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泰兴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致信人:程军

泰兴法院司法腐败受害人

尊敬的梅岭院长,您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能够关心苏泰公司债权被转让案,在权利、金钱才有话语权的当下,像我这样一位遭受8大冤案22个问题侵害,导致倾家荡产、流离失所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尊重”并允许有发声的机会,甚是感激不尽。以下表述可能不是那么的专业,还是请各位领导见谅,论法律知识你们是专家是老师。而我,因遭受司法腐败迫害后没财力聘请职业律师执笔,那么我以底层一位普通老百姓以及当事人的身份用大白话方式来阐述自己的遭受和事实。

一、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合作关系

本人与张氏二兄弟之间的经济往来,仅限于2009-2011年4月30日前,而往来方式更是集中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双方合作往来资金都属于短期拆借帮客户过桥赎楼业务,而并非本人实际使用。通常借贷关系存在及周期一般都集中在10天半个月左右,甚至有时也会发生上午拆借下午或者隔天归还的情况,而按照当时他们的强制规则,借贷周期起借算7天,哪怕是只使用一天也算7天的利息情况,他们会提前收取砍头利息。所以说双方之间不会有发生任何超长期限的借贷行为,因为他们的资金原本就属于高利贷范畴,月息平均达15%甚至更高,而他们正常对待被视为违约者通常采取的都是暴力催收,例如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送花圈、拉横幅、甚至法院虚假诉讼(这种往往存在于他们收取巨额利息后甚至已超过本金多倍时,当借贷人发生严重经济危机无法再继续支付所谓本金时会启用司法诉讼、执行再捞取一笔脏钱,这就是目前张氏二兄弟在法院系统存在大量诉讼案件的缘由)

二、双方合作期间资金交付以及结算方式

与张氏二兄弟合作过程,他们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现金交付,我申请法庭调取双方银行流水查阅核实,介于2020年1月初泰兴法院针对本人8大冤案成立了自查自纠专案组,当时负责人张婷处有本人及家属的全部银行流水记录。可以更好地还原双方的交易习惯,以证据讲话以理服人。如果按照张氏二兄弟的说法,他们银行打款或者罗织出来的所谓“现金方式出借”都是合理的,反而我以银行打款方式还款就是属于恶意还款、使诈,这是什么混账逻辑。我更希望双方在法庭组织下秉着以事实、以证据说话,而不是去编造谎言捏造是非,企图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三、关于日期为2011年6月2的两张借据说明

在此首先特向领导汇报一下,2011年5.1长假,我在三亚度假期间,发生了华泰大厦一、二楼房产被凌新明、周秀凤等人恶意诉讼转移事件,等我回到泰兴后生意停摆、人身失去自由,整天被限制在东润路办公室里。面对社会人员的威胁逼迫,说白也就是被落井下石,趁火打劫。

前前后后被强制支付了不明不白的款项近1600万元。而张氏二兄弟出示的上述日期为6月2日的借据实则是一纸空借据,无任何交付且不符合当时情况。对了,当年6月中旬期间,张氏二兄弟一次性拿走了我250万还是280万(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可查阅2011年6月份的银行流水单。该款项打完后张氏没有及时归还借条,因为双方前合作期间确实存在过还款后没退回借据的现象。截止到当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更不存在后续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我生意都无法运作了,作为精致利己主义者的张氏二兄弟他们还会给我无缘无故拿钱吗?其实我们只需要用常识去分析此事,可能会更加容易理解。

四、有关2011年2月1日《声明》的说明

此份《声明》的出现让我回忆起更多双方合作细节。我们可以通过涂改肖惠名字的痕迹发现,一、证明此声明并非我和肖惠所书写,而是来自张氏二兄弟之手,同时承认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是来自银行转账以及我还款时确实也存在现金方式,那么跟张建华提交的情况说明强调他们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以及声称我恶意银行汇款行为是不是存在严重逻辑不通的地方,同是暴露出现张氏二兄弟呈交给法庭的材料涉及诚信问题。二、证明声明日期之前(包括当天)双方之间已结清或已不存在经济往来。三、声明日后我们发生经济往来也是仅限当年的3月23日到4月30日期间,截止2013年6月张建华80万虚假诉讼前,双方之间没有再合作过,反而是我在11年6月中旬期间通过银行打款方式支付给双方数百万元的行为。

五、关于2013年6月21日《还款协议书》的说明

在开庭前因得到薛永江庭长的同意,我曾向法庭递交过一次《情况说明》,在这里再次回应只是为了答疑《工作联系函》中的第一点所提及到的:张建华对我所递交的意见予以否认。张建华80万诉讼案在法庭有卷宗留档,我建议法庭应当调取查阅,对于张建华所递交的说明中辩解称:前后两次打款(合计80万)是因我所要求还款给张建文,而且指明要求打款农行卡,谎称当时张建文没有农行卡,以至于转给他了。我想提醒一下,我当时所使用的农行转账机是拥有跨行转账功能的,根本不存在仅限点对点的转账,首先在这一基本逻辑上就已经说不通。好,我们换个角度再来探讨,假设张建文第一次没有农行卡,为什么我还要继续重复第二次再将款项打到张建华农行卡里呢?是不是存在严重的金融常识错误以及常人思维偏差问题。退一万步来说,假设那款项是支付给张建文的,那么是不是又与张建文出示的2011年6月2日的借据相冲突呢?既然都打过款了,双方之间是不是不存在经济往来,简直是说谎不打草稿,想编就编。张氏二兄弟一句话:“我是现金支付”,如果他一句话,就可以不被审查核实,那么来说第二笔支付苏泰生物公司的100万,是不是也无需要在审查核实了呢?所以说这一点希望法庭慎重考虑,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单一审查我给苏泰生物的交付问题,而故意放任张氏二兄弟的支付问题不去审查。

另外在泰兴法院同样是债权转让案,2013年3月份还是4月份,我记不太清了,我被时任执行法官的郭泽泉从中信银行“绑架”(当时我无任何被执行案件)到他在执行局四楼的办公室,让我承诺将申请执行凌新明、吴琴的执行款用于偿还李一的被执行案件,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且没有出示借据的情况下,要求我配合他们事先拟好的320万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在僵持长达8个半小时后,被迫签上了肮脏的签名,后期更是引发李一将其中“100万债权”转让给黄峰,而在法院审理期间,我一再要求将李一立为第三人,查明核实我与李一之间的债权债务,而当年的审判长犹如睁眼瞎子,装疯卖傻的直接下达判决,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不同的结果,我有权认定:在泰兴法院,法庭确实存在严重性的选择性办案!张建华80万诉讼案庭审期间,张建华当庭主动提出撤案,而非我方提出,后续出现的《还款协议书》在张氏三兄弟及社会人员的胁迫之下做出的。换句话说,法庭如果打输了我仅仅需要承担80万,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诞的所谓130万元呢?这当中必然是存在被胁迫的原因,下一段落我将此前递交法庭情况说明后,张建文恐吓威胁本人的微信记录一一公开。

六、关于补充交付苏泰第二笔款项说明

《联系函》提及到所谓的书证、账册或者视讯资料,本人现时已无法提供,我们首先从债权转让的细节来探讨:

1、转让过程中,我方至今都未能够提供原始借据、房产证、土地证以及他项权证等原件,2011年5月份生意变故后,直到2103年都生活整个一个被压制的空间,特别是2013年6月30日被迫只身离乡,所有的原始材料以及贵重物品都遗留在隆兴花园办公楼内,以至于至今法庭上所能够见到的材料都是通过房管局调取的档案为准。

2、与苏泰生物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源自丁兴国的引荐甚至可以说我当时都不认识丁,而是黄桥的朋友王伟介绍的。当时苏泰公司在信用社有笔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再加上向丁兴国借了高额高利贷的情况下找到了我。而我当时做出的方案时先行垫还银行贷款以免造成逾期,影响征信。先行支付100万赎回原本抵押在信合的权证,办理他项权后再次支付100万。可能有人会问,苏泰借如此巨款他们如何偿还呢?还款源自苏泰公司向南京银行申请经营贷款来覆盖前期已获得的200万借款,在我们正常操作的过程,没有社会上的砍头息一说,以至于我在交付前没有扣除任何形式的所谓利息。因为在后续的一系列操作过程中,整个环节我自认为都能够掌控。这起过桥赎楼案列最终导致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苏泰公司一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可支撑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当时一直让其积极恢复经营后再操作,可能是命运多舛我自己生意上突然变故,导致一拖很多年都没有能够再介入到这起借贷中去。所以我强烈建议法庭更多的去查阅核实本人当年所有银行流水,来判断本人有没有这财力支付第二笔款项。我在想就算我表述得再如何如何漂亮,都没实际的核实查证更为有力。

七、有关恐吓胁迫转让的说明

前面部分我曾提及到张建华对我所作出的情况说明都一一予以否认。也不想去花太多言语为之辩解,我相信事实胜过雄辩,让证据说话,而不是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在我的人生观中存在言论自由,谁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因为这是人生下来就所拥有的权利。

7月1日我通过吕书记的微信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债权被转让情况说明》,在此特别感谢书记以及薛庭长的关心与支持。然而在7月4日16:54开始,收到来自微信名为「海纳百川」的短信威胁恐吓,这号实际使用者为张建文,这里我想补充一点,张建文私下将其债权转让给张建华,我不知情。但我“感谢”原副院长宋炳忠同志,能够将此案以涉嫌“金融诈骗”移交公安,这期间让我有了更多的时间去梳理这起案件中我与张氏二兄弟之间的真实往来,另外特别感谢2020年专案组张婷费心费事地将本人及家属所有的银行往来整理归拢,再加上了泰州中院等部门的关注,我个人认为天时地利人和都具备了,因此更加坚定了我下决心要去揭开这起债权被转让案背后的内幕。同时也就回应了张建华所声称:“我为什么2018年当初不去提出质疑”,因为当初我还不具备条件,就好比我容忍7后,为什么2018年1月1日才站出来举报季克明等人违法犯罪一样,时机、方案具备后我才会反击,就像我现在又潜伏下来不动了,很多人问我为什么最近不动,其实现在很多被举报人应该要感谢梅岭院长,因为我找梅岭院长要求调取所有与我所关的案件卷宗,梅院长你做到了也给我安排了,我答应过他,暂时不会再举报泰兴法院,人嘛说话要算数的。说白了,我现在再一次忍辱负重只为暴风雨下次来临得更猛烈在作准备,3年、5年或者更长时间我都愿意去等。至于下一个贪赃枉法官员,谁为成为党纪国法的惩治品,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好,言归正传,张建文分别在7月4、5、8、9日,集中发布时间下午17时左右和凌晨时分发送胁迫恐吓的微信短信,另外分别又在朋友圈留言:暗示让我保重,不要成为安倍晋三的下场等一系列威胁言论。国家扫黑除恶、政法教育整顿等一系列保民生的政策,都未能将这些被贪赃枉法官员庇护下来的真正涉黑、套路贷、职业高利贷者铲除,可见泰兴的司法环境让人堪忧呀,跟党中央至今都未保持一致。张建文在发布微信时只字不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而是通过这种胁迫威胁的方式,逼迫本人像2017年一样妥协企图再次达到他们非法占有的目的(信息详请见截图)

八、有关张建华说明中的诬陷造谣言论

张氏二兄弟声称我2013年下半年“逃”香港,什么将“诈骗资金”转移并在港购置房产。对于此番言论我看后感觉挺高兴的,至少在他们心目中我还混的不错,但是基于无事实的基础上就是对于我人身攻击,现在是信息化时代,一个人的行踪轨迹根本躲不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我现再次将信息公开:32128319810220xxxx、移动电话:13365231111、截止到2020年1月20日之前所有行程、住宿等轨迹包括银行账目都可以一一调取,我还是那句话,在党的面前任何一个人都是没有秘密的,更何况我一普通老百姓。

好,感觉啰哩啰嗦说太多了,可能影响领导宝贵时间。再次表示歉意,我原本也不想打扰,因为我也是一个正常人,知道生来以及活着的意义,只因司法腐败所造成的这一切,更让我活活生的成为了司法不公的受害者,一起原本很简单的债权转让案,双方公开对账质疑,将所谓“债权债务”数目归拢,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就因为债权受让人惧怕事实被揭开,而采取用一个谎言掩盖另外一个谎言,更让人感到诧异的是,在我担心缺失被胁迫威胁的证据时,张氏二兄弟居然再次利用荒诞、肮脏的信息恐吓威胁,可想而知,我当年在泰兴所遭受他们的胁迫程度。我至今想不通为什么期间张氏二兄弟只字不提双方债权债务的事情,反而捏造我向他们索要所谓40万元的谎言,看看他们的行为且二人年龄加起来都快120岁了,居然还是本性难移甚至2013年以及之前的行为更为无耻下三滥,反正作为40出头的我是做不出来的,更为可笑的时,自己恐吓威胁的同时居然是蛊惑他人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微信恐吓、陷害(见下图)

综上,本人与张氏二兄弟之间已发生的债权转让事宜,一律不予认可。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查账对账同样是天经地义的。更何况这债权对于我这个身背8大冤案22个问题无家可归者来说,即使胜诉、执行最后依然会被贪赃枉法官员枉法裁判的冤假错案给瓜分。换句话说,如果我跟张氏二兄弟之间存在所谓的200万债权债务,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得到处理解决,可能今后再也不会遭受他们的恐吓威胁。现恳请法庭依法调查核实我与张建华、张建文之间真实经济往来,确认合法主体后再作判决。

我希望梅岭院长所领导的泰兴法院在坚决不处理8大冤案的情况下,应该依法将本人仅有一点债权用于偿还我真正的债权人,而非张氏二兄弟,这才是法治公平公正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