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振宇方弘

导读:本文2017年首发于公众号:个案说法《震惊!女商人将反映材料塞进人大代表入住酒店房间,被拘留7天!》,作者:王振宇 方弘。为了能够让人大代表关注父亲的汤天众遭遇,关注企业命运。汤天众的女儿汤慧妍于2017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在人大代表下榻的酒店,将书面材料从房门底部缝隙塞入代表房间。而正是这一举动,汤慧妍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决定拘留汤慧妍七日。

《民主与法制》周刊2017年第31期曾报道《民营企业家汤天众之死》。2016年12月8日下午,在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分局警察要带走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泊温泉”公司)董事长汤天众时,他与警方发生了激烈冲突,导致心脏骤停,送医抢救仍深度昏迷。此后的4个月再未苏醒,2017年4月11日辞世。

汤天众生前在伏案工作

12月8日下午17时许,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张玉新副局长带领多名警察,进入汤泊温泉公司汤天众办公室,对汤天众进行传唤。现场有汤天众及其办公室主任汤谊波。威海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记述了从警方进入汤天众办公室到汤天众昏迷被送医急救的全过程:

民警向汤天众表明身份后向其出示、宣读传唤证,尚未宣读完,汤天众说脏话,辱骂民警,拒绝传唤。“此时,民警将办公室主任带离汤天众办公室。汤天众一边说‘滚’,一边去把灯关上。民警立即将灯打开,由两名干警将汤天众带离,并再次告知‘我们依法传唤你’。汤天众叫:‘你们凭什么抓我,你们凭什么抓我,你们凭什么抓我’,并用脚踢民警。在此情况下,民警将其勒颈并放倒在地,戴上手铐。此时,汤天众安静了一小会儿,看了下手铐,突然用脚踢打民警,并将鞋子踢掉。汤天众说:‘我心脏搭了三个桥’,并用手要将上衣拉出来露出皮肤。民警靠近他告知,‘你配合执法不要耍赖皮。’汤天众立马用脚蹬民警。民警将汤天众扶起来,汤天众挣扎用脚踢民警,几名民警控制其腿胳膊将其抬起来,抬到车上。”

“到车上,汤天众不再说话,闭上眼睛,没有反应,民警发现不对将其衣领解开、通风,掐人中并询问周围人员有没有药,当时在场的儿媳王瑛表示没有药,民警立即决定开车前往医院,并及时解开手铐……”威海市中心医院对汤天众的诊断结论是,“心跳骤停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多发脑缺血、梗死灶及软化灶、双肺严重、肺水肿、心影增大”。汤天众在陷入持续昏迷120多天,经抢救不治死亡。

汤天众去世后,关于他死亡的刑事案件没有进展。他多年奋斗的事业——汤泊温泉也正因采矿权被侵犯而岌岌可危。

黎明时分的汤泊温泉

为了寻求人大代表对公安执法的监督,能够让人大代表关注父亲的汤天众遭遇,关注企业命运。

汤天众的女儿汤慧妍于2017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在人大代表下榻的酒店,将书面材料从房门底部缝隙塞入代表房间。

而正是这一举动,汤慧妍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决定拘留汤慧妍七日。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而《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监管处罚法细化标准》与《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对扰乱单位秩序,情形较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1,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300元以上的,或毁坏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2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8,以丢弃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9,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10,其它。

汤慧妍的行为并不包括在内,其对于自己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被拘留不服,于是将诉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威海市人民政府起诉到威海市火炬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慧妍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方弘:这个案件是9月7号开庭的。法院当庭作出了一个口头的宣判,法院最终是否支持了汤慧妍的诉讼请求?

王振宇律师:这就是让我感觉非常遗憾的地方。在开庭的过程当中,大家都阐述得比较清楚,休庭了不到20分钟,再重新开庭的时候,法官当庭宣判:驳回汤慧妍的诉讼请求。

首先,作为律师,对法院的裁判应该尊重。虽然是一审裁判,还有机会二审。作为律师或者法学家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

但是,从评价上来讲的,我觉得本案的裁判从事实和法律上是有问题的,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汤慧妍的行为既没有行政违法性,也没有造成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结果,法院这样的审判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这个案件其实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它是很多很多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一个。但是,这个案件涉及到公民怎么样去和人大代表交流,而且涉及到一个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问题。

案件本身既然双方争议比较大,法院就应该更加慎重得去处理,应该由合议庭甚至是报审委会更慎重得去判决。但是,法院在短短的时间内就宣判了。我觉得不够慎重,也没有重视这个案件。

同时,我们知道司法的裁判不但要考虑法律的结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但是,我觉得这个裁判的社会效果起到一个非常糟糕的示范作用。

以后公民怎么样和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呢?似乎给出一个信号:人大代表并不欢迎人民去反映情况。其实,人大代表并没有不欢迎人民去反映情况。我觉得这个判决起到了一个不好的示范作用。我还是比较失望的。

方弘:我本人觉得仅仅是把书面材料塞到人大代表入住的酒店房间就被拘留,这确实感觉很荒唐。这个案件虽然是一审宣判了。那么,汤慧妍不服判决的话,是否有一些其他的救济方式?

王振宇律师:对,她还可以去上诉,然后申请再审,可以一直在司法程序上继续往前走。

方弘: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原来类似这样荒唐的案件还不止这一件。在安徽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一位女商人多次打人大代表的电话,发短信、就被拒留了。人大代表其实就是代表咱们人民的。关注人民群众、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群众的疾苦,就是人大代表的本职所在,也是理所当然。但是,人民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塞材料到房间竟然被拘留!甚至这样的案例不仅仅是个案。

这些案件给我们的感觉是人大代表已经成为高高在上、老百姓无法触及无法反映情况的人。从这样的案例可以看出,人民和人大代表之间沟通的渠道是中断的。那么人大代表代表谁?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上,在和人民群众疏远的情况下,又如何作出正确的提议或者表决?

当然,在有些地方设有人大代表接待日,群众可以在那一天反映情况。如果人大代表能够主动联系群众或者给人民群众一个联系途径以便了解民意,我想这样的案件也就不会发生。

我们不希望看到人民仅仅是反映一下情况就会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七天。所以,这个案子还是很值得我们去深思的。

王振宇律师:对。您对这个案件的阐释我非常同意。

这个案件其实给人一个错觉,好像是人大代表不愿意跟人民接触,不愿意去倾听民情民意。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错觉呢?那是因为公安机关处罚在先,法院又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 

实际上,公安机关代表不了人大代表,法院也代表不了人大代表。但是,它们却阻却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这样的判决起到了一个非常不好的作用。

一方面,给人的感觉是人民群众不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和人大代表去沟通。

另外给人一个不好的感觉,就是人大代表是不欢迎我们的。其实,也许不是这样。

我们就要反思:治安管理处罚是为了安保。安保又是为了什么呢?司法裁判是为了什么呢?

这个案件体现出来的感觉是安保的目的是为了让老百姓见不到人大代表。司法裁判也会告诉你,这样去见人大代表反映情况、递材料是错的。

所以,我觉得这种司法裁判、行政处罚已经违背了制度设置的初衷,走偏了。 

我还是希望,公民和人大代表沟通的途径是畅通的,情绪是愉快的。而不像本案反映出来令人战战兢兢,心有余悸。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是非常有价值的。

方弘:法院的裁判应该是所有的社会矛盾最后一道解决办法。而不该是引发的社会矛盾的一个导火索。我们也期待汤慧妍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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