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陆火Media

河南南阳书记网上留言板近日出现一则投诉贴,“南召公安玩忽职守至13岁少女死亡20多天还在推责不处理”,控告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页面显示,南召县委“已受理”该投诉。

 (南阳书记网上留言板的页面截图)

警方接报后将少女从家带走

次日便通知家属去认领尸体

这份投诉贴中,一位6旬老人控告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贴文中对事情经过有所描述:2022年10月16日早上6点多,小郭的奶奶回到家中,看到有男女二人赤身裸体在自家床上,另有一成年男子和自己的孙女坐在客厅中。奶奶十分生气,便报警打了110。警察随即赶到,将包括小郭在内的4人带走。

“走时记下了我们的联系电话,并嘱咐说随后和我们电话联系。”小郭的爷爷回顾,第二天下午1点多,有警察到其务工的幼儿园找他,说要他去一趟派出所,他便跟去南召县城郊派出所,“问了一些关于我孙女的一些事情,拿出一些照片让我确认,是否是我孙女。晚上7点多,要我们去南召县医院太平间认尸,让人震惊!”

投诉人称,10月18日上午,他们去城郊派出所询问情况,被告知其孙女属溺水死亡,根据他们掌握的证据,属于自杀。他们对此没有责任。“还说让我们签个字,把尸体处理掉。据他们讲,把我孙女带到派出所询问后,没什么大事,就让他们走了。”

此后,小郭的亲属多次信访反映情况,始终未果。10月30日,他们把情况反映到了市长热线。11月2日,显示已受理。11月3日,城关镇政府通知他们去信访局。

“我们到后才知道,是参加一个推责会、洗白会!”小郭的爷爷称,南召县公安局召集了妇联、司法局、群众代表、律师等一帮人,最后得出结论——他们无任何责任,一切责任都在家长!刑警队一位领导责备说,“你们家长没有尽到责任,难道怨公安局吗?”

小郭的亲属回忆,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只承认“这件事没办完美”。他们不解,什么才算完美?办案有完美不完美之说吗?如果让有民警把小郭送回家,或通知他们去把孙女接回家,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吗?

小郭的爷爷在控告理由中提出多项质疑:孙女是未成年人,110出警后,人是从家里带走的,等到通知他们时,却是领一具冷冰的尸体。走时留有联系电话,而且嘱咐他们听电话通知,为什么不通知他们去领人?询问教育等处置期间,为什么不让监护人陪同?办案民警是如何批评教育的?是不是受到惊吓而导致死亡结果?作为警察,让家长不认识的陌生人从派出所把一个未成年人带走,预判不到后果吗?一个13岁的少女,如果不是承受不了威胁压力,会自杀吗?

询问未成年人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律师分析:警方或已涉嫌玩忽职守

笔者注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那么,南召警方带走小郭询问却未让监护人到场的做法是否违法?笔者咨询了专业律师。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解释,除上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第七十五条也有相似规定,并且要求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胡永平律师看完控告内容后分析说,被公安人员带走询问的小郭年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其带走时,应该通知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家属一起前往办案机关。

“很显然,本案中公安人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没有通知家属一同前往。同时,办案人员在结束问询后,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来接走小郭,而是放任其与其他涉嫌违法的人员一同离开。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存在一定关系。”

胡永平律师指出,该起事件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没有依法通知小郭的成年家属到场,在问询完毕也没有通知其家属将其接回,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公安机关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涉事办案人员也应当给与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永平律师分析,据家属控告反映,本案现场有四个人员,其中俩人赤身裸体在床上,这本身或已涉嫌聚众淫乱罪,且涉及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问询完就放他们走了。其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需要彻查后给相关家属及社会一个交代。

胡永平还提到,小郭的这一惨痛教训也给家长们提个醒,对于未成年人牵涉违法案件被带走调查时,家属一定要随同前往,一方面要保护他们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随时关注他们的心理变化,给予必要的心理干预,防止人身意外事件发生。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于「陆火Media」网易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扫码留言,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