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瑞萍律师

01

近日,检察日报的一篇《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在朋友圈被刷屏,文章作者认为:“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实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在主观上一般应当是存在恶意,没听说善意也构成犯罪。

因此,“善意也能构成寻衅滋事”,这样的观点一抛出,公众非常吃惊,该文也迅速在法律圈引发热议。

引发热议的观点除了“善意也能构成寻衅滋事”外,还有文章认为把“网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严重程度的标准”,这也太离谱了吧,把定罪的标准扩大化,这明显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老实说,看到如此逆天的言论,我有种想给文章作者一平底锅拍过去的冲动。

文章能发表在检察日报上,我认为检察日报是认可这观点的。

如果这真的是检察系统的意见,想想后果吧,

批评政府,寻衅滋事!

批评有关部门,寻衅滋事!

网络实名举报,你更是想都不要想,说你散布虚假信息的你就是散布虚假信息。

细想极恐吧。

深秋的寒风吹过,我仿佛看到一群人缩着脖子拿着手机在“寻衅滋事”这只大口袋下面瑟瑟发抖。

02

大家都认为,能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的不是教授就是学者(包括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因为文章作者署名叫秦文品,单位是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大家想当然就认为秦文品是法学院的老师或者教授。

可是我今天才得知,秦文品只是澳门科技大学的一名大四学生。

我有点吃惊,看来后生可畏啊,人家大四学生的文章都可以发到检察日报上了。

只是检察日报在刊登文章时,是否应该把作者的身份注明一下呢?

对此,该校的肖惠娜教授的态度是:检察日报在发文时应当遵循学术发表惯例标明作者身份。

后面有个回复很意味深长:我的老师们真的很好,口袋罪肯定不是科大教的。

从这可以折射出,秦文品的文章在受到公众抨击的同时,在学校也很难得到师生们的认同。

03

事实上,文章作者的身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文章能发表在检察日报上,在言论空间被越来越收窄的今天,如此逆天而行的文章被检察日报刊登出来,其危害性非常大。

因为检察日报身份特殊,它的文章向来被认定是司法导向与标尺,各地检察院办案都会受到检察日报文章的影响,而有些地方检察院就是以检察日报文章的观点作为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依据,甚至有些法院的判决也会受到影响。

所幸的是,检察日报已经把电子版的文章删除了,可是文章还是被大量转载,有些地方公安与检察院的公众号也在转,我有点担心,该文的观点以后会被有些司法部门在办案中采用。

在我印象中,检察日报的主编都是法学家级别的,对文章的审核很严格。

可是这篇如此法理不通的文章为什么能发表,发表后为什么又删除?

难道是一种试探?

背后的原因不由得让人想了又想......

此时,耳边有个声音在喃喃自语:身为法律人,你应该心存良知与善念,负重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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