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国杰律师说

从本期开始,我们《国杰律师说》开始和大家说一说有关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之一。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案件,检察院行使的是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等权力。对于属于检察院自侦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还和公安机关一样,行使对这一部分案件的侦查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似乎比公安机关要更多一些。但无论哪些职能,在检察院都是通过明确的权力层级分工负责,以保证依法运行。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权力层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12月30日生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以下3个权力层级?

1、检察官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2、检察长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

3、检察委员会

----讨论决定根据本规则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事项。

《国杰律师说》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但从实质内容上讲,检察委员会层面的权力体现在有明确规定的检察长不得参与或不便参与的事项,检察长是检察院运转的核心,这样的权力层级规定体现的是检察院的统一行动与内部监督机制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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