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风雨一棵松 

“2021年9月,江苏盐城东台市大众饲料厂(下称大众厂)与某部的民事纠纷案,历经三年方尘埃落定。一审中,原被告双方与一审法院及司法鉴定机构均认可对案涉资产进行市场价值类型鉴定,其鉴定结果仅房屋价值近1600万元,包括附属资产超过2000万元,但一、二审法院最终只判决补偿大众厂205万,仅为其司法鉴定结果的十分之一。奇怪的是,对判决结果不认同的不仅仅大众厂,甚至连一、二审承办法官面对大众厂质疑均顾左右而言他。那么,该案有何离奇,又有何蹊跷呢?

01

反复无常的司法鉴定

1999年某部与大众厂签订协议,约定大众厂在其闲置营区土地上投资。帮助某部进行基础设施及房屋建设投资,双方合同约定对投资项目,部队收回土地时按交付时市场价给大众厂结算。

1999年某部与大众厂签订的协议摘要

2009年,大众厂与某部续签合同,约定再继续投资由当地政府要求某部沿路建设的三层综合楼,预算3千多万。除首期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外,续签合同增加约定期间遇有甲方(某部)同意第三方使用土地,对大众厂投资的不动产及设施按市场价由某部或者某部协调开发用地的第三方给予补偿。

2009年某部与大众厂签订的协议摘要

2018年,某部同意与当地政府置换土地,三方协商由当地政府直接按市场价拆迁补偿大众厂的投资利益。

2018年9月某部与地方政府及大众厂三方会谈录音译文摘要

2018年地方政府在大众厂成立某部土地收储指挥部,并商定评估公司,对大众厂投资资产进行了评估。后因地方政府与大众厂未达成协议,大众厂依据合同要求部队落实补偿。

诉讼过程中,大众厂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评估报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某部并未有证据或者理由反驳大众厂委托专门机构出具的意见,亦未提出申请鉴定,依法应当视为对该评估证据的承认。

可是,双方当事人承认了,一审法院却不承认,继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已经出具意见的一方当事人大众厂。要求大众厂申请司法鉴定。

对此违法行为,大众厂拟向制定证据规则的最高院咨询,一审法院遂改成由大众厂申请司法鉴定,某部代垫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及诉前协商一致意见在法院勘验记录上签字同意按市场价评估鉴定。副卷上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及司法鉴定人员均在该勘验记录上签字同意为市场价鉴定。

2020年4月22日某部与大众厂及法院和鉴定机构勘验记录

2019年8月26日,一审法院给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也明确为“市场价”鉴定。

2019年8月盐城东台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

但是,4个月后,当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初步作出了市场价鉴定结果,一审法院却以一份所谓的答复《函》,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增加残值鉴定项目。

2019年12月盐城东台法院给司法鉴定机构的复函

从一审法院给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可以看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对司法鉴定的价值类型已经明确为“市场价”鉴定,而这份“答复《函》”中一审法院一开始又表述为是鉴定机构向法院申请提出的问题,大众厂在本案卷宗中没有找到鉴定机构的申请《函》,但仅从法院这份复《函》第一条,关于鉴定的价值类型问题内容分析,鉴定机构为什么对《司法鉴定委托书》已明确的事项还要明知故问提出这种脑残的问题?

假如真有鉴定机构申请《函》存在,只有一种解释,一审法院在《司法鉴定委托书》发出后又暗中授意鉴定机构要如何鉴定,鉴定机构可能是没有明白其意图或者是想留下法院授意的证据,才发出所谓的申请《函》,以让一审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增加残值鉴定项目的授意落在纸上。

本案的离奇正在于此,在双方当事人进行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而作为居中裁判的一审法院却开始有了自己的图谋,说白了,法院某些人开始搞“鬼”了。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本案鉴定“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再由法院委托鉴定,是属于依申请委托鉴定而不是依法院职权委托鉴定的范畴,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然而,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的情况下违法启动了“残值鉴定”。并且,一审法院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第3款"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规定。

可见一审法院之任性,遵守程序法与程序正义,早已在这个“全国模范法院”视为儿戏。

02

借案索贿的背后隐情

事出反常必有妖,这是前人总结的定律。大众厂偶然中知道一审法院要搞残值鉴定后,找到该案承办法官询问缘由,其只是神秘反问:我能做得了这个主吗?嗣后,大众厂通过一审法院信访渠道要求案件分管院领导出面答疑,对启动残值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给予说明。

一审法院分管领导携审判长、承办法官共同接待,给出的答案是,法院自己需要。大众厂暗恼,你法院自己需要,这评估费谁出呢?

现实世界的残酷之处,就在于事物往往不以善良人们的思维逻辑去发展。残值鉴定的信号发出后,有关注此案的朋友向大众厂建议,法院弄出如此悬念,是时候该向领导表示表示啦。

然而,大众厂觉得,法院的这名分管领导3年前通过权力寻租,让本单位已经向其飘洋新加坡的海归异性特定关系人输送过不小的利益,未必这时候还要“勒车打马”吧。

始料未及,由于大众厂“不懂事”,引出了分管副院长急不可耐的主动提出要求的一幕又一幕。该分管院长两次电话与当面提出要求,要求免除此前女性特定关系人的债务十多万。

该名分管副院长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后来会“枯木逢春”,临近二线时受到重用,一下子从基层法院的副院长破格升迁到中级法院副院长级别的专委,以至于连自己的“屁股”都没有来得及擦干净就匆忙就职了。(关于该副院长借案索贿等多项违法违纪情节及相关视频,本单位将择期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敬请关注本公众号文章)

实际上,该副院长在当事人的举报声中完成了升迁。

03

虚假证据的枉法裁判

先不论本案是否应当按照残值评估报告进行判决,姑且就算可以按残值判决。但是一审法院确用了一份虚假的残值报告作为了判决依据。

本案中,2008年9月,当地政府与某部签订《行政协议》,授权其营区内由其自行规划建设。2009年11月,某部与大众厂续签合同。2010年6月28日,某部才通过协议与大众厂约定投资与委托其找施工单位帮助其恢复房屋建设。对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已认定。

2020年12月盐城东台法院(2018)苏0981民初5509号判决书摘要

可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大众厂投资的某部现存房屋恢复建设事实发生于2010年以后。

而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残值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建筑年代为2000年。可谓将残值评估中房屋建设年代向前穿越了10年。

2020年司法鉴定机构给委托鉴定法院的《致估价委托人函》

实际上,2000年时,部队老房子尚在还没有开始拆迁,大众厂投资帮助部队恢复建设现存房屋连传说都还没有。

一审法院既认定房屋建设于2010年后,又用一份2000年的房屋残值作为判决依据,仅房屋折旧年限提前10年,判决结果相差达数百万。

一审最终判决大众厂依残值获得205万元。

2020年12月盐城东台法院(2018)苏0981民初5509号判决书摘要

一审法院明知残值鉴定材料为虚假,却暗中向鉴定机构提供了虚假鉴定材料,并用由此得出的一份虚假证据作为判决依据,残值结果相差数百万,这,是不是枉法裁判?

04

葫芦二审的将错就错

一审法院案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大众厂曾总结出一案十错,故对二审上诉纠错信心满满。

然,二审并未通知开庭审理,只进行听证审理。所幸承办法官独任听证能归纳出案件的四大争议焦点,焦虑中的大众厂因此确信,二审盐城中院不可能成为“维持会”。

谁知,二审听证中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意外出现了,承办法官在一审移送的卷宗中,竟然怎么也找不到卷宗目录与一审庭审笔录中提及的几份证据,为此寻找,浪费听证时间达到几十分钟,一上午时间,二审只是草草听证了第一个争议焦点便到了下班时间。

谁能知,二审从此对其余的三个争议焦点不再听证了,更无开庭审理。

多日后,一审承办法官突然带着二审承办法官勘验现场,二审承办法官偶遇大众厂负责人便说,“后面还要找你们调查”。

这个“后面”让大众厂等了很久,后来就没有等到这个“后面”。

六个月后,等来了又一纸“维持”的判决书。

如今之时,想起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补授应天府的贾雨村一下马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听完案件陈述大怒道:“岂有这样放屁的事”,就想发签差人立刻拿来拷问。

然门子的一个眼色阻止了雨村的“鲁莽”。一份“护官符”让雨村从此醒悟了为官之道。

本案争议焦点的不了了之与案件沉默几个月后的一纸维持,与一纸“护官符”有何异样?

一审判决书乃审判委员会的智慧杰作,一审分管与策划该案的副院长此时已经升任二审法院的领导。与一审的审委会全体专家及二审的院领导作对,二审承办人无异于自己作死,何也?

故二审权衡利弊,贾雨村再现,并非葫芦僧却断了葫芦案,即使弃公平与正义于不顾,也是情有可原的。不过二审承办法官还不如贾雨村,毕竟贾雨村还是主持了部分正义的。

05

两审法官的支支吾吾

二审判决作出后,大众厂比对一、二审判决书,列出四个问题,向一、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

A、不能按照市场价对大众厂投资部队房屋作出补偿的原因是部队房屋建设不具合法性。(见判决书)

2020年12月盐城东台法院(2018)苏0981民初5509号判决书摘要

但是,一、二审法院的对于大众厂投资的部队恢复建设房屋的由来与依据在判决书中都有认定。部队房屋建设是有地方政府因建设道路先拆除了部队房屋后规划建设局承诺《函》与《行政协议》授权部队规划建设作为前提的。

二00八年地方政府拆除部队房屋后给部队的承诺《函》与《行政协议》

对此,判决书亦有事实认定予载明。

2020年12月盐城东台法院(2018)苏0981民初5509号判决书摘要

根据最高院《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对照法院认定事实,大众厂投资部队恢复建设的房屋经过了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租赁合同有效,就应当是合法建设。何况一、二审法院既已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你们凭什么又否定房屋建设的合法性?

B、如果按照残值判决补偿大众厂投资部队房屋建设的利益,无疑是作为既是房屋建设投资人又是房屋承租人的大众厂,既承担了房屋租金,又承担了房屋折旧费。你们这样判决,在无合同依据即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没有法律依据?

C、如果可以按残值进行判决,你们既已认定大众厂投资部队恢复建设的房屋建设年代在2010年后,为什么要穿越时空用2000年建筑年代的房屋评估残值作为判决依据?

D、大众厂与部队房屋纷争,是债权之争而非物权之纷,如果你们法官能通过查阅房屋档案与历次航拍图及现场观察就能确认房屋债权债务,那请你们去查看一下我家房屋有多少债权债务?

2020年12月盐城东台法院(2018)苏0981民初5509号判决书摘要

针对上述四个问题,一审承办法官最经典的回答就是二句话“你们自己没有说清楚”,“这些事你知道的哪是我能做主的”。难道即使当事人没有说清楚能成为枉法裁判的理由?一审法官,你可知道承办法官对枉法裁判是要终身追责的。

二审承办法官面对大众厂以上四个问题的判后答疑,更是滑稽,所答非所问,只是不断重复一句话“你们的意思是要让我承认判错啦,我现在承认有用吗?你们只有去申请再审”。

06

再审法院的拖拖沓沓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再审审查期限为三个月,而大众厂六个月并没有收到再审法院的任何消息,可谓石沉大海。相关资深律师告诉大众厂,法律这个规定对省高级法院是无用的。闻听此言由衷郁闷,连高级法院都不执行法律,法律实施怎不令人堪忧?

本案大众厂与某部的民事诉讼实为地方政府拆迁引发,部队在本案中其实并无诉讼利益。

本案一、二审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竟然也有自己所图,其肆意的枉法裁判必然让当事人无可奈何。

本案,两级法院赢了,但是公平正义输了。

瓢城无日月,金陵无回音,但愿京城有青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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