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典律师

很多维权的被拆迁人,都反映过“民告官”却不见官的情况,这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平时常说的“民告官”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应当明确自己想要告的是哪个行政机关,对于诉讼具有明确的诉讼要求和事实根据。

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其实大多都是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因为只有政府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行为。

那么政府作为被告,可以不出庭吗?是不是对方不出庭维权就进行不下去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其实早在2020年7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到了这一情形,解决了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问题。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因征地拆迁案件所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已成为很多当事人“见惯不怪”的现象。

通常这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亲自出庭应诉,要么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出庭,要么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致使庭审中经常出现“被诉方要么不清楚具体情况,要么需要回去请示汇报”的情况,不利于推进案件和化解矛盾。

而上述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的细节作出了明确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彰显了法律进步,解决了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问题。

比如,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征收方某区人民政府未采取合理的送达方式进行告知,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某区区长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被征收人的起诉进行答辩。

不仅出庭,还要出声。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要求政机关负责人站在被告席上“出庭又出声”。

征地拆迁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果行政机关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庭审效果难免会打折扣,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出庭应诉的应当是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

比如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庭负责人应当具有表态权,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掌握。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参与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介入感”、“参与感”很重要。这将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出庭之前做好相关应诉准备工作,有助于妥善地化解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纠纷。

征收方不出庭应诉,应承担败诉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条规定放在征地拆迁中的实际意义在于:在很多安置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得不到合理补偿。除了行政程序上的问题,还有就是政府征收工作负责人没有充分了解当事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从而使得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另外还有,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歪曲了上级政府的意见,使补偿金额大幅度降低。

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让当事人能有与直接负责人,对安置补偿问题,进行直接的沟通,被征收人可以表达自己的实际困难,也避免基层人员对补偿方案的歪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告无故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故行政机关拒不出庭应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所以万典律师提醒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征收方不出庭应诉反而对他们是不利的。所以如果大家也遇到征收方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不要慌乱,或是就此放弃维权,而应该坚定维权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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