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兰:“制服人”合力“默契”办冤案,天空阴霾何处是阳光
撰文|笔耕下的阳光
《人民日报: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该文指出:“这几年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和严重担忧,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信念。分析几起冤假错案,我们不难发现,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难发现瑕疵的案件,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甚至相互之间还想方设法为瑕疵打掩护,直至最后判决生效。公检法几家皆大欢喜,功劳簿上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在冷眼旁观中被严重伤害。”
湖南宁乡周小兰的个案,正是带着瑕疵一路绿灯走到了终点。公检法三家“默契”配合、“协调”有余,“制约”、“监督”殆尽之下,原本无罪的周小兰被套上了“铁案”的枷锁,“桎梏”了她的道德规范,渎辱了她的人格尊严。
无论是从对周小兰曾经举报大量囯有土地流失的报复,还是无中生有的捏造罪名,两者之间无不渗透了公权力滥用的危害。法治是遵循信仰和正义的规律;法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石;法治是推动民主进程的标本;法治是为黎明百姓谋福祉的恩泽之源;法治是治国不紊的鸿猷之策……。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却拿法治当儿戏,将人间的真、善、美“嬗变”为肮脏、丑陋、龌龊。
公检法“默契” 无罪也获刑
时间追溯到2017年8月份,100多辆大型渣土车队从周小兰家门口距离房屋仅只有10多米处的泥土道上遄往运输,从是日下午至次日凌晨5:30分通宵营运,尘土的漫天飞舞和高贝的噪音干扰,其严重影响了周小兰的生活生产;尤为重要的是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鉴于此,周小兰向该市环境保护局、城管局、所辖石头坑村委会以及该市“110”、“市长热线”举报。该市城管局经开区分局、所辖村委会、以及“110”均到现在查看过;该市“市长热线”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整改。
在签订《噪音灰尘扰民协议书》时,周小兰邀请了该市城郊乡石头坑村村委会作为噪音灰尘扰民协议的见证人,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在公安机关对此案的侦查过程中,采用了“超常手段”,在办案区域里强行将周小兰坐在审讯凳子上将近20余个小时不让其睡觉,不给其食物。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明确规定,
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这一虐待涉嫌犯罪人的行为,其严重违法了《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四项之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以立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心知肚明”:无法用佐证来自圆其说。
周小兰一案,历经2次反复退侦,临近8个月之后才收到起诉书。
《刑诉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都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
2020年7月1日开庭宣判,实际上没有开庭,直接将周小兰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押到该市人民法院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该案有一个小插曲:判周小兰缓刑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在于怎样使周小兰“汲取教训”,不要与政府为“敌”。当然,打击打复而泄愤是主要目的,同时还夹杂着另一种成分,判缓刑之余是看你周小兰“听不听话”,不听话就“秋后算账”――实刑“侍候”。果不其然,因周小兰不承认自己犯了罪,未去司法所“矫正”,固然后来收监改判了实刑。
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原本是一起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补偿,却在阴鸷歹毒的“制服人”乜斜于法律的炮制下,变成了八竿子打不着的敲诈勒索罪。荒唐的“制服人”,自然也就会合力办成荒唐的冤案、假案、错案。积重难返已成为了宁乡公检法和长沙市中院,长沙市检察院的习非成是。
2022年5月10日,周小兰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时至今日,一直处在迁移之中。不知是该高院“跋前疐后”,还是故意逡巡不前?周小兰蒙冤一案“悬”而不决,如若于停放在“空中楼阁”虚幻的期待。
有错不纠何能肩负前行
很多专家一直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我个人觉得很有必要应该研究“办案心理学”。为何各家有独立职能和独立职责的司法机关的“制服人”会有意无意地联手办冤假错案呢?抹不下脸、官官相护,你好我好,相互“关照”,此其一也;先入为主、先入之见,即在没有看案卷之前就形成或接受了周小兰有罪的看法,此其二也;职业责任感缺失,无所用心,得过且过,对案卷材料一扫而过,压根儿就没有吃透案情就应付式的“放”过去了,此其三也;为“人情”而动、为“关系”而动、为权势而动,当“情”和“利”及“权”渗入到案中时,就用心研究案情并用心找有利某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千方百计帮定自己想帮的当事人,否则就依同行或下面的“样儿”画葫芦,懒得去探求案件真相,此其四也……这也就难怪,周小兰和许多因司法不公的受害者都会有一种办冤假错案“一呼百应”之感,受伤害的自然是黎民百姓的无辜者。
酿造冤假错案“一呼百应”,其“势”不可阻挡,乃至几个普通民警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将“冤案”玩成“铁案”,而平反一起冤案则犹如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胜有西绪福斯推巨石之感,像内蒙古“呼格案”的平反昭雪甚至动用了举国之力!纠错难,难在何处?难在“权力的傲慢”;难在害怕承担责任;难在观念没有转过来;难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难在法外力量的介入和阻挠;难在“置身事外”的监督机关不予发力理睬;难在主流媒体不愿发声呼吁……
事实上,这是加快了迈向厝火积薪的步伐、有错不纠这一“权宜之计”,不啻伤害了蒙冤者个人及其他(她)的家庭,尤为重要的是干扰、掣肘了党的绝对权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冤假错案一“易”一“难”的状况,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征途中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冤假错案严重践踏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甚至非法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维权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而且,当司法守不住公平正义这道防线时,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再会有安全感和尊严感,谁能保证自己或自己的家属、自己的后代一辈子不“失足”或不背冤呢?
周小兰常言道,清白之身岂容玷污?诚如《礼记•儒行》所云:“儒者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周小兰申诉再审的法院,本应在期限内通过审委会决议启动再审程序或指定异地法院再审,及时对周小兰蒙冤一案纠错,岂不是善莫大焉吗?既体现了担当,又规避了袒护、纵容下级法院徇私枉法之嫌。从善如流,是推进依法执法的使命所在,也是大势所趋。
周小兰在翘首期待正义、社会在期待公平,我们共同期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会顶住各方压力,驱散“阴霾”――还周小兰一道明媚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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