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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宾阳吧"上公开赔礼道歉。

开庭审理现场

经审理查明,卢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黄茶山场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卢某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743.8元。公诉机关因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支出鉴定费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卢某的行为造成涉案林木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公诉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损害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缴纳罚金,并已足额赔偿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鉴定费6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宾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视为违法。

《森林法》第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本案中,他并非不可以砍伐自己林场内的树木,而是要在遵守《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地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木进行开采。案发时,他在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对林木进行了采伐,且采伐的树林数量巨大,于是,他的行为便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滥伐自己所管理林场范围内的树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也就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通过补偿机制对受损林地进行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金。若刘某当时所砍伐的树木并非其林场所有,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盗伐,将会受到更严格的处罚。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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