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相差100余万的补偿款、租赁费究竟去了哪?
撰文|笔耕下的阳光
征地补偿,一直以来成为了维权的“焦点”。因利益的驱使,在暗箱操作中偏离了“合理补偿”,让应得合理补偿的人反而饱尝了辛酸和维权的艰难――家住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金华村窑上组的村民黄永红、粟卫洋夫妻俩就是典型的一例,在公权力“不为民公”之下而深感万念俱灰。
2003年5月25日,黄永红与所在的大界村(金华村前身)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红枣场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和妻子(粟卫洋)食宿于此,在枣场的经营管理上夙兴夜寐,辛勤耕耘。
2010年期间,沪昆高铁宁乡段麻园里隧道工程的前期工作在此预筹,后付之启动,该项工程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承建。
由于该项工程的建设,占用了黄永红承包的红枣场部分面积作为临时用地,就有了2010年和2011年签订第001号和第12号临时用地的两份协议。
就两份《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迥然不同的结果,无奈之下黄永宏诉诸法律。在诉诸法律之后,令黄永红夫妻俩既咋舌,又诧异的是:中铁二十五局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协议》中的相关承诺。
黄永红在举报材料上称:2010年和2011年签订第001号和第12号临时用地协议中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直接经济损失费。
2015年至2016年两年临时用地租金,该租不是金华村委会使用临时用地租金,而是中铁二十五局从2010年至2016年5月一直占用黄永红的临时用地租金。
而一审、二审法院滥用职权,尚未“忠于事实真相”。
一审、二审法院以黄永红与金华村委会签订的《临时用地续租租金支付协议》及《领据》,作出“不能证明黄永红与金华村委会之间就存在2015年至2016年租用涉案临时用地而形成的意思表示”的认定显示是错误的。
该《协议》只是金华村委会将2013年至2014年的临时用地租金转支付黄永红的凭证。一审、二审法院判定,黄永红诉请支付2015年至2016年的临时用地租金,就要证明金华村委会在2015年至2016年租用涉案临时用地。
黄永红的诉求是:中铁二十五局从2010年开始占用黄永红涉案土地直至2016年5月,期间就2010年至2014年临时用地租金由村委会转付黄永红。但中铁二十五局一直占用黄永红土地并未撤离,中铁二十五局应支付2015年至2016年两年的临时用地租金,(且中铁二十五局至今未提交临时用地注销登记)。
2015年至2016年期间,黄永红与金华村委会及中铁二十五局虽未签订临时用地事议,但2013年黄永红与金华村委会对临时用地第001号和第012号协议签订了《金华村红枣场沪铁征地、临时用地款分配协议》,约定“枣场所取得收入,沪铁临时用地协议书第001号、第012号文件款项归承包负责人黄永红所有,按协议分配”。但金华村委会未履行合同义务。中铁二十五局证据《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宁乡段临时用地协议书》,第001号协议里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每亩10330元,第012号协议是每亩12330元,这两份协议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远高于黄永红的诉求每亩6800元。
2015年12月2号,金华村委会与中铁二十五局签订《沪昆客专宁乡县境内遗留问题处理包干协议书》,对黄永红的第001号和第012号协议的临时用地续租两年,中铁二十五局自证明占用黄永红的临时用地至2017年12月。《与宁乡县道林镇金华村民委员会结算付款统计表》,中铁二十五局在2016年9月22日,将其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租金等费用与金华村委会进行结算并支付,金华村委会应履行《金华村红枣场沪铁征地、临时用地款分配协议》约定,将上述费用支付给黄永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黄永红诉请金华村委会及中铁二十五局支付复垦费(二审庭审后已支付)和直接损失,因所有临时用地协议都是金华村委会和中铁二十五局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林木能够移栽的付给移栽费并补偿实际损失,不能移栽的作价收购,由所有者砍伐的补偿实际损失”规定,应支付黄永红的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在诉讼中,中铁二十五局的答辩主题凸显无掩:
答辩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经济合同关系,答辩人通过向沪昆铁路客远专线宁乡段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租赁临时用地和第三人宁乡县道林镇金华村委员会续租土地,合法地使用租赁使用土地,支付了租金以及相关的补偿款。
由此可见,中铁二十五将黄永红的租金及相关的补偿款已支给了金华村委会。
在黄永红提起的3个诉讼中,被侵权超占面积4.68亩,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31824元,6年租金85379.1元,复垦费,32760元,直接经济损失36504元,此案诉求合计186467.1元。
合同001号和012号协议共计27.872亩,青苗和地面附着物184389.6元,2015至2016年两年租金166442.9元,租地当年直接经济损失217401.6元,此案诉求计568234.1元。
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374416.6元。三个案件合计应支付黄永红1128719.4元。
微评:欲壑难填亦是贪心太重,利令智昏则是贪图私利而使人头脑发昏,丧失理智。就这两则成语而言,无疑不是在龌龊之中裹夹着肮脏。
在对黄永红所承包的茶场的各项补偿款及租赁费,在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下无异于杯水车薪。
无论是征地拆迁,还是象黄永红类似的补偿,均反应出一个鲁卫之政,如同一辙结果,那就是实际所获得的补偿款僧多粥少。此形成了一个“疴疾通病”,所以黄永红也不例外。
在凡事依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此“通病”应采用猛药治“疴”之疗效,彻底而根治。让获得补偿款的人能深切的感受到“执政为民”的初衷亦是为人民服务的之根本。
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更应“身先士卒”,本着处处关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方能体现集体经济组织的价值所在。如果时时刻刻有“雁过拔毛”之杂念在脑海中萦绕,不啻是身背骂名,更重要的是有损了“领头雁”的名节。
法院在审理黄永红此起维权的案件中,不是极力去保护和维护合法人的权益,反而滋生了诸多瑕疵。法院,作为人民法院,就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为己任,又岂能任意倾斜“天平”呢?
虽然此案筱小,却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的暗流丛生,却给人留下许许多多的遐想。
但就黄永红、粟卫洋夫妻俩而言却是件大事,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命运,他又岂能而放弃!
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作为该市市委书记张作林关注民生拥有了一个良好的口碑,深受百姓嘖嘖称赞。相信张书记一定会继往开来,督促在自己领导下的纪委监委彻查此案,追回应由黄永红所得的各项补偿款及租赁费。
我们坚信,黄永红夫妻俩距离霁月清风的那一天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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