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凯律师  

在办理杨某东案时,我去广州市看守所会见、去广州市检察院阅卷,如此简单的两件事,在广州市竟然存在明显的妨碍会见和阅卷的问题。

一、关于妨碍会见

本律师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去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递交会见手续时,竟然被(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要求提供委托人与被会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而且需要对律师进行安检。

据了解,这两项规定在当地并不是针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律师,而是针对所有的当事人和律师,且在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已经存在了好多年。

没想到,经济发展较好、较包容的广州,看守所竟然公然违法,用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两项土规定,给律师和当事人创设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无授权不可为!实际上,该两项要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当地的土规定,明显侵犯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邮寄《情况反映》以及收到的反馈

针对该项违法违规行为,本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广州市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院邮寄了一份“关于违法给律师安检以及违法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反映”。

2022年10月31日,收到了广州市检察院寄来的“群众信访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答复》反馈“看守所要求你提交委托人与被会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另看守所工作人员对你进行安全检查,也符合《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第三条之规定。”如下图。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存在的理论基础

该《答复》看似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却是引用错误或者说是对相关法条规定的理解有误。

《答复》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但该条款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进行充分保障,而非进行限制。

我们都知道,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而辩护又分为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这里要说的就是其中的委托辩护。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三项重要的程序保障:

第一,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二,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也就是说,《答复》所引用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是为了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而设置的程序保障条款,而不是妨碍辩护人会见的审查条款。

(三)法无授权不可为:看守所只能核验律师的相关法律手续,在核验无误后,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法律没有授权看守所查验亲属委托关系证明,同样也没有授权对律师进行安检。

《答复》中针对给律师安检的问题,引用了《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第三条之规定,实际应引用第一条。

第一条规定,对律师前来会见,看守所只能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在核验无误后,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即使是第三条,也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律师进行安检,只是说“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如果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但是对于如何发现,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授予看守所对律师进行安检的权利,看守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中去发现,比如会见过程中的监控(不得监听)。

实际上,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相反,该文件更能证明不能要求律师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比如亲属关系证明等。

关于律师会见应当提供的法律手续,应当引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实践中,妨碍会见权的情况比比皆是。

因疫情原因造成的会见难,有一些无奈,会见前要做核酸,到了当地也要做核酸;视频会见有其便利的一面,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不反对视频会见,但是也应当保留线下会见。

比因疫情在临时羁押过渡看守所会见更难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一旦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本就等同于不让律师会见。比如,河南李性浩律师去西安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因其之前控告过办案警察,办案警察以要给他写笔录为由,强制其坐下,对其像对嫌疑人一样训斥,强制没收其两部手机。后来李律师无奈地选择暂不会见。

会见难的问题存在的根源之一,除了疫情原因之外,主要是公安机关为了案件办理不受干扰,不受监督,所以不愿意让律师会见。我之前提出过该问题,因看守所归公安机关分管,所以为了办案的顺利,律师会见受到监管支队的百般阻挠。建议看守所归司法局分管,那样律师会见可能也会相对顺利一些。

网上预约会见也是妨碍会见的问题之一。

我今年6月30日去临沂市办案,要去临沂市看守所会见,当天下午我到达会见场所预约会见,工作人员说必须要在网上提前几天预约会见,还要邮寄相关材料。我说我就现场跟你们预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48小时之内你得安排律师会见。

在我的据理力争下,经协商可以安排第二天会见,但还要求提交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承诺书和健康证明。这也是在律师会见要求的必要合法手续之外的附加手续。

网上预约本身是为了便利,但执行过于僵化也是妨碍律师会见的。有的案件比较紧急,网上预约已经排满,预约不上。如果因此不让律师会见,是跟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不反对网上预约,确实存在一定的便利性,但是网上预约之外,也应当接受现场预约会见。现场预约阅卷,也是同样的道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方便当事人和律师,不能阻碍会见和阅卷。

二、关于妨碍阅卷

2022年6月16日下午,我去广州市检察院阅卷,工作人员说让去网上预约阅卷,而且还得提前三天预约,我说我就现场跟你们预约,你应当尽快安排我阅卷,后来在我的坚持下,他们安排第二天给一天时间来阅卷。

第二天阅卷时,主办检察官让我在案管中心的一个办公室内阅卷,还专门派了一个检察官助理来监视我,面对面地看着我阅卷。这个检察官助理当天从上午到下午一直面对面盯着我。

离奇的是,上午阅完卷之后,主办检察官要看我的阅卷摘录,本不想给其看,但考虑下午还要继续阅卷,没办法就让她看了,她看了半天还哈哈笑,说写得挺规范,记得挺认真的。

没办法下午阅卷时我就只看,基本不用笔记,大脑能记多少就记多少,或者在纸上记个重点。

下午阅完卷,她又要来看我的阅卷摘要的时候,我就跟她讲,你有什么权利来看我的阅卷摘录,我能不能看看你的阅卷笔录?看看你的起诉提纲?她哑口无言。

为什么会这样,这是一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子,这种案子跟普通案子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应当可以正常阅卷。但是广州市检察院却说案子涉密,但每本案卷首页并没有加盖蓝色长条机密章,说明不属于机密卷;就算是机密卷,如果律师泄露了追究责任就是了,也不应该对阅卷层层设限,不但不给电子版,不能拍照、复制,反而只能阅读,只能用笔摘抄,对摘抄的笔录也要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之前办案时会见和阅卷基本都挺顺利,会见当天或者48小时之内就能安排,阅卷前与案管或者公诉部门联系好了直接去阅卷即可。近几年,随着扫黑除恶和疫情防控等情况的出现,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有的地方坚决不执行,设置各种附加条件,制定当地的土规定,工作人员也只是秉着为上级负责的精神,却不为自己的工作负责,不考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不考虑自己的工作是否有利于促进法治的进步。现在办案子,特别是办理有争议或者敏感案子,不但会见权需要争取,阅卷权也需要争取。本身是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反而给设置各种条件,妨碍律师会见。

会见权和阅卷权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建议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及广州市检察院不要再跟疫情防控一样层层加码,设置障碍,阻止律师顺利会见和阅卷。而且既然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及广州市检察院也只能保障、配合律师顺利进行会见和阅卷,配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而不能阻止或者设置障碍,特别是在疫情下的会见和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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