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然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2日下午,秦某1、秦某2陪同其母亲陆某到Q法院参加其与丈夫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雷某由于情绪激动,喝下事先装在裤兜里的农药敌敌畏,秦某1发现后,及时将农药瓶打翻,但雷某仍喝了部分。之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雷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秦某1、秦某2和陆某认为:Q法院没有尽到严格检查确保安全的责任,在死者陆某喝下农药后,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雷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Q法院赔偿三人经济损失105万元,其中丧葬费28405.5元、死亡赔偿金465700、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1784元、误工费64800元、邮寄打印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1110.5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死者雷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预见其喝农药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没有采取正确的态度对待庭审,而是事先准备好农药,采取极端的方式逃避,本身就是错误的。对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安检,致使死者雷某携带农药进入法庭,被告没有尽到严格检查确保安全的责任,存在过错的辩称,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并且法院设置安检,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参与人受外部的伤害,但死者雷某喝药系其自身行为,不是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对原告主张死者雷某喝下农药后,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延误抢救时间,存在过错的辩称,第一,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第二,在死者雷某喝下农药后,被告在合理的时间内拨打120急救电话,第三,法院并非专业医疗机构,在死者雷某喝下农药后,没有相关技术能力对其采取抢救措施,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由于死者雷某喝药系突发事件,在参加Q法院离婚纠纷庭审活动前,原告秦某2陈述其与原告秦某1一起陪同死者雷某参加诉讼活动,但并未发现死者雷某情绪明显反常和事先准备农药,所以在死者雷某通过安检后,Q法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Q法院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其与死者雷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死者雷某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秦某1、秦某2、陆某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秦某1、秦某2、陆某承担。

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本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死者雷某,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应正确对待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诉讼的问题,应配合法庭查清离婚诉讼的案件事实,等待法庭依法进行裁判,但其没有采取正确理智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而是在开庭时采取极端的方式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造成悲剧的发生,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原告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作为本案被告的Q法院在当事人进法院开庭过安检时,未检测出农药,而农药显然是违禁品,是不可以带入法院的,而雷某也正是服用了农药才不治身亡的。所以Q法院有过错。二是雷某服用农药后,Q法院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致使雷某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

先说一下第二点理由,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雷某服下农药后,Q法院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作为非医疗专业机构,我们不能要求其作出专业的、正确的急救措施。法院的这一理由,本律师认为是可以被采信的。

至于第一点理由,本律师认为:农药是违禁品,是不可以带入法院,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这点来看,法院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但问题是:该行为与雷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雷某的死亡就是因为服用农药的结果所致,应该说二者是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对于这一点,生效判决的理由是:设置安检设施主要是防止他人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侵害,在庭审活动的现场,死者雷某是用事先自身准备好的农药,在周围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喝下农药对自身进行伤害,其伤害行为并非来自庭审活动现场的他人,而是雷某对自身进行伤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喝下农药对自身伤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故雷某对自身伤害导致死亡的行为与Q法院的安检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设置安检设施主要是防止他人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侵害,这一点没错,但是也应该有防止某些情绪激动的人自伤的因素。所以,本律师认为:Q法院在安全检查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雷某将违禁品农药带入法庭,并在开庭激情之下服毒自杀身亡。应该说,法院对此是存在一定过错的。雷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后果,这点没错,如果雷某是在其它地点服毒身亡,那么只能是由雷某自己承担后果。然而本案雷某死亡的地点在法庭,其原因是服用了不允许带进法庭的违禁品。所以法院对此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应该对雷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当然,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于「张智然律师」公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扫码留言,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