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工程款违约金等未获支持,湖南涟源市法院判决再遭当事人质疑
撰文|陈勇评论
诉讼的公平公正原则具体体现在法官对证据的选择上,对于非法证据理应依法排除,对于合法证据理应采信,而不能选择性采信证据。凡是选择性采信证据,罔顾事实,明显支持某一方的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枉法裁判。背后难免有私利作祟的影子。
2018年,湖南双峰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方圆公司)与湖南省涟源市涟水学校(以下称涟水学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八千二百多万元。涟水学校二期工程于 2018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
但是,涟水学校在支付了五千多万元工程款之后,没有按约支付尾款,而是先向涟源市法院提起诉讼,以“初高中部食堂及多功能厅屋面网架工程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竣工图等的要求、部分房屋抽检部位外墙保温做法不满足原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等理由提出撤销审计机构作出的审核报告,要求方圆公司退还工程款。
方圆公司无奈向涟源市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工程经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多个单位的联合验收,质量并没有问题。要求涟水学校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到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涟源市法院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没有问题,但却以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驳回了方圆公司的诉讼请求。
方圆公司不服涟源市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院,2021年9月28日,娄底市中院做出(2021)湘13民终979号终审判决:撤销涟源市法院(2020)湘1382民初2188号判决书,要求涟水学校于判决后10日内向方圆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千一百多万元。 但涟水学校并未如期支付工程款。
在《陈勇评论》介入调查发表文章后,2021年11月,涟水学校将一千一百多万元工程款支付到了涟源市法院执行账户,后由法院执行局支付给了方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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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阶段工程款结算完毕之后,涟水学校仍然拖欠方圆公司近一千六百多万元工程款本金,其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配套工程管理费、补偿费总额约六百万元也没有依约支付。
2022年2月14日,方圆公司向涟源市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涟水学校支付上述款项。按照湖南省高院关于一审的审判要求,6个月之内必须将案件审理完毕。然而,在并没有延长审限的法定条件下,涟源市法院直到10月10日才出具民事判决书,属于违规超过审限。
期间,代理律师和当事人近二十次通过见面、电话、短信各种方式向审判长邱乾坤询问催促。但邱乾坤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始终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直到8月份,邱乾坤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万般无奈之下,方圆公司只得采取破釜沉舟的方式,向涟源市纪监委反映法院久拖不判的问题。涟源市纪监委对此高度重视,派专人前往涟源市法院督办。即使这样,涟源市法院才在10月中旬出具判决书。
涟源市法院(2022)湘1382民初554号判决书支持了方圆公司要求涟水学校支付近一千六百万元工程尾款的请求。但其余各项同样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却没有获得支持。
首先是近两百六十多万元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涟源市法院认为:因方圆公司未按约定向涟水学校提交相关税务发票,故对方圆公司要求涟水学校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充分,因而不予支持。
对此,方圆公司认为涟源市法院的这个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严重脱离基础事实。
娄底市中院2021 年湘13 民终979号、980号判决书下发之后,方圆公司、涟水学校均向连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涟水学校要求上方圆公司根据判決书向其提供发票。而在此之前,方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堂已经短信通知,告知涟水学校法定代表人周建荣,发票已经开好,将交付给学校,问其如何交接。
在接到涟源市法院执行局的执行通知后,方圆公司即按照法院要求,将全部发票交到连源市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向方圆公司出具了收据,并通知了涟水学校领取。已经可以认定方圆公司积极履行了交付发票义务。方圆公司接到执行局通知后,将发票提交至执行局,更是对原生效判決的接受和直接履行,完全可以认定方圆公司已经于2022年1月履行完毕了发票交付义务。方圆公司已经于 2022年1月履行完毕了发票交付义务。
在方圆公司自行通知涟水学校收取发票情况下,在方圆公司将发票按照执行局通知要求提交给法院执行局情況下,涟源市法院(2022)湘1382民初554号判决书仍认定方圆公司没有按约向被涟水学校要求提供税务发票,是对方圆公司提交证据的漠视,是对客观事实的曲解,明显是对涟水学校的偏袒。
加上之前方圆公司已经开具交付的发票,方圆公司合同总金额八千二百多万元的发票已经交付到位,但该事实并未获得涟源市法院的认定。
其二,方圆公司和涟水学校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门窗安装、水电等七项分包工程为2%工程配合费,并由涟水学校组织的分包商向涟水学校缴纳后,再由涟水学校向方圆公司支付。这笔代扣代缴费用总额为一千零八十多万元,按照2%的工程配合费计算,应为二十多万元。涟水学校方面对此费用也已经书面认可。
但是,涟源市法院的判决却只对其中的门窗一项分包工程四万一千多元的工程配合费予以认定,而对其余六项没有认定。理由是方圆公司没有提供确凿证据。方圆公司认为这个判决理由不可思议,提交的证据中明明包括了所有的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怎么就变成了没有提供确凿证据呢?
其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混凝土数量亏损等情况,合同外补偿款项为近九十万元,涟水学校已经就方圆公司两项合同外补偿费用作出了承诺:方圆公司提交了“关于连水学校项目二期工程合同外事项请求补偿的报告”,涟水学校亦签署了“现场情况属实,建议解决部分,请董事会核定”的意见。由此可见,涟水学校已经作出了解决部分损失的承诺。
然而,对于该项证据,涟源市法院以缺乏证据支持为由不予支持。方圆公司据此认为涟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此不予处理明显不当,对提交的证据未予以审核或采信,错误或故意遗漏基础事实。
方圆公司已经就该案向娄底市中院提请了上诉
都说打官司就是打的证据。因为证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是决定案件方向的基础,所谓官司的赢与输就是赢输在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方面。
就本案来看,《陈勇评论》认为,方园公司向涟源市法院提交的证据完全符合三性原则。涟水学校也没有就方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本身表示质疑。这就意味着方园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合同外补偿款、分包工程配合费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涟源市法院对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视而不见又是什么原因呢?
诉讼的公平公正原则具体体现在法官对证据的选择上,对于非法证据理应依法排除,对于合法证据理应采信,而不能选择性采信证据。凡是选择性采信证据,罔顾事实,明显支持某一方的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枉法裁判。背后难免有私利作祟的影子。
目前,方园公司已经向娄底市中院提请了上诉。《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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