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靠狱侦耳目定罪的杀人案,均属冤案
撰文|大案刑辩
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案二审,山东高院在临沭法院开庭,两被告人和四位辩护律师坚决作无罪辩护,控辩对抗激烈。开庭五天半,苏纪峰在庭上哭了五天,辩护人也数次落泪。辩护律师冯延强、徐昕、黄佳德、何智娟在法庭称此案为【山东版聂树斌案】。
该案只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辨认笔录定杀人罪、判死刑,唯一的直接证据只有一名放火盗窃惯犯、六出七进的狱侦耳目巴成发“听说”的证言。其来源明显虚假,何时何地“听说”含糊不清,签名由办案人员代签,看守所未提交任何依法应当制作的线索笔录、监控录像。
已被平反的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马廷新案、江西李锦莲案、河北廖海军案、福建陈夏影案、吉林金哲宏案、吉林刘忠林案、浙江丁国勤案等重大冤案表明,凡靠狱侦耳目提供“听说”证言的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基本都属于冤案。
这启发我们开始对狱侦耳目进行研究。经初步收集材料,目前我们找到了主要靠狱侦耳目提供“听说”证言的杀人等重罪案件——
以上案件大部分已平反,部分仍在申诉之中。狱侦耳目多为无底线的无赖,在看守所几进几出,熟悉看守所生态,为了追求立功、减刑或生活舒适而按公安的要求死咬不放。在当下刑事证明标准客观上较低的状况下,公安敢“做”证言,检察院敢“端”到法庭,法院敢判。而一旦判决,平冤极难。
狱侦耳目的证言内容往往是被告人亲口承认实施犯罪,指向性“明确”,以至于这种证据仍在部分杀人等重罪案件中使用——只有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公安也才会想到“做”出这种证据。因此,这也是靠狱侦耳目定罪的杀人案的一个重要特征:证据严重不足,甚至如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案一样除狱侦耳目证言外无任何直接证据。
立法应明确规定: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可采。禁止采信狱侦耳目的证言。
为了深入研究狱侦耳目的课题,请求大家广泛转发,或复制另发,补充提供相关案件的线索和法律文书。也恳请监所系统的朋友提供狱侦耳目建设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我们会为提供者保密,仅用于学术研究。知情者可在本文留言,亦可联系xuxinlaw@163.com,17801230311。
“狱侦耳目研究”课题组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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