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法律限制营利的结果
作者|周其仁
法律应该不应该限制一些经济活动的营利性?对此人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据报道,前不久人大常委会讨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时,因为委员们对民办教育可不可以营利分歧严重,以致该法案未能交付表决。
我对“应该不应该”的问题没有什么意见要发表。本文希望讨论,法律限制——不论保护还是禁止——营利的实际结果究竟是什么?
允许营利不一定赚钱
先来看看法律允许营利的情况。随便一个什么行当,要是法律承认其营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结果会如何呢?我的看法是,这个行当反而因此很难赚到钱。严格一点说,法律允许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图利的营生,其平均利润应该等于零。
以农业为例吧。当今世界似乎没有哪个国家以法律规定农业不得营利——虽然依照一些人的思维逻辑,利用消费者的饥饿或嘴馋来牟利不足为道。但是,法律允许营利是一回事,农业能不能营利是另外一回事。世贸谈判为各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吵得一塌糊涂,无非是表明许多国家的农业不但不营利,还要靠政府补贴度日。
不是说搞农业就一定不赚钱。就近看去,浙江这几年向农业投资蔚然成风,带头的差不多都是市场营利高手。问题是,你一旦赚了钱,“追兵”就跟上来了。你有眼光,人家也有眼光;你创新,人家也创新;实在不能创新的,还不会跟风起舞?结果,“眼光回报”也罢,“创新利润”也罢,只要市场开放,搞来搞去“营利”就平了。在市场里以为法律说可以营利就能赚钱,笑话罢了。如果法律规定全部国营企业“不营利就犯法”,你道事情会怎么样?
只有在市场需求很旺,但政府限制“市场进入”的情况下,法律才是营利的源泉。此乃“行政垄断利润”也。真正持续的暴利,非此类经济活动莫属。不过,要是从整个经济的角度着眼,“行政垄断暴利”也往往被高估了。由于“权力租金”的存在,不免吸引人们以各种手法去追逐。把为此
耗费的资源都计算在内,行政垄断暴利其实就没有那样多了。
“非营利”的价值
转谈“非营利”活动吧。不少人认定,“熙熙攘攘,皆为利来”的商业世界,除非法律的强制,或贤达之士的倡导,否则就不可能自发产生为了社会公益的“非营利组织”。他们错了。在商业活动里,“非营利”有特别的市场价值。否则,为什么在现代政府的有关法规之前,历史上早就有了非营利的组织了呢?中世纪欧洲的行会,还有我国各地的寺庙,不约而同都是非营利机构,那是为什么?
长久以来,我自己对于这些“自发产生”的非营利机构有好奇心,但没有解释能力。后来读到巴泽尔对免费捐血制度的分析,才恍然大悟——抛开难以观察的意图和动机不谈,在市场里“非营利”本身有价值!
原来医院要获得血液,可以按市价收购。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是出现了“义务献血”的制度?巴泽尔的解释是这样的:照市价收购血浆,既刺激血浆供应的数量增加,也刺激增加劣质血浆的供应。由于血浆的品质考核非常困难——这一点十分重要——血浆品质不好的威胁就上升了。对比之下,义务捐血可以节省血浆品质的考核费用。当然,义务制要追加别的代价——例如要采取思想动员等。但是只要所省大于所费,义务制就不但道德上高尚,而且经济上也合算。反过来,所费大于所省,市场购血制就可以继续维持。
扩大一点看,品质考核很困难的经济活动,“非营利”组织不但可以节约自己考核要素的费用,而且可以节省顾客考核其本身的费用。行会要营利,就难以得到业内的信任和委托;寺庙要营利,一定增加香客的疑虑。
捆绑取利之道
另一个角度,就是营利之“利”要从多方面看。在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通常减免税收义务。把税收优惠放到一起来之后,非营利并不是无所“图”的。这个观点不那么“好听”,但却不难检验——要是税收优惠被减少或取消,非营利组织还大大增加,上述观点就被推翻了。
“营利”也不单单用货币来衡量。名声、社会形象等,摆明是“利”不是“害”。这不是要贬低善舍好施者的道德水准,更不是说人们的图名之举一定对社会无益。我的意思是,如果把“名”看成“利”之一部分,天下真正称得起“非营利”的活动几乎就没有了。
最重要的是,营利活动可以与“非营利”捆绑到一起而大展拳脚。这还不是指那些非营利组织从“成本”里“走利润”的招数。我在UCLA念书时期,北加州一所全美知名的大学受到美国国会的特别调查,主题就是“非营利”资源为其成员牟取了连营利机构也不能望其项背的巨大收益。
我以为重要的是,人们可以把“非营利”与营利活动捆绑到一起来谋求更大的营利!我知道一位“下海”的朋友曾经提出一项重大的商业计划,要办一所占地3 000亩的大学;当地政府问他钱从何来,其解决方案是“给我周边2 000亩地来开发吧”。这当然是早年的皇历了。但是至今在我国没有免税优惠的“非营利”领域里,要论生存之道,首推“捆绑营利”。
小结
法律允许、支持、保护营利,实际结果不一定就能够营利。如果法律真的保护普遍的营利权利,那么利润很容易在竞争中趋向于零。上述“定律”反过来也是一样的:法律禁止营利,一向挡不住形形色色的图利活动。
决定是否实际营利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市场供求形势。至于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还是那样的规定,可以影响的只是经济活动的代价及其分布。让我们回到立法的本来意图上来:真的要消灭“暴利”吗?那就鼓励大家一起来营利!真的要帮助人们考核品质吗?那就宣布对自愿选择“非营利”方式的组织减免税负!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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