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多名城管殴打一名商贩,倒地后仍用脚踹头部,目前单位已介入
撰文|欢姐说法
11月17日,江苏苏州,发生一件令人感到愤怒的事情,多名身穿致富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将1名男性商贩按在地上殴打,还有人使用脚踹其头部,让人看着气不打一处来!
据悉,事发地为苏州工业园区,一名小贩疑似因摆摊问题,和胜浦城管发生冲突,根据现场视频,多名城管身着黑色制服,将商贩按倒在地围成一圈殴打,其中一名城管队员还用脚踹小贩头部,边上一名黑衣长发女子在不停呼喊、阻止:快来人啊!城管打人了!
几名城管看见有人在录像,这才停止暴行,视频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城管和商贩的冲突旷日持久,但随着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城管队伍执法素质不断提升,之前也有城管帮助老奶奶收拾西瓜、帮助小贩贩卖滞销货物等感人事迹发生,而苏州出现的这起事件,再次将城管这一特殊群体推倒风口浪尖!
目前,胜浦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应:我们已经知道了,领导会处理,现在已经在开会讨论了。
每每看到类似视频,都让人感觉十分痛心,有网友提出,这不是完整视频,很可能事出有因,但无论如何,不能使用暴力,一群城管殴打一名商贩,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1.如此暴行,必须严惩,商贩只是为了生活的群众,即便设摊摆点过程中影响了市容市貌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合理手段执法即可,完全不至于发生如此激烈冲突,要时刻牢记商贩是群众而不是“敌人”!
2.殴打他人,必须依法惩处,既不随意升格,也不淡化处理,不偏不倚才能还人公道、让人信服。
城管打人显然不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5-10日拘留和200-500元罚款;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而具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加重情节,需处10-15日拘留和500-1000元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视频中多名城管围殴1人,显然属于结伙殴打,所有参与者都要加重处理,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且视频中用脚踹头的城管,相对其他人性质更恶劣,即便都是违法,也要区分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此外,如果经鉴定,被打商贩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则会涉嫌刑事犯罪,具体而言,若是达到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达到重伤后果,则处3-10年有期徒刑。
3.此外,故意殴打他人,不论起因如何,即便是商贩先出言辱骂,打人行为也不具有正当性,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规定,侵害他人身体权,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多人共同侵权的,要区分责任大小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商贩的损失,需要多名城管共同赔偿。
有人提出,城管所在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是不用的,单位承担责任,仅限于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城管执行职务的行为和职权,只包括合理劝离或者警告、罚款,不包括使用暴力,这群人自己冲动诉诸暴力,完全是个人不计后果的行为,虽说和单位的执法教育不足有关,但不应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笔者想说的是,网络事件需要理性看待,这群城管如此暴行必须严惩,但功过需要分开看待,不能因为一小撮人,就否定这几年城管队伍面貌的变化,同时对于涉事人员依法严格处理即可,可以加重,但不能因为舆论关注就突破法律程度随意处理,即使罪犯也有人权,何况众人不一定达到犯罪程度,即便感情上唾弃这几位城管,但也要依法从事,否则让感情或者舆论操纵,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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