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判决:市卫健委违法裁断他人公司股权归属
撰文|刘卫国
昨日文章“某基层法院惊现阴阳判决”(原文已被火星人带走)中,我们提到山东兰某区法院同一起案件制作了两份判决,我们把给当事人送达的判决姑且称之为阳判决;而那份在法院网站公示了两个月却未送达的判决称为阴判决。那么,那份阴判决,到底写了些什么?
兰某区法院又为什么制作判决后迟迟两个月不给当事人送达?真正送达时为何又成了另一份内容不相同的判决?
我们今天揭开谜底:
原因是那被删掉或者说被隐匿掉的是“临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与本案另一当事人孟某某“撤职处分”的一份决定书。
在这份决定书中,卫健委一方面认定孟某某涉嫌行贿犯罪,另一方面却认定笔者的当事人李某所开办的两家公司,系孟某某所全额出资。
而这份《决定书》作出时,孟某某和李某某就这两家公司的股东资格纠纷尚在兰某区法院审理中。
下图是卫健委《决定书》,其中认定孟某某出资成立了涉案两家公司:
下图来自法院判决书,证明涉案两公司因股东资格争议尚在审理中:
诸位看明白没有:兰某区法院审理的就是孟某某和李某某究竟谁是涉案两家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纠纷。而市卫健委在法院没有做出认定之前,就已经认定孟某某是实际出资人,然后兰某区法院又依据市卫健委的《决定书》认定孟某某“经商办企业”属实。
这就是一个自己证明自己的闭环啊!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市卫健委的《认定书》我和赵永林律师提出了诸多异议,简述如下:
1、卫健委并非工商登记机关,也非审判机关,无权对涉案二公司是谁出资做出认定;
2、如果卫健委需要对公司出资情况进行调查,也应当首先向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出资人,即李某某一方进行调查。而不能仅凭孟某某一面之词,就认定涉案二公司系孟某某出资开办;
3、卫健委文件既然涉及到李某某及相关公司实体权益,就应当向相关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并赋予其复议、复核、提起诉讼等救济权利。而卫健委该份文件属于对内部人员,即孟某某进行处罚的决定,并未向李某某和相关两公司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李某某和相关两公司救济无门的现状。
除了以上观点之外,笔者还有几点质疑:
1、既然兰某区法院在阴判决中认定了卫健委该份《决定书》的效力。那么法院为何还要重复审理?
2、卫健委一方面认定孟某某(系某医院某科室副主任)涉嫌行贿罪、违规经商办企业,另一方面又为何保留了其公职。
3、卫健委和区法院把涉案两公司判给了一个仍然在职的公职人员,岂不是让其“违规开办企业”的事实具有了合法性?
【预告】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名涉嫌行贿11.7万元,非法获利19.4574万元的犯罪嫌疑人,不仅逃脱了刑法制裁,还被保留了公职,甚至直接被上级主管单位认定拥有两家公司的所有权?
笔者又为什么说此案是一起“动用刑事侦查手段侵占他人公司财产”的闹剧?
我们下次讲述:"一个虚假控告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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