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随便“静默”?|法度锐观察
撰文|李勇
李勇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党校“良法善治”的经验与进路”创新工程负责人。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中国侨联法顾委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常务理事。德国洪堡学者。曾任中央党校法理教研室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律文化教研室主任、挂职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校法学部主任等职,多所大学兼职教授。评为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最受欢迎法治人物。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发表文章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红旗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法学文摘》、《社会学文摘》等转载。
随意静默管理,显示出个别干部缺乏法治理念,同时管理能力、应急方法以及勇气和担当等政治素养也受到质疑。
通过网络搜索“静默”,作为形容词,意思是不出声;作为动词,意思是肃立不作声,表示哀悼。在疫情期间,有不少地方动辄静默,主要是让人们不能活动,还有一些地方好像也有让人们既不行动也不作声的意思。
国家卫健委要求,在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的前提下,各地要更加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防控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针对性,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等现象,坚决做到“九不准”。而近来某些地方在全市无疫情的情况下实施静默管理,不少地区在极个别疫情的情况下动辄使用全区域“静默管理”的方式,引来不少争论。一些同志对这一做法表示理解,认为“严查是为大家好,不怕意外,就怕万一,摸摸底也好。”当然,更多的是反对的声音。
国家卫健委“九不准”以及不能轻易“静默管理”是有法律和理论根据的。宪法和民法典以隐含和明示的方式规定了人的行动自由,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离开某地的可能性与人的本性密不可分,宪法和民法典是将人作为人拥有的品质确定下来。自由的行动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是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最有效率手段,更是全社会形成良性预期和信心的重要保证。
当然,这个自由不是没有限制。在一些紧急的情况下,放任这种自由可能危害大多数人,且这种危害影响之大以致于不可逆转地造成大多数人明确严重损害时,才可以侵害到这样的人之为人的权利。即便需要侵害这样的权利,也要牢牢把握好这个“度”,即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手段中,能够以最小的方式加以侵害,不能使用更大的方式。
我曾经给全国三甲医院院长培训讲过“最小侵害”法治原则,一些院长下课后说“大道相通”,医学中也有这样的原则,手术中能够切除小一点,绝不粘连无辜。我们任何人做手术显然都希望医生能够秉持这样的原则。社会也是如此。作为管理者,如果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或者有明显的更小侵害的方式而用力过猛使用更大侵害的方式,可以十分肯定地说,都不是现代治理方式,或者说被市场经济和大多数人所不能认可。
随意静默管理,显示出个别干部缺乏法治理念,同时管理能力、应急方法以及勇气和担当等政治素养也受到质疑。最近接触到一个初中文化的老太太,她所居住的城市一个县出现一例密接,全市静默管理,各小区紧急封控。她随口说道,这个地方的官员“官帽子浅”,这句话也折射出如何让这些地方官员对地方老百姓负责的问题。
坚守法治原则,提升治理能力、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对地方百姓负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地方干部的必要能力。
静默为哀,不宜轻用。
相关链接:国家卫健委“九不准”
*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
*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的管控时间;
*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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