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信访进京被抓,于法无据!告赢当地公安局
作者|史西宁主任律师
两会期间携带信访材料入住外地酒店疑似“上访”,公安局就能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老百姓面对行政机关如此无端处罚,如何救济?来看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家住河南省息县城关镇的冯先生历经房屋被拆,祖坟被挖,人身财产屡次受到威胁,饱经沧桑,但一直坚持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哪料屋漏偏逢连夜雨,冯先生正欲到外地探望外甥女,敏感的公安局却以冯先生在两会期间携带上访文件出现在外地酒店,疑似进京“上访”,涉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而对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冯先生很快对此行政强制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当地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走投无路的冯先生经多方查找,找到了史西宁史主任,冯先生发现史主任过往代理了很多胜诉案例,帮助了特别多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在老百姓心中口碑很好。经过一番比较,冯先生最终选择了史主任作为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上诉。
律师风采
史主任代理本案后,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经过认真研判,发现涉案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行政强制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中存在明显错误。据此史主任依法提出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开庭审理中,我方提出行为人冯先生携带上访材料入住酒店的行为既不属于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或越级上访的非正常信访行为,亦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涉案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行政强制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即使不认为涉案行政强制行为是违法行为,在行为人尚未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其量罚也明显失当,于理不合。一审法院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中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最终,法院支持了史主任的代理意见,认定被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判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本案裁定发回重审。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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