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部级“老虎”在受审后,有人请求中止拍卖价值千万的涉案房屋
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孙某某、孙某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披露,异议人孙某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原住北京市西城区。
有知情人士透露,被执行人孙某,系全国政协原常委孙怀山。
公开资料显示,孙怀山,1952年7月出生,江苏涟水人,曾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十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
2017年3月2日,孙怀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同年6月2日,孙怀山被“双开”。通报称,孙怀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
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怀山受贿一案。孙怀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办个人画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天津高盛公司、龙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其子及儿媳等特定关系人以收受现金、金条、书画作品、挂名领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怀山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裁定书披露,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内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一案中,于2022年5月3日、2022年5月23日分别作出执行裁定,拍卖孙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甲18号2号楼2单元1601号房屋及北京市朝阳区某车位。
异议人孙某某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和车位的执行,撤销对该房屋的查封和司法拍卖。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于2007年6月7日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书,是其合法财产,出资与孙某受贿金额没有关联性,不是受贿孳息,更非孙某违法所得,不应作为被执行财产范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为该院生效的(2018)内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全部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异议人所提异议财产包含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内,生效判决判令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异议人所提异议是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此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拍卖公告显示,上述房屋面积203.39平方米,市场价1896.20万元,起拍价为1621.25万元,折合每平方米建面约79711.0元。车位建筑面积30平方米,套内面积17.18平方米,评估价41万元,起拍价3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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