,一审被冤判;在陈雪枫的干预下,其上诉又被驳回。
公开资料显示,陈雪枫出生于1958年9月,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任河南省副省长、党组成员,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2017年5月,陈雪枫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雪枫、刘进修的履历显示,二人曾在河南煤化集团共事超过两年。2008年11月至2011年1月,陈雪枫任河南煤化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刘进修任河南煤化集团副总经理级调研员。
刘进修称,陈雪枫任河南煤化集团董事长时,因企业整合时刘进修不愿意与陈雪枫合作,加上刘进修对陈雪枫盲目上项目持有不同意见,导致陈雪枫怀恨在心。在陈雪枫的指使和干预下,在刘进修临近退休时,让其去河南省纪委和河南煤化集团成立的联合办案组,揭发其上级、中原煤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兼党委书记李永新。
李永新后来曾出任河南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0年落马。2014年1月,河南高院对李永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无期徒刑的终审裁决。
刘进修称,因不知情无法揭发,联合办案组以“抗拒组织,态度恶劣”为由将其“双规”。他仍不知情,办案组又冻结了他的全部财产,对其全面审查。仍查不出问题,办案人员就对他进行逼供和诱供:“你一不揭发,二不交代,纪委不会放你走。纪委是保护干部的,规定厅级干部贪污100万以下不追究责任。”“不承认就抓你全家,想不起来就把与你们有业务来往的单位都写出来,再填数字。”“你90岁母亲病危等你见最后一面,写了就放你走,不然5年也别想出去……”
▲洛阳中院已数次委托医学专家对罪犯刘进修的病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刘进修不适宜羁押。刘虎摄
“他们威胁我说,已经从1000多万减到50万了,你还不认,不要命了?然后不让调查,不经省纪委监审室审查,就把我移交检察院,还说敢翻案就治死你。”刘进修称,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汝阳县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联合办案组。陈雪枫恼羞成怒,指使纪委干预,并编造他受贿37.25万元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经过漫长的审理,刘进修一审被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后,我申诉到河南高院。省高院以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我自己承认为由,驳回申诉。”刘进修称,他的健康状况持续恶化,跟蒙冤亦有很大的关系。
04
“虚假证据充斥着整个案卷”
“刘进修的供述是在受到生命威胁、被逼迫下作出的,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刘进修的二审辩护律师曾在法庭上表示,刘进修对于其在接受纪委调查和检察院侦查、审查过程中的供述不予认可,是虚假供述。
该辩护人称,办案人员为了满足将假案办真的思路,要求刘进修做出与他人证实的内容相印证的供述。因此,侦查人员是在一个“由供到证”的错误逻辑中开展本案的侦查工作的,现查明刘进修的供述内容与客观事实及客观证据不相符。
“高院裁定书中说2011年6月8日我写的材料和笔录已证明受贿的事实。我请求法院调取6月8日4次、6月10日4次、6月14日、7月20日审讯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证明是根本没有审讯的假笔录。”刘进修称,“6月8日的手写材料,汝阳检察院说是我在检察院写的。我6月14日才被关押到汝阳,6月8日还在郑州被纪委双规,怎么可能跑到200公里外的汝阳检察院去写材料?”
“刘进修发生了位移的情况,实属匪夷所思。”二审律师表示,所谓2011年6月8日刘进修在汝阳县检察院手写的交代材料,明显属于伪造。
▲这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显示:直到明年6月27日,罪犯刘进修才算是服了四年刑。刘虎 摄
二审辩护人还表示,本案侦查人员任某某不具有检察员资格,不应开展侦查活动,但本案的大量证据均由其提取,属程序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任某某所调取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均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当作证据使用。
该律师称,刘进修明确表示任某某存在单独讯问和编造讯问笔录的情况。“关于2011年6月8日和10日全天、6月14日晚、7月17日全天的讯问笔录,经刘进修辨认属任某某伪造。刘进修清楚地记得在上述时间段内,任某某等人没有讯问过他。”
“2011年6月8日、10日讯问刘进修的笔录上有刘某某的签名。经刘进修辨认,在上述时间的讯问过程中,刘某某没有参与审讯,其签名应属伪造。只有任某某一人讯问刘进修,此亦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同时,翟某某、王某某的部分签名亦属伪造,可调取讯问录像查证。”
该律师表示,刘进修案“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在程序上、实体上均存在严重问题,虚假证据充斥着整个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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