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公平判决为何这么难?——从审判程序合法说起
撰文|张斌
前几日,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沈德咏作出逮捕决定,这不禁使人心生感慨。沈德咏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一位副院长,2001年被授予二级大法官,是中国首批大法官之一。作为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在群众眼中,他本应是法律的守护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然而背后,他却成为了法律的践踏者,这种反差,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
这种反差巨大,击碎三观的事情,在当今司法领域,不是个案。你以为法院最讲法,其实不是;你以为可以实事求是,公平判决,其实不是。得到公平判决只是每个案件当事人的美好愿望,很多案件,别说判决结果不公平,就是审判程序,也不能保证公平合法。本人亲身经历的一起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就让我感受到了这种乱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也就是说,申请再审的法定审限是三个月,三个月后,要么裁定该案再审,要么裁定驳回。若三个月内不能做出以上决定需要延长审限,需要院长审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延长审限可以审批几次,但不管审批几次,你只有履行了审批手续,延长审限才能算合法,否则,擅自延长审限都是程序违法。本人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予以立案(下图1),至2022年6月27日下达驳回民事裁定书,审限用时近18个月,累计516天。其中,接到有短信通知的,经院长审批(不知是否真的经过审批,反正当事人也看不到,权当是真),貌似合法的延长审限三次(下图2、3、4),其中两次是因疑难案件原由延长计184天,一次是以扣除其它期间原因91天。案件实际审理用时516天中,扣除貌似合法的三次延长审限计275天,法定审限90天,此案符合法律手续的审理时间累计为365天,无手续,超审限时间为151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图1)
(图2)
(图3)
(图4)
程序合法,程序正义向来被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法官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合法、公正、正义的要求,也就是程序合法。反过来说,你法院审判程序都违法了,都不公正了,又怎么能保证审判结果公正。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合法。
法律对审限的规定,是审判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都对审限有明确的要求,法院也应该是最懂法、最讲法、最守法的的地方,法官也应该是法律法条的具体忠实捍卫者,面对当事人对再审申请结果度日如年的等待,拖了18个月后径行驳回(见下图),面对明显的超审限151天程序违法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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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还有一个更可笑的程序违法的地方,那就是发送受理通知书程序违法。此案再审申请受理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而本人收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2021年12月,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见下图),也就是说江苏省高院实际受理、办理11月个后,才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这也是在开法律的玩笑!
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审理程序出现多处严重程序违法,这不是业务能力问题,案件太多也不是理由,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法官自己对法律失去了敬畏,无视法律规定,肆意违反程序任性办案已习以为常。如此,还让老百姓怎么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判案;如此,法律的尊严、权威,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如此,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证。
当今社会,小姐一词,已从充满古典文化韵味的传统称谓,演变成了人人避之不及的黄色代名词;含金量最高,尊崇无比的院士称谓,近期也被北京理工大学方岱宁教授及女弟子的亲吻事件拉下神坛,若法官之神圣称呼,再被缺乏敬畏者的法官蒙上灰尘,跌入尘烟,那我们的法治信仰,我们的公平期望,又到哪里去找寻呢?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能因为民事纠纷案小,不把程序违法当回事,失掉公信力;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程序正义不坚守,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就是一句空话;实事求是,有错必改不落实,法治进步就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
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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