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刑律小林

刑法中有个罪名叫作【民事枉法裁判罪】,规制的对象是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枉法判决的行为。

今天讲的这起案例——

就是法官在民事审判行为中,受到他人说情,违背事实法律作出错误判决,导致受到不公的案件当事人,愤恨之下,携带炸药前往该法官办公室,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

▶︎案件经过并不复杂,但是前前后后涉及民事、刑事审判就多达8次,判决文书厚厚一摞——

事件起因是一起平常的合同纠纷,原告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自己和张某之间的《煤矿转让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取得的煤矿相关资产,同时判决夏某退还张某投入的资金10万余元,两者冲抵后互不返还。

夏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张某实际取得的煤矿资产价值20万元,一审判决没有查清相关资产的折价问题,直接判决互相冲抵存在错误。

对此,上级法院受理上诉后,认为该案一审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很大问题,于是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基本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的内容。

于是夏某继续上诉,上级法院第二次二审受理后,指定王某勤作为审判长,对该案进行审理。正是在此期间,张某的亲戚找到王某勤,希望其对张某进行关照

最终,二审判决结果对一审判决“稍作修改”后,减少了夏某折价补偿款2678.20元。

夏某当然不服,提起申诉,被驳回后,气愤失望之下,携带炸药到法官王某勤的办公室,引爆造成自己当场死亡,王某勤受伤。

▶︎一起爆炸案,炸出一起法官枉法裁判案:法官枉法裁判,该如何处理?

事发后,审判员王某勤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公诉。与此同时,法院再审该案件民事部分,对原来的终审判决结果全部改判。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勤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虽然最后执法者的枉法行为得到了刑事制裁,但代价之大实在令人唏嘘。

实践中,对于执法者的枉法裁判行为,刑法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进行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1)中列举的造成“重大损失”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上的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本案从数额来看已经符合。

但抛开数额,本案中因执法者的枉法裁判行为,造成当事人产生极端情绪携带炸药自杀,也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执法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当事人想要靠控告维权的难度其实很大——

  • 一方面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执行标准上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 另一方面执法者“知法犯法”,取证难度也可想而知。

▶︎结语

枉法裁判,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损害,更是断了当事人合法维权之路。

之所以设置一审、二审、再审的审判程序,就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维权途径,从司法上最大程度维护公平和正义。

而枉法裁判,直接导致了本该胜诉的案件却败诉,本不该胜诉的案件却胜诉,可谓颠倒黑白,歪曲事实。

本案,本是一起寻常合同纠纷,本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公正判决,却因为法官枉法,导致当事人走上绝路。最终竟选择用生命代价“揭露”法官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实在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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