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中国基金报记者 颜颖

连续两年被同一人骗贷上亿元,这样的惨剧在辽宁某农商行中上演。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辽宁某农商行被某初中文化的男子佟某以借新换旧、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1.28亿元,造成损失7915.83万元。

骗局揭露后,佟某一审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相关支行行长赵某和信贷员张某也因违法发放贷款,双双被判3年。对此,三人均提起上诉。银行员工张某更是在上诉中提出,违法房贷系农商行的违规操作,自己不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履职行为。

实情究竟如何?来看详情——

两年骗贷1.28亿

英雄不问出处,仅有初中学历的男子也能操控上亿元的骗贷大案。

判决书显示,佟某出生于1968年,初中文化,系兴城市某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佟某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某农商行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在该农商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具体来看,佟某于2015年7月、2015年9月、2017年9月,在药王乡支行借用顶名人的名义,采取用“顶名人”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

2015年12月、2016年1月,佟某在碱厂支行利用其名下企业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佟某在望海支行利用其名下两个合作社及借用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据调查,佟某本应建大棚448座,实建大棚279座,经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案抵押物价值为3131.5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236.39万元。佟某对相关贷款无法偿还,造成该农商行损失7915.8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佟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佟某判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银行7915.83万元。

支行行长认罪

信贷员:没有玩忽职守

从骗贷手法上来看,佟某的方式并不算高明。尤其是在望海支行分4次套取7400万贷款,其行为自然得到了“内鬼”的支持。判决显示,此次涉案的两名银行员工赵某、张某分别为该农商行望海支行行长和信贷员。

法院指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然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对二人均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此,支行行长赵某上诉称,其对原判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没有异议,但对认定其“金额特别巨大”存在异议,导致原判量刑重。且部分贷款具有真实抵押物和已经偿还的利息、本金及追加的大棚;请求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赵某的行为只是“发”,没有“放”,不构成发放犯罪。本案农商行是“点贷”,赵某只是执行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信贷员张某及辩护人则提出,该农商行明知大棚不存在,主动帮助佟某获得虚开的大棚物权证,是农商行违规操作造成违法放贷的后果。张某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履职行为,其行为与贷款被违法发放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改判无罪。

另外,佟某也提起上诉称,自己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及骗贷人的“喊冤”,法院是否能够改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辽宁省葫芦岛中院指出,佟某为规避农商行对贷款申请的相关规定,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成立诸多合作社,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贷款;或者利用他人之名顶名贷款。在贷款过程中,虚构借款人的月收入、虚构房屋产权等手段进行欺骗。

在贷款评估环节,为使评估价格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佟某授意评估人员将价格做高,从而虚增了抵押物价值。佟某骗取贷款的行为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导致贷款最终形成不良,造成了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而对于两名银行员工,从职责来看,张某作为农商行望海支行的信贷员、贷款调查经办责任人,依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情况。

赵某作为农商行望海支行行长、贷款调查主责任人,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贷审会审批。

法院指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其分别负责贷款材料的调查及审查。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进行贷款不符合抵押贷款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况、月收入、房屋产权等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顶名贷款情形,仍出具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其二人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辽宁省葫芦岛中院对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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