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安机关不作为要赔偿损失
撰文|史西宁主任律师
遇到强拆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报警,但是报警没人管怎么办?那就涉及到了公安机关的不作为问题,到底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到什么程度,应当负法律责任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对于公安机关不履职,该如何进行追责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案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2013年9月22日[2011]行他字第2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所以,咱们朋友遇到有人破坏咱们财产,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不作为,此时,首先要求侵害咱们财产的人赔偿,如果侵权人赔偿不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剩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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