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政华,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来源|长安街知事
傅政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傅政华归案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9月22日,长春中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傅政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傅政华(中)图源:@长春中法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长春中院认为,被告人傅政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傅政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傅政华被留置截图来源:《零容忍》
傅政华是孙力军政治团伙的成员之一。昨日,该政治团伙的其他三名成员——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已分别受到法律制裁(一日3“虎”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被判14年)。
2021年10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傅政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3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开除傅政华的党籍、公职。
经查,傅政华完全背弃理想信念,从未真正忠诚于党和人民,彻底丧失党性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投机钻营,利令智昏,为达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
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
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危害党的集中统一;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长期结交多名“政治骗子”,造成恶劣影响;
长期违规领用和携带枪支,形成严重安全隐患;
对纪法毫无敬畏,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擅权专断,恣意妄为,造成严重恶劣政治后果;
长期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极为严重,生活奢靡享乐,长期违规占用多套住房、办公用房和多辆公车供个人及家庭享受,长期安排多名公职、现役人员为个人及家人提供服务,频繁接受高档宴请和旅游安排;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政法队伍政治生态;
贪婪腐化,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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