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大楚刑辩 

编者按

为人辩冤白谤乃第一天理,刑事辩护关乎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没有什么比此更重要的。一般当事人咨询,在我时间允许情况下,根据我的辩护经验和专业能力,将辩护策略、思路,辩点都倾囊相授,即使不委托,也能供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参考,算是符合一个刑辩律师的情怀和胸怀吧!

下文为当晚一个当事人咨询,案件已经错过了黄金救援期,但案件本身还是有一定机会,给其一个法律意见书。至于是否委托,我并不在意。分享供批评、指正。

法律意见书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分析和研判,本案应当属于无罪,指控虚假诉讼和诈骗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立即给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沟通,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本案借款关系属于借名出借,属于委托关系,或者委托代持,也就是借用他人名义出借款项,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权利人行使权利主张债权或者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为名义权利人有权行使债权,符合《民法典》925条间接代理或者隐名代理的委托关系。合法的民事委托关系,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规制的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不包括合法行为。

二本案W某本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虚假诉讼罪规制的是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是指凭空伪造,纯属虚构,完全没有依据,法律关系从无到有,靠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伪造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才涉嫌构成犯罪。如果双方之间有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但对诉讼标的部分篡改、虚构,夸大等,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系有中生无,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3到117条规定拘留或者罚款即可。

1、本案中真实债权40万,经过双方合意形成高利结算140万,但结算经和借款人协商,经其同意而形成借据,也就是说借款人对结算形成的借条内容及法律风险是知情的,非出借人欺骗或者隐瞒真相,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出具借条。既然被害人没有被骗,何以构成诈骗或者虚假诉讼?

2、本案本应按40万本金加法律保护利息起诉,但W某按照约定的高利起诉,即使在法庭上隐瞒了高额利息结算形成140万借条的事实,也属于部分篡改事实,也就是夸大了诉讼标的,按照最高院法官指引文章观点,也不构成犯罪。

3、既然W某不构成犯罪,则李某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构成犯罪,以W某构成犯罪为前提,这种情况下的共同犯罪中要么都构成犯罪,要么都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当然主观上不明知者除外。

三、李某如果自始至终都对借款及诉讼的真实情况不了解,是基于员工对老板的尊重和服从,同意以其名义代表老板出借或者诉讼,或者债权转让,都是履行程式上的,或者形式上的单纯签名,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范畴。根据不知者不为罪,无行为无犯罪原理,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民事诉讼行为中篡改部分事实,只能按一个行为定性,不可能既构成诈骗,又构成虚假诉讼,怎么能定两个行为哪?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是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按照诈骗罪处罚。如果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则虚假诉讼罪不构成,更不可能转化为诈骗罪。

五、最高法和最高检相关法官、检察官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有无罪和构成诈骗罪之争议,但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举重以明轻原则,应当按照无罪处理。

刘录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6日

作者:刘录、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收获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曾经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案例是最好名片,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