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孰华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部涵盖甚广,能提供从摇篮到坟墓关怀的司法大网终于织成。

民法典吸收和创设了许多顺应社会变化和期许的制度,其从合同法承继的“预期违约”条款为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特别是分期付款模式下的逾期付款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但在实务中囿于不同的理解,预期违约往往难以加速债权到期。

01

留任奖协议与还款承诺书

大D是荧光公司的高级技术工程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留任奖协议》,约定:“公司为鼓励员工长期留任并更好完成工作,愿意向大D支付留任奖金合计人民币¥60万元。”归属和支付条件如下:

① 签约后连续任职满12个月,年度绩效考核达标支付¥15万元;

② 签约后第13个月起连续任职满12个月,年度绩效考核达标支付¥15万元;

③ 签约后第25个月起连续任职满12个月,年度绩效考核达标支付¥15万元;

④ 签约后第37个月起连续任职满12个月,年度绩效考核达标支付¥15万元。

协议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荧光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员工应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收到的留任奖金,公司无义务再支付所有未到期的留任奖。”

协议签署后,大D在公司连续工作了两年多,合计收到荧光公司支付的30万元留任奖。之后,大D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再三挽留无果,遂要求大D按协议如数返还公司支付的30万元留任奖金。

大D表示自己一时拿不出30万,希望公司能允许自己分期还款,其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主动向公司手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离职,根据协议将向公司返还已收到的全部留任奖金,承诺分三期支付:

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

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

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

眼见大D手写了还款承诺书,荧光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谁知等到第一期还款日,公司联系大D还款时,遭到大D的断然拒绝。公司不得已申请仲裁,委托我和另一位同事Harry共同代理案件。

02

仲裁开庭

优势在我,胜券在握

庭前接洽阶段,荧光公司人事总监Cindy便把本案关键的两份证据传给了我们。看到明确的留任奖发放协议,还有员工手写的还款承诺书,对方似乎没有任何辩解空间,一向谨慎的合伙人难得地表示了一回“优势在我”,直接掠过心理按摩,向客户保证:“放心,都能拿回来。”

针对两份不利于己的证据,员工想必也是绞尽脑汁,仲裁开庭时还是提出了相对完整的抗辩意见。

关于出具还款承诺书,大D表示系办理离职手续的最后一刻,公司以不开具离职证明相威胁,自己被迫签署。当时自己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觉得可能是公司威慑员工的一种方式,并不会认真追究。

老实说,这部分的抗辩意见比较普通,简言之就是我不清楚法律、受公司胁迫、觉得公司唬人。基本没有一条能称得上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相反更向外界传递出员工没有担当,不守诚信和自以为是的态度。

真正让我们略感棘手的是员工否定《留任奖协议》的效力。大D根据协议约定中存在“绩效考核达标发放”的字眼,认为留任奖的实质是绩效奖金而非预付性质的留任奖,自己过往两年绩效考核通过即符合发放条件,有权享有奖金,无需退还。

仲裁听毕,果然让我们说明员工的薪资结构,生怕我们挂羊头卖狗肉,把员工的绩效奖金偷换成留任奖。幸好公司运作规范,在工资发放明细中另设有年终奖的名目,且数额不菲,再加上协议对留任奖发放条件的表述十分清楚,总算让仲裁打消了疑虑不再追问。

03

意想不到

仲裁仅支持还款首期金额

原以为胜券在握,没想到仲裁员在庭后调解时说:“员工只是第一期还款出现违约,剩余20万的留任奖还未到还款期限,你们是不是要变更一下诉请金额?”

“但是当事人在公司各种催告下,还有庭上发言时已经说了,自己不认可留任奖协议,钱是一分都不准备还的,难道这还有等的必要?”我们有些吃惊。但仲裁员坚持己见,声称:“还款承诺书规定的很明确,钱是分期返还,时间没到则缺乏请求权基础。”继续劝我们变更诉请金额。

Harry灵机一动,在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时指出:“还款承诺书是员工单方提出的还款计划,仅有大D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确认,因此对公司不生效力。根据《留任奖协议》约定,公司有权在终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诉请员工一次性返还所有已发放的留任奖金。因此仲裁审查《留任奖协议》即可,无需参照员工提出的还款承诺书。”

谁料仲裁最后还是裁决:“公司未对大D签署的还款承诺书之内容提出异议,视为其确认上述付款方式和周期。”最终仅支持让员工支付公司首期还款金额10万元。

仲裁后双方均对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对于员工来说,无论分期还是一次性还钱,他都是不能接受的。对于公司,尽管Cindy尚觉满意,但合伙人失了面子有些气恼,嘱咐一审无论如何都要全部拿回来。

04

心里没底:

未检索到类案判决

自由裁量也让判决充满不确定性

当时我们除了否认还款承诺书的效力,正苦于寻求一项明确的法律依据能让员工一次性返还奖金。

遍寻法典最贴近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几乎原封不动被《民法典》所沿袭,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一审答辩思路形成——

▋ 首先,我们继续质疑还款承诺书是员工单方意思表示,公司并未同意,因此单方承诺的法律效力不足以变更《留任奖协议》中“一次性全额返还”之约定。

▋ 其次,员工大D在庭审中多次表明不愿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符合民法典中的预期违约情形,公司即便参照还款承诺书也有权要求一次性返还。

▋ 最后如果公司只能主张分期返还,意味着后续还要申请两次仲裁和一审,这完全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形同犯罪。

一审开庭的女法官,是那种让人期待能遇到的法官,既能给当事人充分表达的空间,同时又非常善于倾听,总能够快速抓取并理解当事人提出的观点,无需重复解释。

在她的高效组织下,围绕本案的几项基本事实,双方交替发言,仅耗时不到一小时便结束了庭审。庭后签笔录时,法官突然询问对方是否有调解意向?没想到大D代理律师依旧不依不饶。女法官笑着不再坚持:“都签了两份协议,这还怎么讲……”

尽管三层答辩意见层层递进,但因为预期违约制度多适用于平等民商事主体间形成的纠纷,我们尚未检索到发生在劳动用工领域的类似判例,中心的债权加速到期是否可以得到一审法院采纳,我们心里也没有底。

都说司法裁判是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其实相比基础的事实,法律的准绳并不明确许多。自由裁量让明文规定也充满了不确定性,更多判案的依据来自法官选取和解释的法律,正所谓“法律贵在解释。”

但最终,法官完全采信了我方意见,明确在裁判文书主文引用我们预期违约的观点,令大D一次性返还留任奖金30万元。

05

律师是在具体个案中

帮助实现法律适用的桥梁

相比结果和客户赞誉,经办本案最大的收获是感受到律师执业的价值。不是所谓的大檐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讼棍,也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法师,而是——

在具体个案中帮助实现法律适用的桥梁,是连接抽象法律规定与纷繁社会生活的纽带。正是律师的付出和诠释,在努力消解司法不确定性带给当事人的困扰,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调节和指示作用。

这个案子结束后,至少在一审法院的司法辖区内,民法典的预期违约制度将得到切实贯彻,身处类似场景的当事人将会发现这则判例并将得到明确的指引(前期的案例检索未见类案判决)。

当然从源头预防的角度,如果公司在收到员工手书的还款承诺时,能添上诸如“任一期迟延还款,未到期部分款项自动到期”的表述,想必就不会惹出这许多波折。

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做不到方方面面的妙算,也有必要给与对方基本的信任,所幸“预期违约”的法律实践为分期付款模式下的债权人提供了兜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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