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盲院长”案震惊中南海
1999年8月,山西运城中院对姚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姚晓红无期徒刑。一审之后,查办此案、提起公诉的运城检方认为一审法院“漏掉”了姚晓红的“报复陷害罪”,遂提出抗诉;被告姚晓红则认为自己“无罪”,也依法提出上诉。
1999年11月3日,《焦点访谈》报道了此案,身为法院副院长的姚晓红指使干警把无辜百姓吊在法院梧桐树和体育器械上拷打的“事迹”,给全国亿万观众留下深刻印象;11月24日,山西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此,山西绛县数十名受害群众于12月8日联名撰写了告状信,发出“天不灭曹,法不灭姚?”的强烈质问。
1999年12月21日,运城检、法两家的办案人员对记者指出:姚案决不拖到2000年。1999年12月28日上午,运城检方将再次出庭公诉,中院将重审此案。基层法院副院长文盲法盲加“流氓”姚晓红,男,41岁,党员干部。姚的履历,不算复杂。1981年,姚被绛县供销社招了工,后调县公安局开车。1983年,在因故被公安局辞退之后,姚又被调进绛县法院开车。法院当年院长对姚的评价是:“工作能够尽职”----人们对这一评价不必怀疑,姚在羽翼尚未丰满之时,大约是懂得“夹起尾巴做人”的。
姚的可笑之处在于: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履历表上填写的却是“大专文化”,姚并因此具备了步步晋升的资格。姚晓红迄今对新闻界将其为“三盲院长”(文盲、法盲加流氓,因“盲”“氓”同音而称其“三盲”)耿耿于怀,他自我辩解说:“说我是文盲,没有依据。我当法院副院长时,要对人大做个述职报告,这个报告没有人替我念,怎么能说我是文盲?”
但运城纪检委的笔录卷宗对姚十分不利,他亲自书写的:“以上和我说的一样”,变成了“以上可我话的一样”;至于“以上记录(意见)我不同意”一句,则只能是猜测,因为这八个字中,有三个字根本无法辨认。
1986年,姚晓红被“以工代干”提拔为绛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1989年又晋升为办公室主任。据悉,提拔姚晓红的背景是:1986年,山西高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联合下文,要求解决本省检、法两系统内部遗留的“招工转干”问题,按照文件规定,转干人员必须经过语文、数学、政治三科考试。小学文化的姚晓红肯定无法通过此次考试,但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事科的副科长宋有成却“帮助”姚晓红虚填了三科考试成绩(宋因姚案,受到处分)。
姚晓红自己的解释则更加耐人寻味:“当时绛县只有两个人参加考试,两个人怎么组织考试呢?于是省高院就批示让我写份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宋有成就这样给我填了考试成绩。”
据悉,姚晓红在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期间,也曾办过一些好事,但姚晓红显然并不满足于仅仅当主任。利用“主任”的职权,他很快又搞到了大专毕业文凭。在运城地区纪检委,中央电视台记者郑霞等人拍摄到了姚的全国法院大学大专毕业证,21门考试,姚门门及格----当然,作为背景的是:一份份替考人员的证明材料,也摆在了摄像机前。社会上买卖文凭坏风气与姚晓红的大规模“作弊”相比,显然小巫见大巫。
姚晓红也不承认自己是“法盲”,他说:“我办的案,填发了89个拘留证,没有发现一个违法,谈不上法盲。”不过,运城检察分院副检察长翟北安就此反驳说:姚晓红在法院工作多年,耳濡目染,他应该对某些法律条款有一定了解。我们说姚晓红不懂法,主要是指姚不具备学法、懂法的基础,因为姚是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半文盲,他时常要写“准支(准予支出)”两个字,可练了半天,仍然写成了“淮支”。绛县法院的现任院长孙世芳说:在法院,庭长们都知道姚的素质低。不敢让他批(准)判决书,要等到他出差的时候让我或者其他院长批。姚有时候也要批,但每次都要让人把判决书念给他听。
还有,绛县是个人口不到30万、经济也不大富裕的小县,但绛县法院却异乎寻常地成立了一个“经济审判二庭”。这个“经二庭”自成立之日起直至姚案事发,没有立过一次案,也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审过一次案,它所发挥的全部作用就是几十、上百次地非法拘禁他人,用暴力殴打或非法拘禁方式为姚“追款敛财”。换言之,姚晓红在签发拘留证之外,非法拘禁的人数远远超过“89”。姚因此“搞”到的钱,又几乎全部没有入账,而是作为法院小金库或者姚晓红的个人金库,供其挥霍或展开“公关活动”。
姚晓红也不承认自己是流氓。他说:“说我是流氓,我和哪个女人有关系?进过什么黄色的地方?”央视记者郑霞追问:“流氓仅仅是指这些吗?”姚只好改口说:“他们说我是流氓,是所谓用流氓手段打人。”姚的流氓作派,不仅仅是打人:有个时期,姚听说喝人奶对身体好,便命令干警到处寻找人奶,他每天喝两瓶,一直喝了两个月。
有个时期,姚听说吃蝈蝈能防治糖尿病,于是,绛县法院前后共派出20多名干警去抓蝈蝈。还有,姚的小轿车一到法院门口,司机会立刻按喇叭,据说那是为了“通知”院内的干警跑步出来迎候姚副院长驾到,姚下车之时,要有干警用手护着车门框子,以防车门框碰着姚的头。如果姚在单位过夜,法院干警则需要把被子铺好,尿盆放好;早晨,干警再把尿盆提走,并倒好洗脸水,挤好牙膏!
姚晓红有没有流氓作派,还有个细节:60多岁的被害人郭惠民说,我被抓进法院,他们打我,我受不住了就喊:“别打了,别打了,我外甥也是法院的人。”拷打的人问:“你说的是谁?”郭老汉答:“郭伟。”此刻,郭伟躲在法院办公室里不敢露头,但这一信息还是被姚晓红得知了,姚找到郭伟,递给他一根警棍,要外甥亲自动手打舅舅。忆及这段往事,郭惠民老泪纵横,他说,“我不怨郭伟,他是被姚晓红逼得没办法,我被打得屙了一裤子屎。”是的,人们也许真的不能仅仅抱怨郭伟没骨气,在绛县法院,院长乘坐吉普车,姚晓红乘坐桑塔纳2000,年长的老法警也可能被副院长扇耳光!
可是,就是这样一个绝不称职的干部,却在1995年“成长”为绛县法院副院长。就在他凶残地欺压百姓之际,山西省某报竟然把姚评为当年“十大新闻人物”。之后,姚又当选为“优秀人民法官”,有关部门还发出了“向姚晓红学习”的口号。中央领导亲做批示姚晓红终落法网姚晓红如此蛮横不讲理,绛县难道就没有人起来举报、揭发姚么?
当然不是。几年来,绛县不断有人举报姚晓红的违纪和犯罪问题;几年来,姚晓红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继续作奸犯科;几年来,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不断派员查处姚的问题;几年来,不断有人为姚说情对纪检监察部门施压;几年来,举报、查处、说情以及姚的继续犯罪,统统不曾间断过。
姚晓红一案的突破,似乎有些偶然。绛县农业局有位干部叫樊江,樊曾经担任县农业局的纪检组长,后因工作需要,被调至县“农业开发公司”任经理,大小也算是个“法人代表”。“农发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正常手续向省财政厅借到了10万元的支农周转金,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借款期限二年,可刚刚过去一年,姚晓红就开始出面追讨,非要让樊江的公司提前还款。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姚掌管的绛县法院经二庭立即对樊江实施拘留。
关押了两天,经二庭也感觉不对头,于是把樊放了。樊江是个读书人,爱认死理,刚一出来便立即找到当时的法院正院长吴金喜(吴因姚案,受到党纪处理),指出了自己冤屈以及姚晓红的违法。吴院长非常同情樊,但这位院长却这样开导樊:我早就对姚晓红说了,对人大代表、法人代表,不要随便拘留。他爱财,你给他点钱就算了。要么你去找找县上的领导,看看领导怎么说。
樊江当即,找到绛县领导。县领导感觉此事不对头,遂打电话给姚,希望姚注意。没想到电话起的是“反作用”,姚一听樊敢于顶撞自己,更火了,让法警把樊再次叫到法院。把樊江单手吊在法院的柱子上以示惩罚。到了第三次被非法拘禁,樊也没了办法,只好四处借债自己凑了4万多元,以便先把这笔尚未到期的公司借款给还上。谁知道,法院收到这笔钱,只给樊江写了张“白条”,事后一打听:这笔钱根本没入账,当然也没有用来归还“农发公司”的10万元借款。樊江说:如果我确实犯法,检察院可以对我侦察、立案、起诉,法院也可以对我公开审判,但是,无论我是否有罪,法院干警都无权对我拘禁、吊打!
1997年2月11日,忍无可忍的读书人樊江开始奋起告状。奇怪的是,在省城太原,樊只送出五份材料,分别给了省里关键部门的主要领导,可七天之后,姚晓红已经拿到了樊撰写的告状材料的复印件,然后叫来樊的妻子一顿羞辱、臭骂,并让樊妻转告:你丈夫想告我,告吧,我省里也有人!
这是个感人而又关键的插曲:因为三进三出拘留所,因为在拘留所里听说了比自己更加悲惨的许多故事,也因为自己的被拘禁实在太无理太冤枉,从1997年2月至1999年1月,党员、知识分子樊江一面自费搜集姚晓红的违纪犯罪事实,一面决定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向姚晓红挑战。当然,鉴于绛县环境的险恶,樊江几乎不敢公开回家,受到监视、骚扰的则是樊江的妻子和女儿。
说起告状难,最让樊江记忆深刻的是上级有关部门对他不理解、不支持。樊江说,有位纪检部门领导不问事情经过,先教训我:“你不要这么斤斤计较。你是干部,小心不要诬告!”话不投机,这位纪检领导竟然质问秘书:“你怎么把告状的放了进来?”樊江一听,立即反问:我是党员,为反腐败来告状,你说这“告状的”到底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
说起告状难,最让樊江感觉奇怪的是上级纪检部门似乎办案经费极其匮乏。樊江奇怪:上级有关部门每次下来的食宿费,几乎都要请绛县法院帮忙解决。住宿费让被审查人单位帮助报销也就算了,怎么连吃的水果、抽的烟,也会允许姚晓红亲自往宾馆送?尽管发了许多牢骚,樊江仍然说:来绛县办案的工作人员,总体是好的。姚晓红一案几起几落、查不下去的原因,根子还在上面。山西高院一位领导人在姚被捕之后还说:姚晓红是个讲义气的好小伙。樊江就此评论说:姚晓红在保护领导方面,确实很讲义气。可我感觉,领导也在保护姚晓红呀!
姚晓红的关系网有多大,他自己说过的话或许是最好注释:全院干警开会,他居然拍着桌子大声说:“我听说你们之中有人告我,告吧,谁要能告到《焦点访谈》,我给他个庭长干干!”纪检部门的调查组来了,姚晓红却再次化险为夷,他得意之极:“告吧,无非就是让我多认识几个人,多几个保护我的人!”
1998年底,中央领导在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的一份反映姚晓红素质低下、违法乱纪的做出批示,要求山西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中央领导对新华社的批示,导致姚晓红犯罪中止,也帮助四处流浪告状的樊江实现了宿愿。
批示,深得民心。记者12月19日赶赴绛县采访,宾馆一位服务员说:“逮捕那天,就在宾馆附近,有人放鞭炮,还有老乡给执行逮捕的人跪下了。为什么?因为感谢呗。”
几位个体摊主说:“最多的一位,放了整整一编织袋的鞭炮呢!”“姚晓红没被抓走前,人们就知道他是个活阎王,可谁敢惹他呀?幸亏中央领导做了指示,才灭了姚的威风。”
山西一位领导干部的独到见解更深刻,他说:姚晓红虽然是绛县法院的副院长,但放在全国干部系统中看,姚不过是一个科级干部。因为领导的亲自过问,久久无法查处的姚晓红一案才得以最后突破,这既是一件喜事,也是一件憾事。
说遗憾,是因为在绛县干部、群众持续了三四年的举报揭发过程中,科级干部姚晓红不仅多次审查多次过关,而且还敢顶风作案,继续非法拘禁,违法贪污。像姚晓红这样欺压、敲诈老百姓,大约也该到头了。记者在运城中级法院刑二庭,遇到了运城检方的助理检察官李永红,正在移送检察院的再审起诉材料。刑二庭庭长王金良则说:我已被本院任命为此次重审的审判长,按照规定,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上诉案件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均由刑二庭负责审理。请相信,我们会不枉不纵,依法重审。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判决。姚晓红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6.7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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