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欣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

前段时间,新疆网信办、公安厅公布了其查处3起“恶意刷屏”典型案例。

本律师长期研究网络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官方公布的典型案例予以了特别关注。本以为可以借此研究出相应的指导意义和价值,但经仔细分析后,却十分失望,因为我认为三件案例的行为根本就不违法。

下面我们来看看官方公布的三起案例:

案例一:喀什地区网民李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12日,网民举报李某(男,41岁,活动地:喀什市)集纳多家新闻媒体账号和直播时间表,并利用短视频散布内容为“抖音官媒统计,我们知道该怎么做了吧”,煽动他人在新闻媒体账号直播期间恶意刷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立案调查。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网民黄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12日,网民举报黄某(男,28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直播期间用“乌鲁木齐”字样恶意刷屏,并将评论截图后利用短视频散布,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立案调查。

案例三:乌鲁木齐市网民李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12日,网民李某(男,36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直播评论区看到恶意刷屏内容,私自将直播内容录屏,并利用短视频平台煽动他人效仿,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立案调查。

相关信息总结如下:


  • 1、查办主体:公安机关。
  • 2、查办结果:立案调查。
  • 3、违法行为:集纳多家新闻媒体账号和直播时间表,并利用短视频散布内容为“抖音官媒统计,我们知道该怎么做了吧”,煽动他人在新闻媒体账号直播期间恶意刷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直播期间用“乌鲁木齐”字样恶意刷屏,并将评论截图后利用短视频散布;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直播评论区看到恶意刷屏内容,私自将直播内容录屏,并利用短视频平台煽动他人效仿。
  •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查办主体是公安机关(未包含网信部门),案件性质是治安案件,法律依据有4部,分为两部法律,一部部门规章、一部地方性法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集中在“恶意”和“煽动”两个违法层面。

下面我们具体到每个案例中去分析:

案例一:李某集纳多家新闻媒体账号和直播时间表,并利用短视频散布内容为“抖音官媒统计,我们知道该怎么做了吧”。煽动他人在新闻媒体账号直播期间恶意刷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在该案例中,李某为网友提供了各官媒的账号和直播时间表,并利用短视频散布。这个行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性。官方认为其违法,主要是发布的内容含有“我们知道该怎么做了吧”的表述。

那么,首先李某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个直播集合表,虽暗示了大家可以去做一些事情。但是具体做什么事情,并没有明确表述。网友的行为由自己进行决定,凭什么就认为网友一定要去恶意刷屏呢?所以,官方直接定性李某就是煽动他人去恶意刷屏,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这只是官方的主观推测。李某完全可以说,我就是让网友去观看而已,或者表达正常诉求,网友要不要去恶意刷屏,与李某无关。

即便有合理的推测,认为李某的主观故意就是让网友去留言,但留什么样的言,怎么去留言,要不要刷屏,李某告知了吗?没有吧。

我们再进一层,即便李某就是让网民去直播间刷屏,就一定是恶意的?是违法的?我们看看官方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我们可以看到,该条文由两部分构成,即应当怎么样,予以罗列,不得怎么样,再予以罗列。

可以看出,李某并没有实施禁止性的行为,那么唯一沾边的行为或许就是没有“遵守公共秩序”。那么即便认为李某的主观目的就是让大家去刷屏,算不算没有“遵守公共秩序”呢?有没有违法性呢?我们来看看《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本律师检索了《治安处罚法》,发现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了该种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或许,官方也因此没有列明具体条文。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法不禁止皆可为”,李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性。

最后,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立法本意上看,李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扰乱了公共秩序呢?本律师认为同样不构成。官方一再强调“恶意”、“煽动”,从语义的角度,这两个词都是“干坏事”。但是,李某的本意是什么呢?其目的还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反映当地的疫情防控中的一些问题,希望引起高层和全国的关注,本质上是公民表达合法诉求的一种方式罢了,其行为不可与在网络空间散布谣言、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相当,因此既谈不上恶意,更谈不上违法。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案例二和案例三,其中案例二中黄某实施了恶意刷屏的行为,并截屏予以传播。案例三中的李某,看到他人恶意刷屏后,录制视频予以传播。

在案例二中,官方增加了一个法律依据,即《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我们来看看具体怎么规定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其跟帖评论管理权限及相应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可以看出,该条文仅约束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并没有约束使用方,即只要求网站、APP等服务者要做到什么,没有要求网民在使用时要怎么做。网民的行为约束是网民与平台之间的民事平等协议约定的。因此,恶意刷屏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该部门规章,只可能违反了平台提供的标准化用户协议。

同样,黄某在直播间留言“乌鲁木齐”,也是公民合理诉求,亦不违反《治安处罚法》。

故此,案例二中黄某的刷屏行为并不违法,官方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在案例三中,李某传播他人恶意刷屏的视频。由于刷屏行为本身就不违法,那么传播录制的直播视频当然更不违法。虽然官方增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的法律依据,但该条例上针对的网络虚假信息,李某传播的显然不是虚假信息,该法律依据没有任何适用的空间。

综上,新疆公布的三个典型案例,均不违法,还不典型。

官方或许要深刻思考的是,为何李某仅发了一个模糊性的诱导,会引发那么多不约而同的网民以“乌鲁木齐”为具体内容的刷屏。说明广大人民群众认为乌鲁木齐的疫情防控确实存在大量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个时候官方不应想着怎么去想法设法处理这些提出问题的网民,而是应当以自身的工作改进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相信在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后,网友再到直播间刷屏“乌鲁木齐”,将是对乌鲁木齐政府的赞赏,恶意也变成了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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